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於1958年。目前,合肥市中院下轄五區、四縣、一個地級市共10個基層法院,即瑤海區法院、包河區法院、廬陽區法院、蜀山區法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肥東縣法院、肥西縣法院、長豐縣法院、廬江縣法院、巢湖市法院,並設有14個派出人民法庭。合肥市中院現有在職幹警218人,其中法官142人。設有刑、民、行政、立案、審監、執行等審判業務庭,以及政治部、機關黨委、監察室、研究室、辦公室、司法行政裝備處、法警支隊等綜合性部門,共17個內設職能機構。

王曉東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成立時間:1958年
  • 機構類別:人民法院
  • 機構地點:合肥市
機構概況,機構設定,

機構概況

在以許建同志為黨組書記、院長的新一屆黨組的堅強領導下,合肥中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解放思想,真抓實幹,把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努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作為價值取向和價值追求,圍繞爭創“全省領先、全國一流”法院的目標,又好又快審判執行案件,案件質效不斷提高,法院公信力顯著增強。
作為省會城市法院,地處全省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合肥中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審理了包括全省首例利用信用卡詐欺案件、全省首例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全省首例大中型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全省最大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全省最大的販毒案件等一大批新類型或在全省及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全省位居首位。在審判實踐中,一方面注意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嚴懲嚴重經濟犯罪,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與服務。如在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掛牌督辦的鄒方浩等19人故意殺人、敲詐勒索等惡勢力犯罪案件時,抽調精幹力量從快審結。依法判處鄒方浩等三名主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20年有期徒刑,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又如在審理我省影響較大的肖作新、周繼美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中,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判處肖作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判處周繼美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促進了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另一方面堅持把嚴肅執法與維護穩定、促進發展作為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重點課題,強調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結合,服務經濟發展更加自覺,保障民權民生更加主動,保障合法權益更加得力。如在黨委領導和政府的協調下,細緻調解處理“桃園房產”涉案財產返還民眾工作,促使300餘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為民眾挽回經濟損失5000餘萬元。妥善審理江淮化肥廠、安徽省東風機械總廠、開元輪胎廠等國有企業破產案,依法處理債權、債務,盤活資產,有效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最佳化配置。同時還注重充分發揮審判工作在創建“平安合肥”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圍繞“服務社會、服務企業、服務民生”的主題,積極開展法官“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家庭”活動,通過社區矯正、司法建議、判案釋疑、“法官線上”電視節目等形式,努力擴大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
在審判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同時,全市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也取得了顯著成效。進一步完善了公開審判制度,推行“陽光審判”,開展“院長開庭月”活動,實行生效裁判文書網上公布。進一步規範委託評估、拍賣和執行款物管理,實行循環淘汰制度,加強雙向制約,杜絕暗箱操作。實行辦案提速,設立速審合議庭,探索實行案件繁簡分流的有效方式。在全國率先推出《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並積極探索簡化刑事庭審程式的有效途徑,對適用普通程式的刑事案件實行簡化審。建立案件質量效率評比分析通報制度,對審判實績、案件質量和效率、廉政建設等進行綜合考核;改革司法統計指標體系,推行網上排名通報制度。充分發揮信息化優勢,打造智慧型化法院信息管理平台,加強審判流程和審限跟蹤管理。著力最佳化法院內部權力結構和運行,對現行審判委員會制度率先在全省進行改革,分別設立刑事專業審判委員會和民事行政專業審判委員會,提高了審判效率。建立少年審判庭,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繼續保持合肥市法院少年刑事審判全國一流地位。建成全省法院系統首家多功能的“訴訟事務中心”,為相關當事人提供方便、快捷、規範的“一站式”服務。高度重視案例指導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相對統一的刑事、民事案件審理指導意見,統一全市執法尺度,規範和監督法官自由裁量權。司法宣傳手段極大豐富,開闢法院專網,創辦院機關刊物《廬州審判》,並與《合肥晚報》合辦《廬州法苑》專刊,典型宣傳意識明顯增強,典型引路作用進一步發揮。
50載風雨歷程,合肥中院不僅審判工作取得長足進步,物質建設也步入了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2007年3月20日,合肥中院新綜合審判技術樓落成啟用。新綜合審判技術樓位於市政務文化新區懷寧路,占地35畝,建築面積30000餘平米,分為審判區、辦公區和後勤保障區,配備有21個大、中、小審判法庭,法庭分別配套設定了合議庭評議室、公訴人休息室、律師閱卷室等。寬敞明亮的立案大廳,實行接待、交費、立案一站式便捷服務方式。乾淨舒適的當事人休息室,備有清潔衛生的免費飲用水,擺放了訴訟須知手冊,設定了觸摸式電腦,以方便當事人查詢相關訴訟信息。為方便殘疾當事人,還專門設定了殘疾人通道,並在走道和衛生間的設計上充分考慮了殘疾人的特殊需求,從而使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和旁聽民眾切實看到人民法院公平、正義、親民、便民的良好形象。 同時,合肥中院還興建了固定刑場,改變了過去執行死刑無固定地點的狀況。從1994年開始,全市法院投入總額近6千萬元建設資金用於基層法院審判法庭和基層法庭建設,新建總面積達5萬5千多平方米,“兩庭”建設進入全省法院先進行列。1999年以來,全市法院又按照規模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的建設要求,積極調整布局,開展法庭撤併工作,將原先的33個人民法庭調整為目前的14個,初步形成了與人口、地理環境、經濟、交通發展狀況、審判任務等相適應的合理、有序的法庭巨觀布局。所有法庭的建築面積都在350平方米以上,最高達到600平方米。已有12個人民法庭先後被省高院命名為“規範化人民法庭”。法院的物質建設躍上了新台階,執法環境明顯改善,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作為審判機關,秉公執法是我們的天職,嚴肅執法是我們最大的政治。而這一切的實現,關鍵在於有一支公正、廉潔的高素質隊伍。新一屆黨組班子成立以來,提出全市法院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為指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風上、隊伍上、廉政上五個方面領先,全面爭創“全省領先、全國一流”的法院工作目標。在班子以身作則的帶動下,全院上下形成了巨大的凝聚力。院黨組針對市場經濟新形勢下,利益驅動、拜金主義對幹警的誘惑,切實改進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緊密聯繫法院工作實際,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主題,廣泛開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解決“為誰執法、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的根本問題。根據黨員人數占大多數的現狀,創造性地把黨支部建在庭上,在全省法院最早提出並積極推行“一崗雙責”制度。開展“三講”、“爭創”、“集中教育整頓”、“司法公正樹形象”、“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機關效能建設年”、“大學習、大討論”等活動,激發全院幹警的愛國熱情和爭先創優意識,堅定了政治信念,增強了公僕意識,從而在全院上下形成了“風正、氣順、勁足”的良好局面,湧現出了一大批優秀法官和法官群體。
