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工商聯合會

德國工商聯合會

德國工商聯合會是一個有國家法律依據的公法組織。所有工商業者都是該組織的成員。除了在經濟和法律政治方面發表廣泛的、原則性的意見之外,在特殊場合下,工商聯合會經常是法院和當局的鑑定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國工商聯合會
  • 性質:公法組織
簡介,發展歷史,會員義務,內部組織機構,章程,選舉條例,全體會議,財政,國家監督,經濟和法律政治上的態度,鑑定人的職責,促進者任務,業務培訓,行政工作,聯合的工商聯合會,

簡介

自從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兩個德國合併後,德國共有83個工商聯合會。德國工商業代表大會是他們共同的最高權力機構。
德國工商聯合會作為公開的、合法的自治團體,其任務是:關心他們區域內工業經濟的總體利益以及照顧其成員企業的利益。通過在全聯邦德國進行區域性的劃分,使他在特定的區域性的範圍內發揮良好的作用。德國工商聯合會在人員、財政和組織結構上是獨立的。

發展歷史

商業聯合會才成立不久。過去叫作“同業公會”,後來叫“商業協會”。今天的德國工商聯合會,其前身是在法國占領萊茵地區時期建立的法國商業聯合會。要想促進手工製造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聯合會必須同國家當局協商。這個模式不久就隨著普魯士法律的公布而改變了。普魯士法律明確規定,商業聯合會作為具有自治權的團體組織:有選舉權和獨立的財政權,並且強調有同國家協商的權利,有照顧會員權及企業的自助權。普魯士形式的第一個商業聯合會是1830年在易北河區界----巴孟(ELberfeldBarmen)建立的,並通過了國王的指令。不久,其他的州也相繼效仿,到19世紀末,在德意志帝國的疆土上到處都成立了商業聯合會,其組織形式和使命都一樣。在國家社會主義時期,工商聯合會和手工業協會同其他的工業經濟組織一一樣,合併到州經濟協會。隨著體制的崩潰,州經濟協會也隨之解體。對於自1945年起重新成立的德國工商聯合會,聯邦法律乾1956年12月18日通過了工商聯合會法的暫行法律規定(民事法典第一章920項)。從而最終結束了占領時期國家法律上的支離破碎和法律的不可靠性。
工商聯合會法對按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工商聯合會的規定,由1990年3月1日重新成立的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工商聯合會(法令期刊第1期15號1990年12月3日),自東、西兩德統一協定生效之日起,同樣有效。

會員義務

德國工商聯合會是一個有國家法律依據的公法組織。按照法律,所有工商業者(除了一些手工業和類似手工業的行業,按基本原則屬於手工業聯合會的成員之外),都是該組織的成員。原西德約有215萬工商聯合會會員,其中約64.5萬在商業或合作社,大約150萬在小型企業。兩德統一,後工商聯合會的成員至今還無法估計。
工商聯合會會員的納稅額,按營業稅義務條款是有區分的。一般情況下,對營業稅數量有一個詳細的標準,而處於模稜兩可情況時,也可以按商業登記冊的記載納稅。特別是對那些比較自由的行業,如貿易公司、農村的副業和農業的生產合作社等。外來企業或外國企業也是聯合會的會員之一,甚至行政機關的公司也是聯合會的當然成員之一。只有農村私有企業和手工業商人能自由地選擇是否加入工商聯合會。
履行義務地成為工商聯合會成員,符合德國聯合會的實踐,特別是工商聯合會法已得到聯邦憲法法院的書面確認。義務履行成員資格不僅有利於工商聯合會的獨立,而且能確保其財政的來源;更為重要的是,工商聯合會包括各種行業、大小企業和權力形式,因而,他可以代表企業把有關工商經濟方面的經驗和信息,在整個工商業範圍內、企業之間進行交流,根據法律工商聯合會是具有代表性的。為使整體經濟長期地處於最佳狀態,它有義務進行權衡、協調,並提出一個客觀的意見。

