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元林(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城市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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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元林,男,苗族,曾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3年8月15日,彭水縣人民法院以文元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5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33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元林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苗族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曾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2年8月,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紀委監委訊息: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城市管理局二級調研員文元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7月,經彭水縣委批准,縣紀委監委對縣城市管理局二級調研員文元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文元林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頂風違紀,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經商辦企業;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背離家庭美德;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國有資產收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大額財物。
文元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文元林開除黨籍處分;由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判決

經查,文元林違反廉潔紀律。2016年上半年,時任彭水縣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的文元林決定與時任彭水縣商務局某科科長李某某(另案處理)共同出資400萬元(其中文元林出資280萬元),以他人名義入股某典當公司。2017年4月至2022年1月,某典當公司向文元林、李某某分紅79.6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文元林實際獲得55.72萬元。
涉嫌貪污罪。2016年2月至2022年10月,時任彭水縣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的文元林與時任彭水縣城管局副局長向某某、時任彭水縣城管局徵收辦主任王某某共謀,利用管理彭水縣路內停車位停車收費的職務便利,暗箱操作,以他人名義與縣城管局簽訂承包縣城路內停車位的協定,之後,又將相關路內停車位轉包給一線收費員,以每天每個車位8元的標準向一線收費員收取轉包費(上述轉包費本質系應上繳財政的路內停車費),其中3元上繳財政,文元林等人從中截留5元私分,以此侵吞本該上繳財政的國有資產出租收入總計681萬餘元。其中,文元林獲得236萬餘元、向某某獲得157萬餘元、王某某獲得287萬餘元。
涉嫌受賄罪。2008年至2022年,文元林單獨或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承接、液化石油氣經營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3015萬餘元。
其中,2013年,時任彭水縣商務局局長的文元林與李某某、某液化氣充裝站經營者鄧某某共同商議“參與經營”某液化氣門市。為達到強行“占股分紅”目的,文元林與李某某利用對液化氣行業審批、監管的職務便利,讓鄧某某出面與某液化氣門市主要經營者馮某某商談占股分紅事宜,但遭到馮某某及其他經營者的拒絕。隨後,文元林、李某某以鄧某某名義違規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表示將與某液化氣門市競爭市場。迫於文元林、李某某對液化氣行業具有審批、監管許可權等因素,馮某某等人最終同意某液化氣門市每銷售一瓶液化氣給文元林等人“分紅”1.2元。2013年4月,鄧某某與某液化氣門市簽訂入股協定,並將3.15萬元“入股資金”轉入某液化氣門市對公賬戶,以此掩蓋文元林等人索賄事實。2013年至2023年,三人共向某液化氣門市索賄228萬餘元,其中文元林分得71萬餘元,其餘部分李某某與鄧某某平分。文元林、李某某、鄧某某為了安撫馮某某,提出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三人按照補償方案,由鄧某某退還馮某某總計1.15萬元。
2014年,重慶市明確禁止在液化石油氣氣瓶中混充二甲醚進行銷售。時任彭水縣商務局黨組書記、局長的文元林與李某某、鄧某某知悉某液化氣充裝站仍在混充二甲醚銷售,為從某液化氣充裝站處謀取利益,三人商議通過鄧某某將修建二甲醚站的訊息傳遞給某液化氣充裝站實際控制人徐某某(另案處理),並邀請其入股該二甲醚站。徐某某出於取得二甲醚許可證和繼續混充二甲醚銷售等需要,同意入股建該二甲醚站。在文元林等人暗示下,徐某某為獲得文元林等人在某液化氣充裝站日常經營特別是混充二甲醚銷售謀利等事項上的關照,2014年10月,在該二甲醚站未竣工的情形下,以“聯合經營”二甲醚站名義,按商議比例給予文元林等人該二甲醚站的“分紅”。2015年6月,該二甲醚站通過驗收,但長期閒置。至2022年8月,文元林、李某某、鄧某某,共同收受徐某某以“分紅”名義給予的賄賂總計2507萬餘元,其中文元林分得954萬餘元。
2023年8月15日,彭水縣人民法院以文元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5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33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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