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華東師範大學成立於1951年,是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211工程”、“985 工程”、“雙一流”院校。在2001年,正逢學校50周年校慶,學校向上海市教委和民政局正式提交了成立上海市華東師範大學校友會的申請,2002年,該申請獲批,上海市華東師範大學校友會正式成立。從2010年起,學校提出了向教育部和民政部申請成立全國性的校友會的計畫,並將此列入了學校的重點工作之一。2013年華東師大校友會正式獲批成立。
截至2017年,華東師範大學在世界各地已建設有80餘個校友聯誼會(其中海外校友會16個,國內各地校友會26個,院系校友會37個,社團校友會2個,校友俱樂部1個)。
組織結構 顧問 (按姓氏筆畫排序)
名譽會長 會長 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 名譽副會長 (按姓氏筆畫排序)
常務理事 (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偉強
衛平 王 倫 王一敏 王小明 王國平 王明夫 王曉玉 王智新 王德忠
卞百平 卞松泉
方世忠 尹廣漢 葉 駿
田春華 馮紹雷 吉祖英
朱民 朱友華 劉斌 劉新華 齊森華 湯德祥
孫顒 孫衛國 孫業利
孫建平 孫星炎 嚴 曄 嚴瑋懿 杜小悌 李 猛 李國平 李朝東
連平 吳 辰 吳建中 吳振國
邱震海 何紅章 何金娣 沈習武 沈曉蘇 張 春 張止靜 張立群 張永岳 張宇鑫 張志敏 張承芬 張潔華 張艷國 張智強 陸建明 陸留弟 陳 揚
陳寅 陳靖 陳龍斌 陳 平 陳伍勝 陳國良 陳炳良 陳灝康 范希平 羅民炎 金 煒
金建忠 周 平 封莉蓉 趙修義 趙皎黎 胡 衛 查建渝 施建華 施德容
祝君波 姚海同
莫負春 夏建國 顧國明 殷永元 奚潔人 翁 福 郭 雄 唐海燕 唐新興 黃 俊 黃 槑 黃治國 曹小弟 眭依凡
巢克儉 蔣東亮 嵇海榮 程 靜 舒 慶 曾清泉
雷雲 謝玲麗 虞海發 藺常志 顏建平 潘世偉 薛沛建
理事 (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偉強 衛 平 王 倫 王一敏 王小明 王國平 王明夫 王曉玉 王智新 王德忠 卞百平 卞松泉 方世忠 尹廣漢 葉 駿 田春華 馮紹雷 吉祖英 朱 民 朱友華 劉 斌 劉新華 齊森華 湯德祥 孫 顒 孫衛國 孫業利 孫建平 孫星炎 嚴 曄 嚴瑋懿 杜小悌 李 猛 李國平 李朝東 連 平 吳 辰 吳建中 吳振國 邱震海 何紅章 何金娣 沈習武 沈曉蘇 張 春 張止靜 張立群 張永岳 張宇鑫 張志敏 張承芬 張潔華 張艷國 張智強 陸建明 陸留弟 陳 揚 陳 寅 陳 靖 陳龍斌 陳 平 陳伍勝 陳國良 陳炳良 陳灝康 范希平 羅民炎 金 煒 金建忠 周 平 封莉蓉 趙修義 趙皎黎 胡 衛查建渝 施建華 施德容 祝君波 姚海同 莫負春 夏建國 顧國明 殷永元 奚潔人 翁 福 郭 雄 唐海燕 唐新興 黃 俊 黃 槑 黃治國 曹小弟 眭依凡 巢克儉 蔣東亮 嵇海榮 程 靜 舒 慶 曾清泉 雷 雲 謝玲麗 虞海發 藺常志 顏建平 潘世偉 薛沛建
秘書長 邢和祥
副秘書長 王新燕 代蕊華 白 勇 楊偉民 趙 健 俞世恩 黃美旭 湯國勤 李松海 張東蘇金勤明 胡志宏 蔣 蕊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華東師範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ECNUAA。
第二條 本會為華東師範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海內外校友,增進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服務廣大校友,繼承與發揚華東師範大學“求實創造、為人師表”的校訓,充分發揮校友的集體力量,共同為母校的發展、中華民族的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號華東師範大學“校友之家”。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與交流,促進與海內外各地校友組織的聯繫與交流,共同為母校的發展和祖國的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開展各種聯誼活動,鼓勵校友為母校的發展獻計獻策;
(三)編輯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設和維護校友網站;
(四)利用校友資源,開展各種科技諮詢及文化教育培訓等活動,服務社會,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
(五)推動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校友工作;
(六)從事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凡在華東師範大學(含其前身、併入學校和附屬學校)學習和工作過的人員(含授予名譽學位者和華東師範大學聘請的各類兼職教授);
單位會員:依法登記的華東師範大學地方校友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學校或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需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需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需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需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和經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20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