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縣農牧局是按國家指示進行組織、協調、檢查、指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針對彬縣範圍內實施工作的一個場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彬縣農牧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市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等農業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的政策制定,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措施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全縣糧食、果品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制訂促進糧食、果品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工作。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措施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建議;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範性檔案,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訂全縣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措施,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負責提升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組織落實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檢測機構的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全縣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有關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國家殘留檢測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縣動植物(除森林、野生動物外)的防疫檢疫,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動物(除野生動物外)醫政、重大動物防疫案件查處、獸藥及獸醫器械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組織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防疫、檢疫。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管理,承辦獸用生物製品安全管理工作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工作。
(八)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調查。調查掌握種植業生產和自然災害情況,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提出救災物資和資金的分配意見,組織實施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及時對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市場供求及價格狀況進行預測和研判,指導農業生產。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十)研究制訂全縣果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果業結構調整和資源配置,指導果業生產、加工和果品的銷售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牽頭組織全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二)組織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用地、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加強耕地質量管理。運用工程設施、農藝、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能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五)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工作。貫徹執行中省市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林業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林業普法宣傳教育。
(十六)審核、指導全縣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管理、監督全縣各項林業資金;負責全縣林業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十七)負責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實施天然林木保護工程、退耕還林(草)工程、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等國家生態建設重點工作;負責以植樹種草、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林木種子的管理,指導全縣林木種子苗木基地建設;指導林業有害生物和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對依法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初審;負責縣屬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工作。
(十九)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在國家、省、市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負責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境審批工作;負責馴養、繁殖、經營利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審批工作;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承擔濕地保護、臨時占用濕地恢複方案的核准工作。
(二十)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全縣林業公安工作,指導林業公安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重大案件。
(二十一)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負責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審批、核准全縣林業投資項目,監管全縣國有林業資產。
(二十二)負責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中省市關於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政策,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負責退耕還林和林權糾紛調處工作。
(二十三)指導各類商品林和風景林的培育。對全縣木材加工、林產化工、森林旅遊、林木花卉、林業多種經營等林業產業進行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負責林區木材加工經營的許可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縣林業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十五)貫徹落實中省市扶貧開發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全縣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縣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十六)按照農村貧困人口扶持標準確定扶貧對象,開展精準扶貧;對扶貧對象實施動態管理。
(二十七)負責全縣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和監管,協調指導全縣實施扶貧開發項目。
(二十八)編制全縣貧困地區扶貧開發規劃,指導貧困地區農民適用技術和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二十九)負責全縣扶貧移民搬遷安居工程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社會扶貧工作,組織協調縣級各部門聯縣聯村包戶扶貧工作。
(三十)承擔全縣扶貧開發調查研究、統計監測和信息宣傳工作,負責全縣貧困戶信息系統管理。
(三十一)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申報和下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畫。
(三十二)負責組織、協調、檢查、指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實施工作。
(三十三)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計畫,監督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收支情況。
(三十四)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科學管理工作。
(三十五)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三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