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大學章程

寧波大學章程

《寧波大學章程》由浙江省教育廳2020年12月12日審核發布,是寧波大學的章程檔案。

全文,序 言,總則,學校職能,內部治理機制,內部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董事會、基金會及校友會,資產、經費與後勤,學校標識,附 則,章程修訂,

全文

序 言

寧波大學是一所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寧波市人民政府共同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於1986年由世界船王、寧波籍著名人士包玉剛先生捐資創立,鄧小平同志題寫校名。建校之初,由北京大學、復旦大學、浙江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原杭州大學五校對口援建。1996年,原寧波大學、寧波師範學院和浙江水產學院寧波分院三校合併,組建新的寧波大學。此後,國家海洋局寧波海洋學校、林業部寧波林業學校、寧波師範學校和寧波邵逸夫藝術幼兒師範學校陸續併入寧波大學。2011年,成為國家海洋局與寧波市共建高校;2012年,成為浙江省、教育部、寧波市共建高校;2015年,入選浙江省首批重點建設高校;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在學校發展過程中,以海內外“寧波幫”人士為代表的廣大社會人士、社會組織給予了大量捐助和廣泛支持。
學校秉承“實事求是、經世致用”的校訓和“兼容並包、自強不息、務實創新、與時偕行”的寧大精神,堅持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戰略的辦學宗旨,努力建設特色鮮明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根本制度與行為準則。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寧波大學”,簡稱為“寧大”,英文譯名為Ningbo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BU。
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風華路818號。學校可依實際需要、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設立、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的網址為。
第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29日。
第七條 學校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實行中國共產黨寧波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嚴格按照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律辦學,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
第八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二)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三)設定和調整學科門類、專業;
(四)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確定教學、科研、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的職務,調整工資及津貼分配;
(八)自主使用與管理學校的財產和經費;
(九)開展國際(境外)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其他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學校職能

第十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把成才的選擇權交給學生”的人才培養理念,不斷適應社會發展對人才需求的變化,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為學生的成長成才創造條件,積極培養具有合格道德水準、具備良好溝通能力、掌握科學思辨方法、擁有合理知識結構和掌握特定專業技能的人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條 學校開展全日制本科教育、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學歷教育以及各類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相關規定和辦學實際,確定辦學規模,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學實際,依法依規調整學科和專業設定,積極加強學科專業建設。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依法確定和調整修業年限、學業證書頒發條件和學位證書授予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或學習證明、頒授學位。學校可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學校尊重學術自由,弘揚科學精神,組織和鼓勵師生開展教學研究和科學研究。
第十六條 學校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良好學術風氣,促進學校學術活動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注重產學研協調發展,大力推動科研成果轉化套用,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學校面向生產實踐需要,參與推動區域創新發展,為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探索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有效途徑,堅持自覺參與推動學習型社會建設,為社會提供形式多樣的教育服務。深入開展政策研究,發揮智庫作用,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做出貢獻。
第十九條 學校履行文化傳承和文化創新的使命,推動國家和區域文化產業、文化事業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學術交流,加強與國內高水平大學、科研機構、企業等各類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學校聲譽。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主動適應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廣泛開展與國(境)外高校、研究機構、企業等各類組織的合作與交流,加快推進國際化進程,不斷提高國際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深化改革,努力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之間的關係,保持學校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內部治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結構。
第二十四條 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六條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機制,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視議題情況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寧波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根據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負責制。副校長在校長領導下按分工負責相關行政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可設名譽校長、榮譽校長、顧問。名譽校長由學校報經政府批准,聘請德高望重、成就卓著、國際知名的教育家擔任;榮譽校長由學校聘請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力的著名海內外“寧波幫”人士擔任;顧問由學校聘請對學校辦學有建設性意見的高等教育專家或其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制定《寧波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明確學術委員會的決策、學術水平評價、諮詢、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學術糾紛裁決、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直接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等職責以及辦事程式。
學校按照學科、專業設定等情況確定學術委員會人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包括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學校根據需要,在學院(包括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學術委員會按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其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對全校教學工作進行審議、評議和諮詢的機構。教學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的審定、評議和諮詢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是在校黨委領導下,指導、組織和協調全校學生工作的機構。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下簡稱教代會)。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事項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代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由教代會選舉產生,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代行閉會期間教代會的相關職權,負責討論決定與教代會有關的重要議題及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與方案。執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學校工會承擔。
第四十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和各民主黨派在校黨委領導下,按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教育(教學)督導、美育、體育運動等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決策諮詢制度,設立校務委員會等諮詢機構。校務委員會由本校有聲望的現職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組成,負責本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的諮詢工作。

