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省政府、成都市政府新修訂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彭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工作實際,對《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進行修訂。

新修訂的《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共分十三章,具體包括總則、組成人員及職責、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科學民主決策、調查研究、政務公開、會議制度、公文制度、政務活動、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行政權力監督、紀律和作風等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06-21  
  • 發布機構:彭州市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彭州市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彭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的基本理論、拘牛潤己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及彭州市委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圍繞“努力打造兩山理念樣板區、成德同城先行區,加快建設展現立體山水畫卷的公園城市”,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阿微挨實清廉,規範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職責
四、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組成部門各局(辦)局長(主任)組仔剃成。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充局糠成員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關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市政府辦主任協助市長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辦工作,為市政府新聞發言人。
十、市長出國出境訪問、脫產學習、請假休假等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協助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協調處理相關工作。
十二、市政府各局(辦)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局長(主任)主持並領導本部門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寒嘗榆烏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及彭州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決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蜜贈糊會的決議。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三、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走產業結構優、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少、環境影響小、質量效益好、發展可持續之路,建設現代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積極回應社會訴求,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四、最佳化經濟調節。促進經濟轉型發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注重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五、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深化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加快構建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推進公平準入,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推進線上線下監管一體化,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六、提升社會管理水平。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最佳化網路理政服務功能,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管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完善風險防控機制,積極防範化解重大風險。
十七、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創新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升市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八、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糠漿淚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持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最佳化完善國土開發和保護格局。推動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加快建設展現立體山水畫卷的公園城市。
十九、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動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線上線下政務服務深度融合,完善辦事流程,縮短審批時間,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二十、加強信息化建設。大力實施“網際網路+城市”行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推動全市政務辦公平台一體化及無紙化辦公建設,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強化網上行政監管,保障政務網路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成都市政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履行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
二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成都市政府和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備案。市司法局應當對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每年對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布。
二十四、規範性檔案應規定有效期,制定機關要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公告目錄並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應加強對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按要求匯總清理情況和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報市政府。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節及改革開放的重大決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大資金安排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協商處理後,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法制、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制訂輿情應對方案。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建議。
二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顧問、社會團體、企業、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調查研究
三十、把調查研究貫穿於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堅持問政、問需、問計於民,執行領導幹部調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於60天,市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三十一、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要增強問題意識,深入困難集中、情況複雜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聚焦中心工作,緊緊圍繞貫徹中央和省、成都市、彭州市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民眾集中反映的利益訴求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要突出調查研究實效,解決實際問題。
三十二、市政府領導到基層調研,應輕車簡從,鎮(街道辦)負責同志嚴禁到轄區邊界迎送。市長調研時,鎮(街道辦)只安排1名主要負責同志陪同;其他市政府領導調研時,鎮(街道辦)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市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其他市政府領導在調研時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鎮(街道辦)性工作匯報會和由鎮(街道辦)全體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
三十三、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巨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症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章

政務公開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三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規定報批後及時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成都市政府和彭州市政府規定需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市政府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市政府網站及時公開。
三十六、將政策解讀和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三十七、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完善各類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不斷深化政務公開工作。擴大政務開放參與,穩步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讓公眾更加便利地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
三十八、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工作實行政府全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和市政府組成部門各局(辦)局長(主任)組成,邀請市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參加。市政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和市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市級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及市屬企業、駐彭金融機構、在彭國有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1-2次。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全面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及彭州市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總結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經濟社會形勢;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彭州市財政預決算草案》;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主任組成,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負責人和市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參加。