內部組織機構

章程

工商聯合會法及補充的地方法只是一個框架,關於工商聯合會內部組織機構的絕大部分詳細條款,章程法中都有說明。凡遇到重要情況,該法需要得到作為國家監督當局的國家經濟部長的批准。
章程可以調節機構(即: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主席、重要企業領導人等)的權力。對於建立對外事務所和地方性的委員會,章程同樣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在巴伐利亞州建立縣級的工商委員會。

選舉條例

除章程之外,選舉條例可以調節全體會議的選舉。區別在於,全體會議反映出聯合會區域內的經濟結構及它們的經濟特點和適當的分配席位。鑒於此目的,劃分了選區,建立了選舉小組,全體會議任職期一般為4年。選舉時必須推選多名候選者,以便被選擇,選舉越來越多地採取書面投票方式。被選舉者必須是聯合會成員企業的老闆和具有法律效益的代表以及他們的代理人和全權代表。

全體會議

作為各個工商聯合會最高組織機構的全體會議,代表了區域性的經濟,在總共83個工商聯合會中有大約5300名全體會議的成員。這個數字占工商業中產階級的三分之二。全體會議中有小型企業的代表。
全體會議通常每2年選舉一次,從中產生主席團和會議主席,同時,全體會議還委任重要企業的領導人,使其承擔起全會的行政工作。會議主席和重要企業的領導人共同處理工商聯合會的所有日常事務。

財政

聯合會成員企業有義務向聯合會交納會費,按各自的效益分成不同等級。會費包括基本會費和應繳金額。基本會費可以按生產能力劃分等級,聯合會多半是按企業的利潤作為劃分等級的依據。等級的劃分和基本會費的數額在各聯合會之間是有很大的區別,從小型企業的80馬克到大型企業的18000馬克。除了基本會費之外,應繳金額是按企業的利潤計算出來的,應繳金額率一般為0.35%。
全體會議每年制定一次預算,並在預算條例中確定當年的基本會費和應繳金額的標準。另外,全體會議根據當年的企業利潤算出應繳金額。許多聯合會都是先預付應繳金額,然後到企業獲取利潤後再行計算。有些聯合會則將計算時間後移2~3年,以便儘可能準確地算出企業的利潤。調查及收取會費工作由各聯合會自己進行。催促一般是由公社負責,在巴伐利亞州則由法警執行。
根據統一協定中有關過渡時期的規章,一些新的州可向工商聯合會交納一定數量的費額,直到1997年後再按會費比例交費。因為新州內的企業利潤當前無法確切地計算出來。那兒的應繳金額通常按企業所得的銷售額進行計算。

國家監督

聯合會是公開的、合法性的組織,完全受國家法律的監督。當工商聯合會違反了現行的法律時(作為法律準則的各種聯合會章程也視為現行的法律),作為國家監督當局的國家經濟部長才能出面干涉。
只是在最重要的章程中,才允許有一個預防性的法律監督。譬如,當應繳金額超過營業稅額的10%,不過這種現象至今尚未發生過。
這種法律監督確保了各聯合會在人員、財政和組織機構等方面的自主管理特徵。這種有聯繫的獨立性是各聯合會完成各自任務必不可少的前提。
工商聯合會的任務
工商聯合會的任務在暫行規定法的附加條款中己有解釋。發揮聯合會的積極性,使其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和滿足企業的需要。為此,聯合會要考慮到成員企業的集體利益、在地區性經濟中進行權衡和協調,並照顧成員企業的利益。詳細的可分為五大任務。

