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為了促進我國生態工業和循環經濟的發展,在國家已批准的各類園區或大企業集團基礎上鼓勵創建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是一件很有意義的工作。為推動這項工作,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了《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等檔案,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題目: 1、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
3、循環經濟示範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規定全文
循環經濟示範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
(試行)
總 則
一、為了推動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促進循環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的建設,規範示範區申報、審批和管理程式,更好地發揮示範區建設對改善城市和地區環境、減少廢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資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循環經濟示範區是一種以污染預防為出發點,以物質循環流動為特徵,以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示範區域。示範區一般在省、市開展試點和示範。
三、示範區建設要遵循“減量、再用、循環”原則(“3R”原則)。減量原則要求用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來達到既定的生產或消費目的,再用原則要求產品和包裝容器能夠儘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濫。循環原則要求生產出來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後能儘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資源化,產品和廢物的循環利用,必須適當進行,不產生新的環境污染。
四、本規定適用於示範區的申報、規劃編制和論證、審批和命名、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
申 報
五、示範區建設須由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創建申請,經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六、示範區申報條件為:
1.設立領導機構和相關工作機構;
2.地區經濟建設在全國具有一定的區域代表性和示範性;
3. 在企業、區域和社會層面存在循環經濟的典型或雛形;
4. 具有在整個經濟活動和全社會形成“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循環經濟模式或建設循環型社會的條件;
5. 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發展水平,在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社會進步等方面具有建設示範區的基礎條件。
七、示範區申報應提交建設單位申請報告,包括本地區基本情況、循環經濟區創建意義、基本思路、基礎條件、預期目標、建設內容及進度安排等。
規劃編制和論證
八、 示範區創建申請經過國家環保總局同意後,示範區建設單位可組織編制示範區規劃(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規劃編制工作應委託具有示範區規劃編制經驗的單位進行。
九、 規劃應按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循環經濟示範區規劃指南》編寫,對示範區建設的總體思路、建設內容、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點分析,以使規劃能指導示範區建設實踐。
十、示範區規劃編制完成後,應由園區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交規劃送審稿,由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規划進行論證。
十一、專家委員會應由工業生態、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城市和區域規劃以及所涉及行業的國內知名專家組成。
十二、專家論證包括實地考核、聽取規劃匯報、提問、討論及評議、形成專家論證意見等步驟,專家委員會重點對示範區建設的意義、建設條件是否成熟、建設目標是否明確和合理、建設內容是否符合循環經濟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項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國示範效應等方面進行論證。
十三、 示範區規劃經過專家論證通過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劃開展建設。經過一段時間建設試點後,建設單位可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示範區命名申請,並由其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審 批 和 命 名
十四、示範區建設單位提出命名申請後,應提交以下材料:
1. 按專家論證意見修改的規劃報批稿(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2. 專家論證意見;
3. 示範區創建工作背景情況說明;
4. 示範區建設的組織機構名單;
5. 地方政府已有或擬給予示範區建設的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十五、 國家環保總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總局局務會批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批准為循環經濟示範區,並授予統一規格的標牌。
十六、示範區命名格式為:示範區所在地名+ “循環經濟示範省(市)”。
十七、示範區建設在其地方政府設立的領導機構領導下,按批准的規劃內容和時間實施。若需對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應報告國家環保總局並徵得其同意。
監 督 管 理
十八、示範區建設單位應每季度向國家環保總局報告示範區建設和發展情況與存在問題等,年終上報年度總結。國家環保總局以《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形式,發布全國循環經濟示範區發展的最新信息。《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簡訊》由國家清潔生產中心負責承辦。
十九、 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組對示範區進行定期考核、檢查,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出現以下情況的示範區,國家環保總局責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然不符合標準的撤消其命名:
1.示範區建設機構管理不善,不能及時報告示範區發展動態;
2.示範區中的重點企業嚴重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污染物排放不達標;
3.未按示範區規劃的要求和目標推進示範區的建設,示範區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未及時報告,使示範區建設滯後或成效不明顯。
組 織 實 施
二十一、 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協調推動循環經濟在全國的試點工作,組織制定示範區規劃指南,組織制訂循環經濟發展指標體系,對各地示範區建設進行指導。
二十二、國家清潔生產中心作為示範區建設的技術支持單位,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對示範區建設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研究循環經濟國內外進展情況,定期發布全國循環經濟發展信息。
二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統一要求,協調、指導本轄區內的示範區建設和環境監督、管理,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示範區建設的總體規劃,推進示範區建設工作,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實規劃和出台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四、示範區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對示範區建設可提供以下支持:
1.示範區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作為調整區域經濟結構、推動產業升級的重大戰略措施,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建設目標的實現;
2.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結合地區實際,制訂促進示範區快速、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
3.有利於示範區發展的管理體制,動員和組織有關部門,支持示範區建設;
4.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利於示範區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
5.依靠企業自願行為,按照市場規律,組織建設示範區;
6.開展循環經濟的宣傳和培訓,建立激勵政策和措施。
二十五、示範區企業要按照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在從事業務活動中,根據“3R”原則,有責任採取措施控制原材料的使用量,對可利用的產品和廢物進行循環利用,對最終不能利用的產品進行合理處理處置。
二十六、示範區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資源的循環利用。按照示範區規劃分期分批實施示範區建設項目,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指導和推動的原則,建立符合市場機制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等運作模式;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協助企業建立企業間的共生組織和產業鏈,高標準完成示範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