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解

律師調解,是指律師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委託授權,以中間調停人的身份,主持調解。前提是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共同委託授權。律師主持調解糾紛的範圍比較廣泛。從調解的地區來說,律師既可以調解本事務所轄區內的糾紛,也可以調解跨區、跨市縣、跨省以至涉外的民事、經濟糾紛;從調解糾紛的主體來說,既可以調解公民之間的糾紛,也可以調解法人之間的以及公民與法人、與非法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從調解糾紛的性質來說,既可以調解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也可以調解海事、海商糾紛。

律師主持調解,從法律性質上說,屬於民間調解範疇。調解達成的協定,屬於民間契約文書,不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主要靠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承諾及律師的督促履行。事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翻悔,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律師主持調解,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雙方自願、平等協商,兼顧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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