市政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市司法局、市審計局、市政府新聞辦、市網路理政辦、航空動力與新材料產業功能區管委會、天府中藥城管委會、湔江河谷旅遊區管委會以及與議題直接相關的市級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市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相關利益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及彭州市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並研究貫徹措施;學習重要法律、法規;討論需報上級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重要規劃、以市政府名義簽署的協定或契約以及有重要實質性突破的政策性檔案和改革事項;討論決定由市政府領導擔任負責人的議事協調機構不能自行決定的事項;討論決定市政府新設議事協調機構;討論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事項;討論決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主要預期目標和經濟工作要點、政府預算草案、重大經濟政策及資源配置、重大財政增支政策、重大項目資金安排、設立專項資金,市級財政追加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上的項目等事項;討論決定人事任免、表彰獎勵、命名等事項;聽取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其他重要事項匯報;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二、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應於會前組織協調和充分研究,具備上會條件後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市長審批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負責,會議議題材料根據需要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三、提請常務會審議議題,須會前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議題材料中提出需制發檔案、召開會議、評選表彰、舉行儀式的,應符合相關規定;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政策解讀方案等材料。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議題承辦部門(單位)會前應充分徵求意見並對分歧意見協商一致,如不能協商一致的,應將各方意見及依據同時上報,並在匯報時重點說明。重點內容、關鍵內容未達成一致的,不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十四、市政府領導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同意後告知市政府辦。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須向市政府辦提出申請,由市政府辦主任核報市長批准。未經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規定,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主任、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市長簽發。
四十五、市長辦公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市政府辦主任、副主任、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參加,必要時議題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一般每周召開1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通報工作,溝通情況,研究問題,安排近期工作。
四十六、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根據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有關業務問題。市政府辦主任、副主任、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受市政府領導委託可召開專題會議,會議紀要報市政府有關領導簽發。
四十七、實行年度會議計畫管理制度。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已納入年度計畫的會議,有關部門原則上應提前15日將會議召開請示(含會議方案、會議材料)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方可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用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市政府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的會議,原則上安排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分管負責人參會;確需安排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參會的,報市長批准。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九章

公文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市政府辦)常用公文主要包括:決定、命令(令)、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等。以市政府名義(含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發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禁多頭報送和越級報送;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必要時可越級行文但應抄送被越過的單位;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報市政府同意或授權;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部門管理機構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所屬機構,不得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五十、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尚在醞釀過程中的敏感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原則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權的,主辦單位應充分徵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力求達成一致,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有分歧的,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報送市政府的上行文,由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市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確有需要,須報請市政府同意,並在文中註明已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名義印發的檔案,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送有關領導簽發。簽發檔案的許可權是:
(一)市政府檔案:
1、市政府發布的規定、決定、命令,人事任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發;
2、屬於全局性、綜合性的重要公文,上報成都市政府的上行文以及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公文,經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3、屬於既有方針政策範圍內工作的檔案,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簽發;如涉及兩位以上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工作的檔案,應送相關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會簽。
(二)市政府辦檔案:
1、屬於市政府授權以市政府辦名義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部門安排部署工作、轉發市政府各部門意見的檔案,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簽發;
2、屬於市政府辦職權範圍內的檔案,由市政府辦主任簽發。
五十四、市政府辦要嚴格實行統一收文管理制度並切實加強對報送市政府公文的審核把關力度,對不符合公文格式要求、行文規則、市委市政府精簡檔案相關要求,內容不真實,措施針對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強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按程式逐級呈報市政府領導。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實行檔案限額管理。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由市政府發文。屬同一部門、同一類工作、同一對象的,應合併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除國務院、省政府、成都市政府明確要求外,原則上不單獨印發部門工作要點和工作方案,確有必要印發的,須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批准。突破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的探索改革創新性檔案,以及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屬議事協調機構、聯席會議職責範圍內事務,應自行向成員單位行文或由具體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代行文。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各部門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報送市政府的簡報只保留一種,除新成立部門和議事協調機構外,一律不再批准新設簡報。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深入推進電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制發貫徹落實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成都市政府(成都市政府辦公廳)非規劃類、非法規性檔案的對應發文,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第十章

政務活動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參加各種政務活動由市政府辦統籌安排,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市政府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政務活動,應提前1周將方案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審核後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市級部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應先徵得市政府外辦同意。
五十八、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出席地方和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五十九、開展政務活動要厲行勤儉節約,非外事活動現場不專門擺放花草,不鋪設紅地毯,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外事活動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從嚴控制外賓接待經費,杜絕鋪張浪費。
六十、規範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宣傳報導,市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進行宣傳報導,確需報導的原則上以標題新聞或簡訊形式刊播,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的非外事會見原則上不作新聞報導。
六十一、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規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出發安排出國(境)任務,不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安排考察性出訪。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出訪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嚴守有關紀律要求。回國後按規定提交出訪報告。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按照分工,根據“誰分管、誰出席”和“下級服從上級、外事優於內事、結對互助、統籌協調”的原則參加相關會議、對外接待等政務活動。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在部分政務活動中互為結對,互為結對的領導,其中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務活動職責。互為結對的領導同時外出時,由市政府辦主任負責協調,報市長決定。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六十四、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市政府領導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市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的決定,辦理市人大代表相關建議和市政協委員相關提案,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市政府辦要加強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各部門的督查,推動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六十五、改進督查方式,堅持明察與暗訪相結合,注重書面與實地督查相結合,積極運用“網際網路+督查”等現代化信息手段開展工作,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
