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彬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 性質:國家機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市縣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鹽務管理、價格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鹽務管理、價格監督檢查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
(四)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鹽務管理、價格監督檢查等法規的行為。
(五)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竟爭的市場經營秩序;依法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負責質量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託組織協調較大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鹽務管理、價格監督檢查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九)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契約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市著名商標,組織認定縣著名商標;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落實省、市、縣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和食品安全標準。
(十二)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執行國家藥典等藥品標準、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及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的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註冊管理。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負責執業藥師註冊和管理等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三)負責落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用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整治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十四)負責全縣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擬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情況。
(十五)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監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產品的廣告內容。
(十六)承擔全縣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參與較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十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組織協調全縣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十八)負責全縣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統一管理全縣標準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制定、修訂、審批、發布縣級推薦性農業地方標準規範,管理企業標準備案;負責管理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歸口管理全縣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二十)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實施量值傳遞、強制檢定及計量校準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二十一)統一管理和監督認證認可工作,依法規範、監督認證市場,依法對為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技術機構監督管理。
(二十二)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監督管理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
(二十三)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
(二十四)依據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二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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