經濟和法律政治上的態度

各級工商聯合會通過傾聽和表態的方式,對於經濟和法律政策發表自己的意見。他們同聯合會區域內的居民緊密合作,對公共預算、企業稅率的增長、建築工程的計畫、國家的發展計畫以及國家對基本設施採取的措施等發表看法。還在環境保護方面提出自己的見解。
在州一級工商聯合會在各州將聯合會組成一個統一的協會,或者由某,一個聯合會具體負責,同州政府和州部長們保持著經常的聯繫,參與制定州的發展計畫、促進經濟成長的措施以及交通規劃等。在國家一級、工商聯合會通過最高權力機構��德國工商業代表大會,對聯邦政府的經濟政策施加影響,以及參與歐洲共同體或國際問問題的談判。工商聯合會不但可以從主管的聯邦部長,而且可以從主管的聯邦議院委員會處較早地獲悉有關經濟的法律和規定草案。這樣,他們就在有關的企業中進行廣泛的民意調查,徵求意見並經過反覆地協商,最後由專門委員會提出工商聯合會的觀點。
工商聯合會是社會市場經濟和自由的企業首創精神的捍衛者。他們控制著由國家統管的和保護貿易制的措施。從稅收法到環境保護,從歐洲共同體法律的統一,到國家對工商業管理的改革,都有工商聯合會發表的見解。

鑑定人的職責

除了在經濟和法律政治方面發表廣泛的、原則性的意見之外,在特殊場合下,工商聯合會經常是法院和當局的鑑定人。他們發表的意見是建立在廣泛的民意調查和協商的基礎之上的。工商聯合會參與領導商業登記註冊工作,特別是關於企業的名稱權,他們必須留意講究的企業標誌是否清楚易懂、實事求是。對於貿易習慣、交往風俗、商標、在流通中是否攙雜以及貿易慣例作出他們的鑑定。在企業向國家提出貸款申請時,他們要對此發表看法。在法院為避免破產而對債主和債戶雙方所作的調解程式中,他們必須作出法律上規定的詞解鑑定。

促進者任務

在“向外”履行義合作鑑定人的同時,工商聯合會首先關心的是聯合會內部的成員企業。它提出了通過一個共同的組織使企業得以自助的方案,這便是經濟自治的根源之一。
聯合會成員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至關重要。這就是為什麼聯合會的雜誌發行量如此之大(總共約120萬份)。它包括通函、有關某一個現實問題的小冊子、新的條例或說明書等。在內容豐富的問詢回覆中存在大量的信息,中小型企業對此特別感興趣,而對於一些專業性的問題,大型企業也很感興趣。重點主要集中在對外經濟和法律問題上。
另外,聯合會向中小型企業提供一系列的諮詢服務,從而促進了這些企業的競爭力。諮詢服務包括對外經濟諮詢、技術革新諮詢(部分同國際資料銀行有聯繫)、專利解釋和企業經濟的諮詢等。
所有這些諮詢服務通常僅局限於提供一些信息、回復詢問和一股性的提示,而迴避那些深層次的詳細的細節問題,特別是法律指導。

業務培訓

早在20、30年代,工商聯合會就在工、商業範圍內建立了企業的業務培訓制。後來發展成業務培訓員深入企業,在實踐中為企業進行業務培訓。最終立法者把這一培訓制度同1969年頒布的業務培訓法編纂成法典,並指定由聯合會主管,制定出具體規章。
工商聯合會將每次培訓契約記錄在業務培訓情況一覽表內,1989年總共記錄了約78.3萬次。對受過培訓的企業要檢驗其能力,對培訓員的才能要進行考核(根據培訓員才能條例),並記錄在冊。工商聯合會檢驗期中考試,主要是畢業考試(根據要求嚴格的考試條例),每年的畢業考試不少於36萬次。總共有2萬多個考試委員會從事此項工作,考試委員會的人員由企業主代理、企業的職工和教師三者組成,三方人員數目相等。統一的考試和評分工作由中央機構負責,這就使得所獲取的技工證書和商業滿師證書在全德國範圍內都有效。
企業的業務培訓並非是一個“死胡同”,而是為晉升提供了機會。因此,工商聯合會很關心培訓的發展和擴大。在授職形式中各種各樣的學徒滿師考試和會計員考試早被人們所熟悉,但是,商業領域對各種部門的行業者板也進行了考試,1989年全年大約有4.9萬人通過了考試。該考試亦由工商聯合會負責。
為適應經濟狀況不斷變化的需要,迫使工商聯合會給企業職工及其合作者定期進行培訓,在他們完成了業務培訓和深造之後,再經常提供一些具有現實意義的進修機會。這主要指的是各種演講活動和專業訓練班。有些訓練班結束後,還發給工商聯合會簽發的證書。僅1989年一年就有29.1萬人參加了類似的訓練班。
由企業自己領導的,由職業學校在理論上進行輔導的工商業的業務培訓系統,經實踐證明是結合實際的、有活力的。他能夠迅速適應技術條件的改進和職業的變化。正是由於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人參加了各類業務培訓班,才使得工業經濟得以成功的發展。滿足職工日益增長的培訓願望,同樣符合經濟利益、能解決缺少接班人的後顧之憂,培養出有質量的接班人。