內部組織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法自主設定內部組織機構,確定其職責。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依法設立、變更、合併或撤銷學院。學院是學校下屬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組織。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行政管理體制。學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本單位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四)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人才培養方案等;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等;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負責學校資產和財務的二級管理;
(七)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黨委或黨總支。學院黨委(黨總支)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行政負責人行使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凡屬學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均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主要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反腐倡廉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會議根據議題內容分別由院長或書記主持。黨政主要負責人會前要充分溝通醞釀,交換意見。
第四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可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下設基層學術組織、學院辦公室等機構。基層學術組織作為學術管理組織,在學院領導下,完成相關教學、科研、社會服務以及專業、學科、隊伍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院應通過院一級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教育(教學)督導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發揮教授和其他教職工在學院辦學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二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非學科性學院等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定黨政職能部門、直屬單位等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校下屬或附屬的法人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有關規定實行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教職工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聘用制度。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崗位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及崗位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的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辦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為人師表,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不斷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和業務水平;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珍惜、愛護學校形象和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成長成才;
(四)勤奮工作,盡職盡責,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五)教師和具有高級職稱的職員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擔任本科生導師;
(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重視建設高水平的師資隊伍和德才兼備、精幹高效的管理隊伍。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績效考核、職稱(職務)評聘、崗位聘用和獎懲的首要內容。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關心教職工並為其提供發展機會。
第五十九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六十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其工作規程履行職責。

學生

第六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二)選擇符合社會需求和自身實際的成長成才方式,根據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專業、指導教師、相關課程和學習進程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學習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幫助及助學貸款等;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七)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生命,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二)修德踐行,勤勉學習,完善人格;
(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四)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研究生會、黨團組織等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下獨立行使職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其工作規程履行職責。
第六十七條 學校制定繼續教育學生、留學生的相關規定,各類繼續教育學生、留學生依照相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董事會、基金會及校友會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對學校辦學方向、辦學目標、發展規劃、資金籌集、資源投入等重大問題進行諮詢、協商、審議和監督的機構,是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代表舉辦者和捐贈者對學校辦學實行領導和監督。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學校代表,以及熱心於高等教育事業、關心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海內外“寧波幫”人士和社會團體等各界人士組成。董事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六十九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經批准常設的法人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主要職能是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校師生,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七十條 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校友會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弘揚母校優良傳統,共商母校發展大計,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學校校友:曾在學校學習的各類學生;曾在學校任職任教者;訪問學者;博士後出站人員;兼職教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等。

資產、經費與後勤

第七十一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擁有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辦學經費主要來源於各級政府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不斷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保護,防止資產流失,確保資產的安全。
第七十三條 學校堅持集中核算、分級管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編制預決算。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審計制度和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保障。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標為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白底紅色校本部南天門和大踏步台階的圖形標誌,外環上方為鄧小平題寫的“寧波大學”校名,下方為寧波大學的英文大寫。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白色校標和校名中英文字。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為黃底紅字。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寧波大學校歌》,倪瑞霖、裘克安作詞,朴永豪作曲。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寧波市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教育廳核准、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經校長辦公會議、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修訂工作: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學校的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等發生重大變化;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學校的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其他應修訂章程的重大事項。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由校黨委行使。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訂

寧波大學:
你校《關於請求核准<寧波大學章程修正案>的請示》(寧大政〔2020〕92號)悉。經審核,你校對章程的修訂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意核准。
請你校按規定重新發布新修訂的章程,同時加強章程執行機制建設,確保按章辦事、依法辦學。
附屬檔案:寧波大學章程(2020年修訂核准稿)
浙江省教育廳
2020年12月12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