自1984年以來,合肥中院連續二十餘年無重大違法違紀事件發生;院機關黨組織連續十五次被省、市委評為先進基層黨組織;先後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法院委託執行先進單位”、“全國法院調研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法院司法行政裝備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法院辦公室工作先進集體”;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榮記集體二等功和全省法院執行工作二等功,並被授予“全省人民滿意的好法院”、“全省法院先進集體”、“執行年”活動先進集體、安徽省“實施《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先進集體”、“法官教育培訓先進集體”;榮獲安徽省“文明單位”、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單位”;被市委授予“機關思想作風年”先進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連續被市直機關工會評為“先進基層工會組織”,中院少年審判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團中央評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法警支隊分別被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授予“人民滿意的法警隊”;女職工委員會被市婦聯授予合肥市“三八”紅旗集體。這些成績的取得,是合肥中院全體幹警共同努力的結果,也是黨委、人大和上級法院重視、支持的結果。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其輝煌的業績在人民民眾的心目中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繼續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在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高昂的精神風貌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斷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機構設定

(一)刑事審判一庭
負責審理由該院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犯罪、外國人犯罪的一審刑事案件;負責組織刑事案件的公審、公判大會及死刑罪犯的執行任務。
(二)刑事審判二庭(少年案件審判庭)
負責審理不服本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一審案件;負責對下級法院刑事審判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刑事審判三庭
其主要職責:依法辦理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四)民事審判一庭
負責審理由該院管轄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債權債務、所有權及人身權等糾紛案件;當事人不服本轄區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制裁決定、強制措施裁定依法向該院申請複議的民事案件;對當事人申請確認外國法院或境外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及外國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效力的民事案件,負責進行審查確認工作;負責對下級法院民事審判和人民法庭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民事審判二庭
負責審理由該院管轄的一、二審契約、證券、票據等商事糾紛案件(不含智慧財產權、破產及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當事人不服本轄區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制裁決定、強制措施裁定依法向該院申請複議的商事糾紛案件。審查和辦理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提出異議,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負責對下級法院的商事審判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六)民事審判三庭
負責審理由該院管轄的一審智慧財產權案件;審查、審判應由該院管轄的破產案件,指導基層法院破產案件的審判工作;審理全省由該院管轄的第一、二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糾紛案件;辦理著作權、商標、專利訴前責令停止侵權的案件;審查和辦理智慧財產權類訴前證據保全的案件。
(七)民事審判四庭
負責審理由該院管轄的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負責對下級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和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八)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審理由該院管轄的一、二審行政案件;負責對行政機關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負責本轄區基層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案件;該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事宜,由理賠小組辦理;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賠償工作。
(九)立案一庭
負責由該院管轄的各類案件的審查、登記立案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及管轄權異議抗訴案件的審理;審查和辦理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非智慧財產權類證據保全的案件;計算並通知原告、抗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辦理當事人申請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的審批手續;負責向上級人民法院移送抗訴案件卷宗;負責對案件審理期限,進行跟蹤監督;參加院長接待日工作,負責交辦、督辦接待中涉及具體案件的有關問題;負責辦理外地法院委託送達、委託調查、委託宣判等工作;。
(十)立案二庭
負責處理涉訴信訪工作;預防和處置申訴上訪中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負責處理訴訟引導、案件查詢等日常訴訟事務工作;負責對不服基層人民法院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訴、申請再審的審查處理(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再審);負責對不服該院及下級法院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訴、申請再審的審查處理;辦理上級法院交辦的複查案件;負責對全市法院信訪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該院聯絡督查工作。
(十一)審判監督庭
負責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審理經過二審程式的不服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抗訴的案件;審查不服該院或基層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糾紛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訴或者申請再審案件。負責該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以及辦理下級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和監督指導下級法院賠償確認工作;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二)執行庭(執行局)
