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6.12—1978.10,福建省福州發電設備廠學徒
1978.10—1982.08,復旦大學管理科學系工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82.08—1991.02,福建省經委綜合處幹部、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其間:1987.07—1988.06在龍巖捲菸廠掛職任副廠長;1988.09—1991.02在建陽縣掛職任科技副縣長)
1991.02—1992.03,福建省南平地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2.03—1992.07,福建省經濟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室正處級調研員
1992.07—1995.06,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1995.06—1996.10,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助理、辦公室正處級調研員(其間:1995.08—1996.10公派英國利茲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進修)
1996.10—1997.08,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助理、技改處處長
1997.08—1999.12,莆田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1999.12—2000.09,莆田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
2000.09—2003.07,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3.07—2005.11,福建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5.11—2008.04,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8.04—2011.02,福建省委委員,福建省泉州市委書記、泉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1.02—2012.01,福建省委委員,泉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泉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01—2013.02,福建省委委員,泉州市委書記、泉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3.02—2015.03,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八屆、九屆中共福建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2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徐鋼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3月25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徐鋼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5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免去徐鋼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罷免代表
2015年6月30日,
泉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鑒於徐鋼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會議決定罷免徐鋼的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
2015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泉州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徐鋼的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徐鋼的代表資格終止。
開除黨籍
2015年7月27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福建省原副省長徐鋼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徐鋼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妻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由他人出資安排打高爾夫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徐鋼還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與其妻及部分行賄人串供,轉移、藏匿贓款贓物。
徐鋼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徐鋼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福建省原副省長徐鋼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安徽省檢察機關依法對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徐鋼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6年9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徐鋼受賄一案。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鋼利用擔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福建省交通廳廳長、中共泉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福建新恒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16個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幹部職務晉升和調整、銀行攬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4年,徐鋼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余娜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977萬餘元。
徐鋼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徐鋼受賄案,對被告人徐鋼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徐鋼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鋼利用擔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福建省交通廳廳長、中共泉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銀行攬儲、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余娜、女兒徐昊皓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977萬餘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鋼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徐鋼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