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

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

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為了發展自治縣的基礎教育事業,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和《循化撒拉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
  • 屬性:教育條例
  • 時間:2000年9月22日
  • 所屬地青海
基本信息,內容,修訂情況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查報告,

基本信息

(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批准《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由循化撒拉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內容

第一條 為了發展自治縣的基礎教育事業,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和《循化撒拉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是:
積石鎮及全縣非農牧業人口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清水、街子、查汗都斯鄉2003年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白莊、道幃、文都、尕楞、崗察、孟達鄉2005年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
第三條 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不分地區、性別、民族,均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邊遠山區、牧區,兒童入學年齡可放寬到7周歲,特別偏僻地方的兒童入學年齡不得超過8周歲。
第四條 普通中、國小校以漢語文教學為主,撒拉族、藏族語言可以作為輔助教學手段;藏族中、國小校以藏語文教學為主,在適當年級開設漢語文課;普通初級中學和民族初級中學應開設外語課。
第五條 自治縣義務教育實行縣、鄉(鎮)、村三級管理、三級辦學的體制,鼓勵和提倡社會力量辦學,逐步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與社會各界參與辦學相結合的新體制。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合理布局,設定中、國小校,滿足義務教育的需要。
第六條 自治縣實行義務教育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縣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縣教育行政部門與縣屬學校、學區簽定義務教育目標責任書。
鄉(鎮)人民政府應動員、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並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對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應組織實施文化知識補償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本村學齡兒童的入學率、鞏固率,防止學生輟學,配合縣、鄉(鎮)人民政府管好村辦國小。
第八條 自治縣應努力提高少數民族女童入學率,辦好少數民族女子學校或女子班。義務教育目標考核應把少數民族女童入學率作為單項考核內容。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村、牧區少數民族女生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免收雜費,並可減收或免收課本費。同時保證學校正常的公用經費。
第九條 禁止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務農、放牧、經商、入寺念經或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按國家規定配備足夠的師資,確保教育教學的需要。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委託培養、離職進修、函授等形式,提高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
委託培養、離職進修的教師畢業或結業後一律回原單位從事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開展對口支援和教學交流。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邊遠、艱苦地區任教的教師在崗期間給予適當補貼,發放補貼的具體範圍、標準及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教師節”表彰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
第十三條 中、國小校應有計畫地開展職業技術教育和勞動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撥出專款,設立“義務教育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應當管好、用好教育經費,提高使用效益,杜絕浪費。
自治縣財政、審計、監察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義務教育的法律法規,按期實現義務教育目標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
(二)認真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成績顯著的中、國小校和教育工作者;
(三)為發展少數民族女童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四)為發展基礎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村民委員會;
(五)集資辦學、捐資助學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基本辦學條件的鄉(鎮)、村;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學齡兒童、少年入學率、鞏固率、完成率明顯下降的鄉(鎮)村;
(三)因管理鬆弛,造成教學質量明顯下降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中、國小校;
(四)因工作失職,給教育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教師;
(五)將中、國小校校舍、場地、設備出租、出讓或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的;
(六)擅自開除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或勒令其退學以及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致使中、小學生嚴重流失的中、國小校;
(七)違反有關規定,向學生亂收費的中、國小校。
第十八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宗教干預義務教育的;
(二)利用迷信妨礙義務教育的;
(三)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四)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
(五)侵占、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其它設施的;
(六)在校園周圍亂擺攤、亂倒雜物,影響教學秩序的。
第十九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應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每個學齡兒童每學年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其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並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入寺念經或從事其它僱傭性勞動的,由勞動、工商、稅務、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僱傭應接受義務教育的少年做保姆的,由其所在單位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縣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的修訂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原條例的必要性
原條例於2000年4月22日由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經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實施以來,對我縣義務教育的發展,尤其是對全面實現“兩基”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2006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將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實施素質教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等內容寫入了法律。黨的十七大也提出要“優先發展教育”,“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最佳化教育結構,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對義務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條例條文內容、行為規範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我縣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有必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修訂過程
