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證

律師資格證

律師資格證是申請律師執業,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憑證。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或考核獲得。從1986年開始,2002年截止。2002年後,該證書由法律職業資格證(國家司法考試)代替。

現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即視為獲得律師職業資格、律師從業資格、律師資格等。但國家對律師實行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雙證管理,若想以律師身份從事法律工作仍需獲得律師執業證書或律師工作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資格證
  • 外文名:lawyer's certificate
  • 類型:證書
  • 現況:被法律職業資格證代替
  • 獲得方式:考試或考核
  • 分類:A,B,C三種
資格證,報名條件,內地居民,港澳居民,教材,授予辦法,區分,A類,B類,C類,證書取得,

資格證

2008年開始在校大四學生,可以憑藉學校學歷證明參加大四上學期時國家舉辦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次年領取畢業證的大四生如果通過司法考試可以申領律師資格證和實習證,通過司法考試且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後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證書。2002年全國平均通過率為6.68%,2003年為8.75%,2004年為11.22%,2005年稍有提高為14.39%。
人事局根據工作年限確定,中國律師是這樣的,首先你拿到的是職業資格證書,等一年實習以後,你拿到的是執業資格證。分為ABC三個等級。A證是本科(任何專業,但是黨校本科學歷除外)學歷報名並通過全國線;B證是法律專科學歷報名並通過全國線;C證是法律專科報名並通過照顧地區(貧困縣和少數民族地區)線。A證可以在全國使用,B、C證可以在當地使用。如果你只是取得了B證或者C證,但是想在全國執業,則可以先通過自考(非在校)或者成考(在校)拿到本科學歷,然後重新參加司法考試,通過全國線。律師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律師是高級律師、二級律師是副高級律師、三級律師是中級律師、四級律師是初級律師,原則上需要外語等級考試,但如果你是業務骨幹,外語考試也可以免試。律師的業務能力,應該是由當事人自己來評價的,但實踐中律師的職稱是由人事局根據律師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

報名條件

內地居民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法務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三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港澳居民

1.身份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
為確認報名人員的上述身份,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分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提交以下證件及複印件:
⑴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特別行政區護照。
⑵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證明。
報名時,上述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複印件由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香港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複印件須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中國委託公證人名單可向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協會查詢;澳門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複印件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曾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居民,其身份證件已經公證的,可免於重新進行身份證或身份證明複印件的公證。
2.學歷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證明。
為方便香港、澳門居民辦理學歷認證事宜,報名開始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將採用適當方式集中受理報名人員的學歷認證申請,
報名時,須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有效證件和複印件。學歷證書原件、學歷認證證明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複印件交受理報名的機構留存。
地點與方式
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在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具體報名地點和時間參見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針對香港、澳門居民報名人員所發布的公告。
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內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在內地報名的,須提交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證明。

教材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有三卷。第一卷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

授予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律師資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證律師隊伍的進人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律師隊伍發展的情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認真把關,確保律師質量。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對申請人的考核和有關材料的審查工作,法務部負責律師資格的審批授予。
法務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分別成立“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律師資格審查小組”,具體負責有關工作。
第四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被授予律師資格後能夠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
(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學研究機構從事法學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級職稱的;
(二)具有法學專業碩士以上學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或者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師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偽造證明材料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
(五)其他不適宜從事律師職業的。
第六條 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申請人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意見;
(三)申請人簡歷、居民身份證;
(四)申請人學歷證明、學位證明和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五)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通過其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申請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在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對申請人進行有關法律專業知識、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則的考核,提出相應意見報法務部審批。
第九條 法務部每年分兩次對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申請進行統一審查,分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批准授予律師資格的,同時頒發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 申請人取得律師資格後,應當按規定的程式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執行律師職務。
第十一條 經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務部按照考核的審批程式,撤銷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師資格的決定,並收回律師資格證書:
(一)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律師資格的;
(二)不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
第十二條 香港、澳門地區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規定同時廢止。

區分

A類

適用於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

B類

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至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後,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並掌握。

C類

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280-359分(根據2012年及2013年法務部關於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公告,合格分數分為四檔:西藏自治區合格分數線為280分,內蒙古、廣西、寧夏、新疆4個自治區,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5個省的自治州、自治縣合格分數線為305分,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5個省所轄縣(市、區)合格分數線為310分,全國其它地區合格分數線為315分)的應試人員,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準。。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申請執業。

證書取得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務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執業證,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