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復職是指職工因受到錯誤處理而失去公職或被精簡後經批准恢復了公職和工作。復工復職人員一般是歷次政治運動中受到錯誤處理的職工,或者是60年代初期被精簡下放後,根據中央有關政策規定,經審批後重新收回的職工。復工復職的人員情況比較複雜,國家對其在工齡計算、工資待遇等方面的問題,都有專門的規定。
復工復職是指職工因受到錯誤處理而失去公職或被精簡後經批准恢復了公職和工作。復工復職人員一般是歷次政治運動中受到錯誤處理的職工,或者是60年代初期被精簡下放後,根據中央有關政策規定,經審批後重新收回的職工。復工復職的人員情況比較複雜,國家對其在工齡計算、工資待遇等方面的問題,都有專門的規定。
復工復職是指職工因受到錯誤處理而失去公職或被精簡後經批准恢復了公職和工作。復工復職人員一般是歷次政治運動中受到錯誤處理的職工,或者是60年代初期被精簡下放後,根據中央有關政策規定,經審批後重新收回的職工。復工復職的人員情況比較...
安家補助費、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幹部復員,一般回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區。由農村參軍,如無專門技術,仍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入伍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廠礦、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如本人要求,可以復工復職。
該《意見》包括關於確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崗位落實;關於退役士兵復工、復職、復學,關於地方人民政府在當地駐軍中定向招錄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關於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錄用後,是否退回已領取的一次性...
第十六條(復工復職)在職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併的,由合併後的單位接受其復工、復職。原單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選擇其中的一個單位復工、復職。不要求復工、復職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義務兵,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已合併的,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單位已分立的,由安置辦指定的分立單位安置;原單位已終止的,由勞動部門與安置辦負責安置。第十一條 退伍義務兵自謀...
(一)入伍前不屬商品糧戶口和已辦理自然增長手續的義務兵,回場安排工作或復工復職。(二)入伍前屬商品糧戶口,且未辦理自然增長手續的,統一安排到國營企、事業單位做固定工。農業戶口入伍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結婚,愛人是農(林、牧...
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契約約定義務的,勞動契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據《關於貫徹...
入伍前在職的退役士兵,要復工復職。原工作單位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部門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退役士兵的工資待遇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規定執行。分配到各單位的退役士兵,隨單位用人制度改革實行勞動契約制度。所有接收安置退役...
按照《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在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後,對應徵入伍的職工,仍應執行上述規定。同時按照《軍人撫恤...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契約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已辭職的人員,原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不再安排復工復職。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鼓勵破產企業職工和轉為社會失業人員從事個體和私營經營活動。從事個體和私營經營的,除憑營業執照到勞動待業保險機構一次性領取其應領取的待業救濟金外...
(二)深入做好退役士兵復工復職和復學工作。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伍後原單位應為其復工復職,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凡從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