為搞好原條例修訂工作,成立了修訂領導小組。先由縣人大常委會民族法制工委按照計畫安排,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原條例進行了初步修訂,形成了修訂第一稿。並對第一稿通過委託鄉鎮人大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召開教育系統校長座談會,到縣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調研等形式,進行了第一階段調研和徵求意見工作。並對調研徵求到的22條意見進行了認真的分析研究,採納了其中13條較為合理的意見,對修訂稿作了第二次修改。同時召開修訂領導小組會議,對修訂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審定,對修訂稿中的第八條和第十二條中的第三款、第十四條中的第三款作了較大的修訂和調整,形成了修訂第三稿。修訂領導小組在第三稿形成後,分別組織召開了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座談會、部分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離退休老教師座談會、教育系統各中心學校校長座談會,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探討。同時組成調研組,深入到清水鄉、道幃鄉、尕楞鄉和街子鎮等部分鄉鎮,與鄉鎮領導和部分村幹部、民眾代表進行了座談,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根據調研的情況,對修訂稿進行了第四次修改,並將修訂第四稿印發縣級領導審閱。同時,在修訂過程中,及時與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取得聯繫、溝通,得到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大力幫助和指導,對修訂草案第四稿和說明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指導意見,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反饋的意見,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再次調研,召集縣有關法律部門專業人員、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有關業務人員就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結合本縣實際就有關內容進行了再次修訂。2009年元月6日,縣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修訂第五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意見,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之後政府常務會議進行了審定,提請縣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二審,最後提請縣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三、修訂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立法宗旨。條例中貫徹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進一步明確了立法宗旨。第一條規定:“為了發展自治縣的基礎教育事業,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和《循化撒拉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關於義務教育目標。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是自2000年至2005年各鄉鎮實現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目標,鑒於我縣2005年已通過義務教育普九驗收,條例更強調了素質教育,促進全面發展。為此將義務教育目標調整修訂為:“自治縣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義務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三)關於入學時間和地點。條例提出了縣鄉兩級政府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的規定,讓所有適齡學生都能就近享受同等水平的義務教育,對非戶籍所在地的適齡兒童、少年和流動人口的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提供保障。同時,對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方式也作了具體規定:“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到政府建立的特殊教育學校學習,也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入學時間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偏遠地區兒童入學年齡可以推遲到7周歲”,“殘疾兒童的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四)關於教學方式。條例規定:“在藏族聚居地區的中、國小校,實行藏漢雙語教學;普通中、國小校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規範漢字教學,撒拉族等民族語言可以作為輔助教學手段;學校應當從國小三年級開設外語課,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從國小一年級開設外語課。”
(五)關於管理體制。根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新體制,條例明確規定了自治縣義務教育實行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相應責任,增加了“在學校布局調整、配置教育資源,農村中國小校長、教師的任免調動等方面應當徵求鄉鎮政府意見”的內容,以發揮和調動鄉鎮發展教育的積極性。
(六)關於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為了規範政府職能、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維護學校公益性性質,條例第六條作出了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最佳化教育資源,合理配置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源”,“不得把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或在校內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規定。同時規定“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本地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監測制度,定期對轄區內義務教育學校間的辦學條件、教師水平和教學質量等方面進行監測和分析,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的措施,要求政府對學校要一視同仁,保證學校在師資、生源方面的均衡,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七)關於少數民族女童教育和殘疾兒童教育。我縣是一個以撒拉族為主體的少數民族自治縣,地處偏遠,經濟、文化發展滯後,特別是農村受宗教和傳統民俗習慣的影響,加上歷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重男輕女的觀念和民族習俗較深,少數民族女童不上學的較多,致使農村少數民族女童過早地被剝奪了求學的權利,女童入學率、鞏固率低。有些女童國小畢業,有些甚至連國小也讀不完就已經輟學在家勞動或婚嫁了。因此我縣民族教育的難點在於女童教育。儘管採取了切實可行的措施,動員女童入學,女童入學率有所提高。但是女童流失的現象較普遍,特別是到了國中階段,輟學問題更為嚴重,直接影響了少數民族素質的提高。為此,條例第八條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女童教育專項基金,對接受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女生給予特殊補助的規定,通過採取特殊措施來激勵和扶助家庭困難的女童接受教育並完成九年學業。取消了原條例設定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撥出專款,設立“義務教育專項資金”的規定。
為了切實保障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把殘疾少年兒童教育同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統一規劃,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檢查。根據《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條例第八條增加了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內容:“自治縣人民政府重視殘疾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把殘疾少年兒童教育納入普及義務教育的工作軌道,並對已入讀縣特殊教育學校的和在各鄉鎮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由自治縣財政每月給予生活費補助,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八)關於禁止招收招用適齡兒童少年。我縣屬於全民信教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宗教氛圍和宗教意識較為濃厚。為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條例增設了“自治縣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傳播宗教,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干預義務教育的實施。禁止各類寺院招收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入寺的規定”。但是,為了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及歷史定製和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條例同時又作出了“藏傳佛教轉世活佛例外”的規定。
“旅遊活縣”是我縣經濟發展戰略之一,為擴大旅遊宣傳,提高旅遊知名度,組織部分學生參加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舉辦的大型賽事活動和慶典活動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過多的或不加限制的組織學生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勢必會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此,條例增設了“未經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參加大型慶典活動和其他商業性的演出”的規定。
