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標
徐州市學生聯合會的工作目標是強化學聯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職能,激發動力、提升活力、增強吸引力和凝聚力,使學聯學生會組織更好地代表和服務廣大同學。
戰略任務
徐州市學生聯合會的戰略任務是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青年民眾基礎,通過加強自身建設、創新工作方式、拓展工作內涵,不斷增強工作的感召力和影響力,切實替黨做好聯繫服務青年學生工作。
學聯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徐州市學生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市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引導青年學生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投身改革開放實踐,促進同學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成為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建設適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黨的和政府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維護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代表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合法權益具體利益;
(三)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努力為同學服務;
(四)增進各民族學生的團結,加強與兄弟省、市學聯以及港澳台學生的聯繫,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祖國的一;發展同各國、各地區學生和學生組織的友誼和交流合作,支持各國、各地區人民和學生的正義事業。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四條 本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江蘇省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五條 本會參加徐州市青年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會,凡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成員。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並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依照規定繳納會費。
組織和職權
第九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中共徐州市委的領導和共青團徐州市委、省學聯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十條 市學聯代表大會是徐州市學生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市學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市學聯主席團提議,並得到是學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報市委和省學聯批准,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市學聯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第十一條 市學聯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市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是學聯委員會;
(五)討論、決定應當有市學聯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市學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決實行票決制或表決制。
第十三條市學聯委員會是市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市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團體派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市學聯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市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市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市學聯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市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市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市學聯代表大會;
(三)選舉或增補市學聯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准市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市學聯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六條 市學聯主席團是市學聯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市學聯主席團由當選為市學聯主席和副主席的會員團體派出的代表組成。主席團成員團體認為必要時,可以更換自己派出的代表。
第十七條 市學聯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市學聯代表大會和市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市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市學聯委員會會議;
(三)決定聘任和解聘市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審議和批准市學聯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批准成立市學聯職能部門,任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十八條 市學聯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市學聯主席團推選若干執行主席並實行駐會制度。
第十九條 市學聯秘書處是市學聯的日常工作機構,向市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市學聯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地點設在共青團徐州市委學少部。
第二十條 市學聯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市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
(二)負責市學聯日常工作;
(三)管理市學聯的經費和財產;
(四)在市學聯主席團閉會期間,受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市學聯。
學生會、研究生會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凡在籍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為本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紀校規,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組織同學開展勤工助學、公益勞動等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溝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繫,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第二十四條 全校學生會、研究生會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組織的最高權利機構,全校學生會、研究生會代表大會一般每一至兩年舉行一次,審議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它們向各自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領導機構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諾乾人主持日常工作,並可聘任秘書長協助工作。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徐州市學生聯合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