行政工作

最後還得提一下大量的行政工作。法律和規章明確規定,這些工作由工商聯合會辦理。工商聯合會視這些工作為自治工作來處理。這些工作包括,從協調為取得企業合法的業務和專業知識考試而產生的爭執,到對新開飯店的老闆進行授課;從為獲得同等地位而進行的秘書小姐們的考試,到為取得國家級的或歐洲地區指定的證明。
在對外經濟領域內,特別要提到的是,原產地證明的簽發、貿易賬目的公證和大量的對外經濟交往中的證明檔案。工商聯合會也是國際上關稅保證人之一,同時還簽發ATA車輛通行證用於臨時出口。
在大約150個專業內,工商聯合會負責公開地招聘專家。經過認真的選拔和長時間的觀察,為各專業聘任了總共約7000千名專家。

聯合的工商聯合會

在德國工商業代表大會中,德國工商聯合會是聯合的最高組織機構。比起聯邦政府和聯邦參議院,同樣比起歐洲共同體和國際委員會,德國工商聯合會更能代表德國工業經濟的利益。德國工商業代表大會是一個合法的協會,其全體大會由83個工商聯合會組成,其主席團按行業和區域反映出聯邦德國的經濟結構。大會主席由全體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大會主席的辦公地點設在波恩,阿登納阿雷街148號,並由他經管著一個辦事處,有一套相應的、合符科學的工作班子。
在總共49個聯邦州內,德國工商業代表大會照管著43個已被承認的德國對外貿易聯合會,成立了11個德國經濟代表團。德國對外貿易聯合會是當時東道國的雙邊聯合會,促進雙方的經濟關係,如進出口貿易、投資等。對外貿易聯合會的主要任務是,當企業與東道國進行經濟交往時給企業以關懷,並提供諮詢。另外,它們還承擔外交代辦處的商務諮詢服務,並定期作有關經濟關係的現狀的報告。有對外貿易聯合會或德國經濟代表團的聯邦州,其進出口業務量占整個德國進出口業務的90%。在對外投資方面甚至占到95%。由此德國經濟同東道國之間形成了一條緊密的紐帶。經濟代表團之間定期的訪問和互訪亦說明了這一點。
特別是對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的合作更為密切,有時同聯合國或樂意合作的國家合作。這些國家的聯合會組織在歐共體中組成了工商聯合會協會,德國工商業代表大會在工商聯合會協會中具有權威性。通過這種方式有利於德國各工商聯合會同外國取得聯繫。
只要涉及到聯邦州的經濟政策,德國工商聯合會一些平原地區的聯邦州總是同當地的聯合會合作,針對聯邦議院提出的質疑同聯邦州政府發表相同的見解。對於其他地區的聯邦州,這項互相配合的工作則委託郊區聯合地或者一個主管聯合會負責。這對於區域性的結構政策問題和促進經濟的發展特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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