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校友會章程

復旦大學校友會章程

《復旦大學校友會章程》由復旦大學校友會制定,是針對復旦大學校友的管理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復旦大學校友會章程
  • 制定單位:復旦大學校友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復旦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Fud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FUAA。
第二條 本會為復旦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服務廣大校友,發揚復旦人愛國榮校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祖國的統一、中華民族的繁榮富強貢獻力量。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復旦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促進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和交流;
(二) 促進與海內外各地校友組織的聯繫與交流;
(三) 接受校友對母校的捐贈,籌集和管理校友活動基金;
(四) 組織校友聯誼活動,建立並發展校友公共關係;
(五) 推動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校友工作;
(六) 編輯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設和維護校友網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在復旦大學(包括原上海醫科大學)學習和工作過的人員及在其附屬學校、附屬醫院工作過的人員,校內各單位校友組織以及各地復旦校友會,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對復旦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非本會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解釋本會章程;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學校或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財務工作,嚴格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和經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如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在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19日復旦大學校友會成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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