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宇案
- 地點:中國江蘇南京市
- 時間:2006年末
- 當事人:彭宇、徐壽蘭
案情經過,誤讀原因,案件影響,判決評價,
案情經過
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跑向一輛乘客較少的公車,與26歲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急於轉車的彭宇隨即將摔倒在地的徐壽蘭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之後,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
徐壽蘭指認撞人者是彭宇。徐壽蘭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
彭宇表示無辜。他說,當天早晨3輛公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3輛車,而自己從第2輛車的後門下來。“一下車,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說謝謝,後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院。”彭宇繼續說,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
1.彭宇與老人是否相撞
2.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問題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當天,老太徐壽蘭的代理律師表示:對判決事實感到滿意,但40%的賠償比預期要少。而彭宇則表示不服此判決。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定,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路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誤讀原因
三個因素致“彭宇是做好事被誣陷”
為什麼一起經法院審結、當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公眾輿論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並被斥之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靶?追蹤“彭宇案”的演化過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關鍵事實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這個最重要的關節點上,警方丟失了事發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支撐,其判決結果因此受到輿論質疑。因此,旁聽公開審理的一些媒體也逐漸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誣陷”的一邊倒傾向。
其二,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譁然和公眾批評,導致社會輿論普遍不認同一審判決結果。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審開庭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定,雙方對此均表示滿意。但依據當事人要求,在和解協定中增設了“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路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從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時讓公眾知曉,經數年發酵,逐步演化為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案件影響
法院調查的原始證據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發生相撞的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據此判決的結果是適當和正確的,二審之前當事人達成庭前和解協定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審理中出現警方丟失詢問筆錄等關鍵證據,一審判決說理、表述不當等問題。雖然相關人員在事後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加強政法隊伍制度建設和思想業務建設仍刻不容緩。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對社會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導作用,要把正確的價值判斷和社會主流價值觀有機融入司法裁判全過程。其次,對一些敏感性強、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案件,應重視輿論引導,積極與媒體溝通,確保11報導客觀公正,防止出現背離事實真相的不當炒作,誤導公眾。
“彭宇案”在審理期間就出現了偏離事實真相的報導和輿情,但辦案單位並沒有足夠重視並對此進行正確引導,對判決之後可能出現的輿情也沒有充分的預計,當此案形成輿論熱點後,又缺乏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使得相關報導逐步偏離事實真相,最終形成判決結果與公眾認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保障熱點案件的公眾知情權,妥善處置為當事人保密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關係,實現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同時,要大力表彰社會道德楷模和先進典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引人向上、促進和諧的良好社會環境。
“彭宇案”被誤讀和放大的負面效應,既有辦案部門操作環節的失誤,也反映了公眾對社會道德缺失、誠信危機的擔憂。為此,要在全社會樹立昂揚向上的道德風尚。南京近5年湧現出6600多名見義勇為的先進個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陳亞林、捨身救人好少年季誠為市民耳熟能詳,尊為楷模。南京通過宣傳先進典型,弘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的道德思想和行為規範,逐步在全社會營造互幫互助、誠信友愛的道德環境。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倡導公民對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些矛盾、糾紛,應本著包容平和、互謙互讓的精神,更多地通過調解、協商的方式解決,這樣做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也更符合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道德。
判決評價
傅鬱林:在彭宇案中,當彭宇在第二次庭審中陷於事實不利地位時,這位出身於網路媒體的小伙子在第三次庭審中引入了媒體監督。而一審法官在根據彭宇的自認、結合當班交警電子筆錄、通過傳訊交警和原告兒子等目擊者當庭質證、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明標準,已經基本可以認定不利於彭宇的事實的情況下,卻可能擔心理由不夠充分,畫蛇添足地運用所謂“經驗法則”、以“人性惡”的個人經驗判斷作為社會一般經驗判斷、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違背證據原理的事實推定。在一審判決引起掀然大波之後,二審法院更是謹小慎微,在已經找到事發當日交警記錄、完全可以確認兩人相撞事實的情況下,卻在二審即將開庭之際,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了和解協定,根據和解協定書的明確要求,賠償責任和數額都不得公開。於是,彭宇案的事實真相直到今日也不是公開審判的結果,對於挽回司法的公信力當然也沒有作用。
李明義(最高法民一庭審判長):前幾年的彭宇案,從一審的證據看,彭宇確實與原告發生了碰撞,一審判決在證據評價和事實認定上並無錯誤,在審理結果上也並無不當,但為何會引起爭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審判決沒有正確理解和運用生活經驗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