武漢市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英文譯名:Wu Han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WHSTPIA),2015年9月成立於武漢,是在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民政局審批同意下,由武漢安防行業多家從業單位自願參加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本會吸納在武漢市從事安防行業生產(或銷售)、安防工程設計、施工、檢測、維護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
武漢市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安防企業服務,反映企業訴求,規範安防市場行為,推進行業健康發展,致力提高武漢市安防行業整體水平,為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構建“和諧武漢、平安武漢”作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 外文名:Wu Han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5年9月
- 英文縮寫:WHSTPIA
- 會員數量:230家
協會發展歷程,協會理事會組成,武漢市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章程,
協會發展歷程
2015年4月,協會開始籌備,9家發起單位組成協會籌委會
2015年6月,協會籌委會赴深圳智安協考察
2015年9月24日,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
2015年10月,協會組織會員去深圳安博會觀展
2015年11月19日,協會組織召開第一屆安防沙龍座談會
2015年11月25日,協會正式揭牌
協會理事會組成
會 長:魏 利
秘 書 長:楊劍波
副 秘 書 長:胡愛春 彭 湃
會 長 單 位:
武漢中原之星智慧型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副會長單位:
安華智慧型股份公司
武漢華風電子工程有限公司
武漢安利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武漢保全科技有限公司
武漢伊利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武漢市白龍馬系統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武漢捷順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常務理事單位:15家
理 事 單 位:23家
武漢市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武漢市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WuHan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WHSTP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在武漢市工商註冊從事安防行業生產(或銷售)、安防工程設計、施工、檢測、維護等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安防企業服務,反映企業訴求,規範安防市場行為,推進行業健康發展,致力提高我市安防行業整體水平,為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構建“和諧武漢、平安武漢”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武漢市公安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前進路四清村5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1、積極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安防行業的方針政策,協助武漢市公安局行管辦加強安防行業管理。
2、接受市公安局的委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加強安防行業管理的意見、建議,協助市公安局對安防企業和安防市場進行動態管理。
3、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安防行業間生產經營和技術合作,規範安防市場並使其健康有序的發展。
4、積極開發新產品,舉辦技術講座、產品展覽會、從業人員培訓等活動,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和科技成果,培養專業的技術人才,推進安防行業技術進步。
5、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的生產(或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相關經濟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10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5年9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