六十六、完善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式規範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報告、第三方評估以及督查激勵等制度。加強政府督查系統聯動協作,充實專業力量,推進督查專業化。
六十七、督查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終端問效,切實為科學決策發揮參謀助手作用。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市政府每年開展綜合性大督查,加強對跨區域、跨行業等重要事項的專項督查,加大對涉及民生領域的重大事項的決策督查,加強對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跟蹤督查。
六十八、建立導向明確的目標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充分考慮部門和區域的不同,實施差異化、精準化考評。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評估機制,通過日常監管與綜合考評相結合,確保考評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六十九、加大考核結果運用的正向激勵力度,同時對排名靠後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市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
七十、對市政府部門實施目標績效管理,最佳化指標設定,量化考核內容,簡化考核方式,通過多元化的評價機制,對各部門落實重大決策部署、履行部門職責、推進重點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市政府各部門目標績效管理考評結果按程式報市委、市政府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七十一、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實行目標績效管理,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質生活,通過考核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以及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客觀真實反映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全面履職的實際效果。
七十二、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計畫和審批報備制度,嚴控總量和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切實防止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市政府各部門不得自行設定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為對象的督查檢查考核項目,不得在部門檔案中自行規定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確需開展的要一事一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及部門開展的督查檢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計畫,報市政府辦備案。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七十三、市政府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市政府領導每年針對重大事項,主動約見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聽取意見建議,並領銜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各1件。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積極回應和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特別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及時正確發布信息。
七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和市長公開電話、市長信箱工作制度,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閱批民眾來信來電,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七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七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兩個維護”落實到履職盡責的全過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
建立健全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常態化機制,把上級領導批示講話、重要會議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傳達學習作為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黨組(擴大)會議的固定議程;需馬上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的,及時召開其他會議傳達學習並安排部署;定期更新重要檔案和領導批示及辦理情況台賬,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八十、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代表市政府發表的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政府報告。
八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成都市實施細則以及彭州市實施辦法要求,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馳而不息轉作風。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在政德建設上樹標桿作表率,做到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八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嚴肅查處。
八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辦公用品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八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八十五、加強值班值守,除雙休日外的法定節假日,市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如遇較大級別以上突發事件,按應急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八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八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研究新情況,積累新經驗,解決新問題。貫徹落實好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學知識、學政策制度。
八十八、除市委統一安排外,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舉辦個人作品展覽,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原則上不為出版物作序。
八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和請假銷假制度。市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離開成都市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並按規定報備。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外出活動的安排應告知市政府辦。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成都市外出,須經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市長批准,並抄送市政府辦。
【備註】: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三、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走產業結構優、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少、環境影響小、質量效益好、發展可持續之路,建設現代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積極回應社會訴求,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四、最佳化經濟調節。促進經濟轉型發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注重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五、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深化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加快構建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推進公平準入,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推進線上線下監管一體化,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六、提升社會管理水平。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最佳化網路理政服務功能,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管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完善風險防控機制,積極防範化解重大風險。
十七、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創新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升市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八、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持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最佳化完善國土開發和保護格局。推動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加快建設展現立體山水畫卷的公園城市。
十九、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動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線上線下政務服務深度融合,完善辦事流程,縮短審批時間,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二十、加強信息化建設。大力實施“網際網路+城市”行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推動全市政務辦公平台一體化及無紙化辦公建設,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強化網上行政監管,保障政務網路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成都市政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履行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
二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成都市政府和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備案。市司法局應當對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每年對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布。
二十四、規範性檔案應規定有效期,制定機關要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公告目錄並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應加強對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按要求匯總清理情況和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報市政府。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節及改革開放的重大決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大資金安排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協商處理後,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法制、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制訂輿情應對方案。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建議。
二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顧問、社會團體、企業、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調查研究