(九)關於教師的培訓和資格。為了適應現代教育的需要,切實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條例增加了“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組織中國小教師開展現代教育技術和教育教學技能培訓”的內容。為了保持教師隊伍的相對穩定,又規定了“委託培養、離職進修的教師應與用人單位簽訂相應的協定”。
條例對教師的錄用和資格作了具體的規定:“自治縣實行教師準入制度,招聘教師凡進必考”,“中、國小教師應具備國民教育大專以上學歷”。
(十)關於教師待遇。為了扭轉目前教育資源以及教育質量存在的嚴重地區差異,鼓勵教師熱愛本職工作,終身從事教育事業,穩定教師隊伍,為在偏遠、艱苦地區執教的教師制訂激勵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偏遠、艱苦地區任教的教師實行艱苦地區津貼,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評聘和評優評先中同等條件時向偏遠、艱苦地區的教師傾斜”。“縣、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評選表彰獎勵優秀教師制度”。在第十條中規定:“經批准參加學習培訓的教師,學習培訓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有關規定報銷”。這有利於穩定農村教師隊伍,提高農村教育水平。
(十一)關於安全教育和校舍的安全管理。為高度重視學校校舍建設的安全問題,著力提高預防和應對較大自然災害的能力,條例增設了校舍建設質量要符合國家標準和抗震標準的規定。為了確保校舍安全,在校舍建設選址中避開地震斷裂帶、低洼地、滑坡地段、土石流地區、洪水溝口等自然災害頻發地段,條例規定:“學校建設選址必須經過抗震設防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為了提高校舍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條例規定:“校舍的建設和抗災標準必須高於本地一般建築的建設標準。校舍的建設施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消防安全規定”。並要求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學校校舍進行安全檢查,對出現安全隱患的,及時予以鑑定,進行補強加固;對確認的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及時予以改造或拆除”。同時要求“中、國小校應當制定和完善校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師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安全知識教育,有計畫地組織開展臨災應急避險演練,培養和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師生臨災避險和自我救助能力。”
(十二)關於經費保障和經費的使用監督。為進一步落實“以縣為主”辦學體制,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保障責任,解決制約義務教育發展的經費投入問題,鞏固和提高農村義務教育水平,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條例增加了“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逐步加大對義務教育的投入,按照省級政府確定的比例依法承擔義務教育經費數額,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並在預算中單獨列項”的規定。並在原規定保障教育經費“三個增長”的基礎上,條例又增加了“三個確保”的規定。即:“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科學規範、高效快捷的資金撥付制度,科學合理地分配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的安全,確保教師培訓,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同時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國家下達的各項教育專項資金和地方徵收的教育費附加等必須全部用於教育事業”。
為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落實情況的監督,條例明確了自治縣人民政府向縣人大或其常委會專題報告年度義務教育經費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制度,以加強人大對義務教育經費的監督職權。條例規定:“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定期專題報告落實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責任與投入情況,並接受其監督和檢查”。同時又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和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十三)關於處分和處罰。條例在第十七條的第(七)、(八)項增加了對“違反國家規定,向學生亂收費,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中、國小校”。和“未經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參加大型慶典活動和商業性演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的規定。在第十八條第(六)項增加了對“在校園周邊開設網咖、亂擺攤、亂堆雜物、製造噪音,影響教學秩序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對適齡兒童、少年的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條例增設了由當地鄉鎮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過集中時間辦法制培訓班等形式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採取行政、經濟和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處罰規定。
條例取消了原條例第二十條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雇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少年做保姆的,由其所在單位處理”的規定,由勞動部門按照招用少年從事雇用性勞動的行為給予處罰。
(十四)關於實施日期。條例對原條例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重新作出規定,修訂為“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原條例部分條款作了調整,並對有關條款的提法、文字作了相應的修改。
以上說明與條例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條例的審查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循化撒拉族自治縣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及時對該縣義務教育條例進行修訂很有必要,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縣情實際,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對條例的審查報告,同時對條例和條例修改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11月29日,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徵求了循化撒拉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條例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關內容的修改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國家鼓勵民辦教育,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是必要的。但是,根據國家義務教育的性質和循化縣實際,委員會認為不宜鼓勵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故建議刪去條例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語言表述重複,故將該款修改為“縣人民政府設立少數民族女童教育專項基金,對接受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適齡女童給予特殊補助。特殊補助標準及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規定”。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修改稿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學校應當從國小三年級開設英語課,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從國小一年級開設英語課”,在立法制度設計上存在教育機會不平等、不公平。因此,將該條第二款中“藏族聚居地區的中、國小校,可以實行雙語教學”修改為“藏族聚居地區的中、國小校應當加強雙語教學”,並將該條第三款修改為“學校應當從國小開設英語課”。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國家義務教育法規定,所有的適齡兒童、少年都應該接受九年義務教育,藏傳佛教轉世活佛也應包括在內。考慮到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的受教育權,將條例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中“禁止寺院招收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入寺,但藏傳佛教轉世活佛例外”修改為:“禁止寺院接收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寺學經”。
(五)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同志的意見,將條例修改稿第十五條中的“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修改為“對農村、牧區和城鎮低保家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同志的意見,對個別文字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和修改,使其儘量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上述修改意見,已在表決稿中作了修改和完善。
