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人民防空辦)牌子。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改革發展。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政策、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指導鄉鎮(街道)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會同財政部門籌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牽頭擬訂全縣房地產調控政策、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擬訂房屋面積管理、交易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
(四)負責建築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建築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監督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收集和上報地方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新型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套用管理。
(五)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範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負責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擬訂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推進。指導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項目的儲備、前期工作和協調推進。統籌推進協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建設。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景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復建設。
(八)負責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工作。牽頭擬訂全縣城市提升行動計畫並監督實施。牽頭推進全縣城市提升行動計畫涉及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調。
(九)統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十)負責城鎮排水、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標準、規劃。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負責鄉鎮污水處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築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監督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村鎮建設。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專項建設示範。指導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負責建設科技推廣運用。推進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的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指導住房城鄉建設新技術示範、推廣、套用。承擔行業信息化、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管理。監督實施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政策,承擔綠色建築評價及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推進建築節能發展。
(十五)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具體執法工作交由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指導鄉鎮(街道)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執法工作。
(十七)負責住房和城建檔案管理,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人民防空工作。編制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防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人防費的徵收和管理。
(十九)負責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投標監管工作。
(二十)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一)負責“兩不愁三保障”中住房保障工作,承擔幫扶等其他扶貧任務。
(二十二)將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縣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站、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縣房屋管理中心等4個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縣住房城鄉建委,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外,所屬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
(二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後勤、信訪、人事、機構編制、群團、統計、內部審計、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督辦、政務公開、政務信息、電子政務、績效考核等工作。統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編制部門預算,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牽頭籌集住房和城鄉建設維護資金。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負責城鄉建設維護、住房保障等重點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實施工作。監督直屬單位財務、預算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承擔牽頭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委系統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程建設項目許可,人防資產報損、報廢、拆除許可,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變更審批,人防工程和設施拆除、損毀許可,區、縣級疏散基地建設項目許可,結合民用建築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許可,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項目許可(建築面積八百平方米以下),補建人防工程和設施審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方式核准,建築能效(綠色建築)測評,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資質審批、四級資質核准,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城鎮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批,建築業企業三級資質審批(不含鐵路、通信、水利水電、公路、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不含公路、鐵路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及特種工種資質)等行政審批。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為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監督指導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機關管轄的行政處罰聽證。指導城鄉建設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相關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相關工作。
(三)村鎮建設科。擬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專項建設示範。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村鎮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復建設,指導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建設管理。牽頭推進傳統村落保護髮展。指導農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推廣農房建設適用技術。擬訂城市人居環境改善相關政策、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兩不愁三保障”中住房保障工作,承擔幫扶等其他扶貧任務。
(四)建築業管理科。擬訂建築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統籌指導行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監督安全、質量、造價等方面的執法工作。負責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投標監管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及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動態管理。監督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收集和上報地方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承擔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監督管理。參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控制管理工作。擬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組織或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應急調度職責。監督管理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工作。指導新型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套用管理。指導住房和城建檔案工作。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承擔行業信息化、智慧型化管理工作,推動實施智慧型建造,牽頭建立智慧型建設管理系統。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推廣裝配式建築。指導建設新技術示範、推廣、套用。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究提出城市提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擬訂相關制度、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牽頭推進城市提升行動計畫,統籌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調。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及附屬設施、慢行系統和公共停車場等建設政策、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重大項目的儲備、前期工作和協調推進。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建設協調工作。擬訂城鎮排水政策、標準、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承擔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管理工作。負責鄉鎮污水處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牽頭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負責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工作,建立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各管線行業年度建設計畫,安排管線工程建設時序。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建立實施項目儲備制度。承擔牽頭協調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六)房屋管理科。擬訂住房保障發展政策、規劃、計畫、標準並監督實施。協調推進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集、分配使用和後期管理。監督管理住房補貼發放。指導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承擔全縣房改售房資金監管職責。擬訂房地產調控政策並統籌實施。擬訂房地產交易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監督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租賃企業市場行為,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承擔房屋轉讓、抵押、租賃等交易契約登記備案管理。承擔商品房銷售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預售資金監管。承擔房屋面積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組織擬訂年度徵收計畫,規範徵收評估活動,負責城區徵收項目備案。統籌推進全縣城市棚戶區改造,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既有建築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擬訂物業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矛盾糾紛。指導監督商品房物業維修資金和其他房屋維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房屋主體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設計與綠色建築發展科。監督實施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政策。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城市傳統風貌的保護建設管理,指導城市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復建設。承擔綠色建築、綠色住宅生態小區和綠色建材評價及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擬訂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培育和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承擔房地產開發建設方案備案、項目資本金監管、新建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規定等制度的監督執行職責。指導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及聯合建設備案管理。
(八)人防科。貫徹執行人防建設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全縣人防建設的具體措施、辦法,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防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人防指揮工程建設,組織擬訂防空襲預案和演練、保障計畫;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組織管理人防通信警報建設和人防工程建設;組織開展人防宣傳教育;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負責人防費的徵收和監督管理。

人員編制

縣住房城鄉建委機關行政編制13名;設主任1名(兼縣人防辦主任),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縣人防辦副主任);內設機構領導職數8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
縣住房城鄉建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主任:馮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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