三十、把調查研究貫穿於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堅持問政、問需、問計於民,執行領導幹部調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於60天,市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三十一、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要增強問題意識,深入困難集中、情況複雜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聚焦中心工作,緊緊圍繞貫徹中央和省、成都市、彭州市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民眾集中反映的利益訴求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要突出調查研究實效,解決實際問題。
三十二、市政府領導到基層調研,應輕車簡從,鎮(街道辦)負責同志嚴禁到轄區邊界迎送。市長調研時,鎮(街道辦)只安排1名主要負責同志陪同;其他市政府領導調研時,鎮(街道辦)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市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其他市政府領導在調研時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鎮(街道辦)性工作匯報會和由鎮(街道辦)全體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
三十三、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巨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症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章

政務公開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三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規定報批後及時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成都市政府和彭州市政府規定需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市政府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市政府網站及時公開。
三十六、將政策解讀和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三十七、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完善各類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不斷深化政務公開工作。擴大政務開放參與,穩步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讓公眾更加便利地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
三十八、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工作實行政府全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和市政府組成部門各局(辦)局長(主任)組成,邀請市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參加。市政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和市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市級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及市屬企業、駐彭金融機構、在彭國有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開1-2次。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全面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及彭州市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總結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經濟社會形勢;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彭州市財政預決算草案》;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主任組成,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負責人和市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參加。市政府辦副主任、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市司法局、市審計局、市政府新聞辦、市網路理政辦、航空動力與新材料產業功能區管委會、天府中藥城管委會、湔江河谷旅遊區管委會以及與議題直接相關的市級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市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相關利益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及彭州市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並研究貫徹措施;學習重要法律、法規;討論需報上級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重要規劃、以市政府名義簽署的協定或契約以及有重要實質性突破的政策性檔案和改革事項;討論決定由市政府領導擔任負責人的議事協調機構不能自行決定的事項;討論決定市政府新設議事協調機構;討論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事項;討論決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主要預期目標和經濟工作要點、政府預算草案、重大經濟政策及資源配置、重大財政增支政策、重大項目資金安排、設立專項資金,市級財政追加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上的項目等事項;討論決定人事任免、表彰獎勵、命名等事項;聽取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其他重要事項匯報;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二、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應於會前組織協調和充分研究,具備上會條件後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市長審批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負責,會議議題材料根據需要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三、提請常務會審議議題,須會前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議題材料中提出需制發檔案、召開會議、評選表彰、舉行儀式的,應符合相關規定;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政策解讀方案等材料。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議題承辦部門(單位)會前應充分徵求意見並對分歧意見協商一致,如不能協商一致的,應將各方意見及依據同時上報,並在匯報時重點說明。重點內容、關鍵內容未達成一致的,不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十四、市政府領導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同意後告知市政府辦。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須向市政府辦提出申請,由市政府辦主任核報市長批准。未經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規定,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主任、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市長簽發。
四十五、市長辦公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市政府辦主任、副主任、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參加,必要時議題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一般每周召開1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通報工作,溝通情況,研究問題,安排近期工作。
四十六、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根據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有關業務問題。市政府辦主任、副主任、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受市政府領導委託可召開專題會議,會議紀要報市政府有關領導簽發。
四十七、實行年度會議計畫管理制度。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已納入年度計畫的會議,有關部門原則上應提前15日將會議召開請示(含會議方案、會議材料)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方可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用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市政府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的會議,原則上安排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分管負責人參會;確需安排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參會的,報市長批准。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九章

公文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市政府辦)常用公文主要包括:決定、命令(令)、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等。以市政府名義(含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發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禁多頭報送和越級報送;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必要時可越級行文但應抄送被越過的單位;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報市政府同意或授權;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部門管理機構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所屬機構,不得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五十、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尚在醞釀過程中的敏感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原則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權的,主辦單位應充分徵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力求達成一致,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有分歧的,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報送市政府的上行文,由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市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確有需要,須報請市政府同意,並在文中註明已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名義印發的檔案,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送有關領導簽發。簽發檔案的許可權是:
(一)市政府檔案:
1、市政府發布的規定、決定、命令,人事任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發;
2、屬於全局性、綜合性的重要公文,上報成都市政府的上行文以及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公文,經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3、屬於既有方針政策範圍內工作的檔案,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簽發;如涉及兩位以上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工作的檔案,應送相關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會簽。
(二)市政府辦檔案:
1、屬於市政府授權以市政府辦名義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部門安排部署工作、轉發市政府各部門意見的檔案,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簽發;
2、屬於市政府辦職權範圍內的檔案,由市政府辦主任簽發。