二、關於施行日期
   建議該條例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條例修改稿應保留條例第二條的原表述,將為“為提高……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修改為:“為提高……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鑒於這方面的內容與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三條規定是一致的,故保留原條例修改稿的內容不變。
(二)有的列席會議的同志認為,條例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中“藏漢”一詞應保留。根據國家大力提倡漢語教學,全面提高少數民族綜合素質的要求,在條例中使用“藏漢”或“漢藏”的表述都欠妥,因此,保留我委提供條例修改稿的修改意見。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在結構上應分總則、學生、學校、教師、經費和法律責任等章節,但從目前條款規定來看,大多數內容相互穿插,如分出章節,不僅需要在結構體例上進行大的調整,也不便於這樣做,經與循化撒拉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溝通,未作調整。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刪除條例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三款中“在職教師不具備學歷要求的,應當通過培訓教育取得相應學歷”的規定。根據全省目前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的現實情況,委員會保留了該規定。
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其他有關修改意見,經研究,有的在修改稿中已經體現,有的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範圍,有的是具體工作問題,有的需要縣上制定配套措施加以解決,故未再作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11月6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委員會認為,條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法宗旨明確,尤其是少數民族女童教育、義務教育經費“三個增長”、“三個確保”等修訂內容符合循化縣實際,條款少且管用,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經主任會議同意,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免費教育。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這是修訂後義務教育法的一大亮點。為了全面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堅持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證所有的適齡兒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學,不因貧困而輟學,使義務教育更加名副其實,條例應增加免費義務教育的相關內容。建議將條例第十四條作為修改稿第十五條,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縣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規定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的學費、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生活費,並隨財力增長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
二、關於村(居)民委員會的義務教育職責。村(居)民委員會作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最了解本管理區域內的村(居)民的家庭情況,有條件、有義務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派出機關,協助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方面的有關工作。鑒於村(居)民委員會不屬於政府機構,負責人也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也難以承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率、鞏固率、完成率等具體的義務教育職責,所以對其職責只能作倡導性規定,不應採取行政處罰措施,建議刪除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項中的“村”字。
三、關於有關內容的調整和個別文字的修改。
(一)條例第一條中的“結合自治縣實際”修改為:“結合自治縣(以下簡稱縣)實際”。
(二)將條例涉及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職責的第五條、第七條調整到第二條之後,分別作為修改稿第三條和第四條,將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調整到條例第三條之後,作為修改稿第六條。刪除條例第七條(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形成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機制”一句,並將該條第三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和村(牧)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義務教育相關工作,依法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三)將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八條第三款合併,作為修改稿第七條,分三款表述:“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納入普及義務教育範疇,重視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採取措施改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
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到政府舉辦的特殊教育學校學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也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對在校的殘疾學生,自治縣財政每月給予生活費補助,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四)條例第四條作為修改稿第八條,並修改為:“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合理安排教學計畫,創新教學方法,開足開齊教學課時,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基本質量要求。
普通中、國小校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規範漢字教學,撒拉族等民族語言可以作為輔助教學手段;藏族聚居地區的中、國小校,可以實行‘雙語’教學。
學校應當從國小三年級開設英語課,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從國小一年級開設英語課。”
(五)將條例第五條第四款和第六條合併,作為修改稿第九條,並修改為:“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縣實際,依照國家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最佳化教育資源,合理配置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調整學校布局、配置教育資源、任免調動農村中國小校長時,應當徵求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不得把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或在校內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對未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應當組織實施文化知識補償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六)條例第十條作為修改稿第十一條,並修改為:“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教師培訓工作,有計畫地組織中國小教師開展以現代教育技術為主的技能培訓。通過委託培訓、離職進修、函授等形式,提高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
教師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安排的學習培訓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有關規定報銷。委託培訓、離職進修的教師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有關協定。
實行教師準入制度,招聘教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公開考試、公平競爭、擇優聘用的方式。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中國小教師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大專以上學歷,在職教師不具備學歷要求的,應當通過培訓教育取得相應學歷”。
(七)條例第十七條作為修改稿第十八條,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一款第(九)項:“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即“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的,應退回收取的費用”。
此外,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標點符號應作必要的修改,條例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根據上述審查情況,經與循化縣人大常委會協商及溝通,教科文衛委員會提供了條例(修改稿)。
以上審查報告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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