負責對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整體部署、執行案件的監督和協調、執行力量的調度等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依法執行該院作為第一審的已發生法律效力及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該院作出的民事制裁決定書;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含涉外仲裁裁決)和調解書;經該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或境外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及外國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辦理其他執行工作事宜。執行局內設綜合處、協調處、執行處。
(十三)研究室
負責有關人民法院工作的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起草該院綜合性檔案和報告;辦理《法院工作簡報》、《送閱材料》、《合肥審判》等法院內部刊物;負責法制宣傳報導、合肥法院網內、外網站的維護及照、攝像工作;負責該院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個案監督和重大事項的有關材料;負責該院與市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市外來投資者投訴受理中心的聯絡工作;參與地方立法活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實施上級部門委託、指定的調研任務;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研究室下設信息宣傳科、綜合科。
(十四)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院長辦公會和其他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安排工作;辦理該院審判委員會會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圖書室管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該院的督查、對外接待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工作;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辦公室下設文秘科、文印科、檔案科、信息科。
(十五)司法行政裝備處
負責該院各類固定資產的計畫、購置和管理;負責該院訴訟費的收取及行政、業務經費管理和使用,編制該院各項經費的預決算報告;指導、監督全市法院系統訴訟費的收繳、使用、審計、管理工作;負責該院車輛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武器、警械、服裝等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該院基本建設工作及基層法院“兩庭”建設管理指導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司法行政裝備處下設財務科、裝備科、膳食科、物管科。
(十六)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法官及其工作人員執法執紀情況,進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教育;受理全市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的申訴;接待、處理各方面控告、檢舉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來信來訪,對行政違紀案件進行認真查處及配合紀檢組對違紀黨員幹部進行查處;領導本轄區基層法院監察部門的工作,制訂監察工作規章制度;負責內部財務的審計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協助組織部門對幹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對幹部的任用進行監督。
(十七)機關黨委
在市直機關工委的領導和該院黨組的指導下,加強機關黨委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思想作風建設,開展各項黨務工作;組織黨員開展政治理論學習;建立、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的精神文明建設,辦好內部宣傳欄;豐富全院幹警的物質文化生活;根據掌握的情況,對行政幹部的任免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院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及計畫生育工作;負責黨組中心組學習,及時做好黨務信息工作;負責對內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法官協會和女法官協會日常工作;承擔院黨組及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其他任務
(十八)政治部
負責政治思想教育和人事管理工作;辦理院黨組會務工作;協助機關黨委抓好黨員教育和黨建有關工作;該院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實習學生的接洽、安排和組織鑑定工作;研究、制訂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在全市法院系統的貫徹實施;協助縣、區黨委考察協管幹部人選,加強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基層法院的機關編制工作;全市法院系統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審核、呈報工作;全市法院系統錄用人員的審核、呈報工作以及各類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全市法院系統的評先創優、表彰獎勵工作;研究制訂全市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全市法院系統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及學歷教育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政治工作。政治部下設組織人事處和法官管理處。
(十九)法警支隊
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組織落實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制定、實施司法警察工作計畫,指揮轄區內警務工作;組織司法警察教育培訓,管理、維護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和物資;組織、參與執行死刑,配合執行庭執行有關事項;負責法院機關安全保衛、消防、法庭警衛、被告人看管押解、法律文書送達等工作;參與轄區內重大警務活動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法警支隊內設警務科、直屬大隊。
(二十)司法鑑定處工作
負責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涉及委託專門機構或專家進行鑑定、檢驗、審計、評估、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以及技術諮詢、技術審核等工作,負責該院《司法技術專業機構名冊》的編制和對入冊專業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協調,負責對下級法院司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十一)審判管理辦公室
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依據法律規定,對該院立案、審判和執行等司法活動進行質效管理;對該院各業務庭辦理的案件進行質量評查,指導全市法院的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根據業務監督指導和幹部協管職責的要求,組織開展全市法院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司法統計及分析工作,收集信息資料;承擔院審判管理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會務工作;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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