五十四、市政府辦要嚴格實行統一收文管理制度並切實加強對報送市政府公文的審核把關力度,對不符合公文格式要求、行文規則、市委市政府精簡檔案相關要求,內容不真實,措施針對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強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按程式逐級呈報市政府領導。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實行檔案限額管理。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由市政府發文。屬同一部門、同一類工作、同一對象的,應合併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除國務院、省政府、成都市政府明確要求外,原則上不單獨印發部門工作要點和工作方案,確有必要印發的,須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批准。突破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的探索改革創新性檔案,以及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屬議事協調機構、聯席會議職責範圍內事務,應自行向成員單位行文或由具體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代行文。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各部門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報送市政府的簡報只保留一種,除新成立部門和議事協調機構外,一律不再批准新設簡報。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深入推進電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制發貫徹落實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成都市政府(成都市政府辦公廳)非規劃類、非法規性檔案的對應發文,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第十章

政務活動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參加各種政務活動由市政府辦統籌安排,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市政府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政務活動,應提前1周將方案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審核後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市級部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應先徵得市政府外辦同意。
五十八、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出席地方和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五十九、開展政務活動要厲行勤儉節約,非外事活動現場不專門擺放花草,不鋪設紅地毯,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外事活動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從嚴控制外賓接待經費,杜絕鋪張浪費。
六十、規範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宣傳報導,市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進行宣傳報導,確需報導的原則上以標題新聞或簡訊形式刊播,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的非外事會見原則上不作新聞報導。
六十一、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規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出發安排出國(境)任務,不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安排考察性出訪。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出訪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嚴守有關紀律要求。回國後按規定提交出訪報告。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按照分工,根據“誰分管、誰出席”和“下級服從上級、外事優於內事、結對互助、統籌協調”的原則參加相關會議、對外接待等政務活動。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在部分政務活動中互為結對,互為結對的領導,其中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務活動職責。互為結對的領導同時外出時,由市政府辦主任負責協調,報市長決定。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六十四、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市政府領導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市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的決定,辦理市人大代表相關建議和市政協委員相關提案,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市政府辦要加強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各部門的督查,推動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六十五、改進督查方式,堅持明察與暗訪相結合,注重書面與實地督查相結合,積極運用“網際網路+督查”等現代化信息手段開展工作,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
六十六、完善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式規範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報告、第三方評估以及督查激勵等制度。加強政府督查系統聯動協作,充實專業力量,推進督查專業化。
六十七、督查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終端問效,切實為科學決策發揮參謀助手作用。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市政府每年開展綜合性大督查,加強對跨區域、跨行業等重要事項的專項督查,加大對涉及民生領域的重大事項的決策督查,加強對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跟蹤督查。
六十八、建立導向明確的目標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充分考慮部門和區域的不同,實施差異化、精準化考評。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評估機制,通過日常監管與綜合考評相結合,確保考評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六十九、加大考核結果運用的正向激勵力度,同時對排名靠後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市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
七十、對市政府部門實施目標績效管理,最佳化指標設定,量化考核內容,簡化考核方式,通過多元化的評價機制,對各部門落實重大決策部署、履行部門職責、推進重點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市政府各部門目標績效管理考評結果按程式報市委、市政府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七十一、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實行目標績效管理,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質生活,通過考核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以及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客觀真實反映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全面履職的實際效果。
七十二、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計畫和審批報備制度,嚴控總量和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切實防止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市政府各部門不得自行設定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為對象的督查檢查考核項目,不得在部門檔案中自行規定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確需開展的要一事一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及部門開展的督查檢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計畫,報市政府辦備案。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七十三、市政府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市政府領導每年針對重大事項,主動約見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聽取意見建議,並領銜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各1件。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積極回應和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新聞媒體特別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及時正確發布信息。
七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和市長公開電話、市長信箱工作制度,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閱批民眾來信來電,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七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七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兩個維護”落實到履職盡責的全過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
建立健全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常態化機制,把上級領導批示講話、重要會議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傳達學習作為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黨組(擴大)會議的固定議程;需馬上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的,及時召開其他會議傳達學習並安排部署;定期更新重要檔案和領導批示及辦理情況台賬,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八十、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代表市政府發表的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政府報告。
八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成都市實施細則以及彭州市實施辦法要求,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馳而不息轉作風。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在政德建設上樹標桿作表率,做到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八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嚴肅查處。
八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辦公用品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八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八十五、加強值班值守,除雙休日外的法定節假日,市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如遇較大級別以上突發事件,按應急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八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八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研究新情況,積累新經驗,解決新問題。貫徹落實好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學知識、學政策制度。
八十八、除市委統一安排外,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舉辦個人作品展覽,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原則上不為出版物作序。
八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和請假銷假制度。市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離開成都市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並按規定報備。市長、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外出活動的安排應告知市政府辦。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成都市外出,須經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市長批准,並抄送市政府辦。
【備註】: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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