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彬縣發展和改革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發展改革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縣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縣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縣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熱局悼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和土地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產業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綜合分析全縣財政、金融、土地拜協淋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拘罪疊拳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做好需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專項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上報爭取中、省、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相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對違規問題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組織閥連戒微擬訂綜合性產業的相關規範性檔案,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甩恥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規範性檔案,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等重要規範性檔案,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負責能源行業管理,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及相關制驗射應度的規範性檔案。
(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糧食、棉花等儲備。
(八)承擔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平衡銜接責任,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定全縣人口發展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促進就騙漏舉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意見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九)負責全縣節能降耗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實施全縣循環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等規範性檔案;參與編制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政策措施。
(十)組織編制全縣開發區、主體功能區發展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提出我縣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性規定;承擔全縣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重大項目建設促進工作,提出重點項目建設計畫,統籌協調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十二)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糧食流通調控的具體工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指導並推動全行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全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庫存體系建設監督管理;依法對糧食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查和認定,對經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以及統計、儲藏、運輸、加工糧食的技術條件、質量、衛生等進行監督。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執行上級物價主管部門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監測市場物價動態,分析預報市場形勢;開展重要商品價格成本審核工作,組織召開重要商品價格聽證會。
(十四)負責行政事業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和收費統計分析工作,清理整頓亂收費。落實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價費公示制度,開展價格誠信建設。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科技、智慧財產權和防震減災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科技、智慧財產權和防震減災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和技術創新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全縣科研體制改革、防震減災工作的指導與督查;指導技術市場、科技中介機構、民營科技機構和企業研究開發機構以及科技社團的工作;負責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工作,推動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十七)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科技創新環境營造、人才培養、條件建設和研發支持等方面的各類科技計畫;組織國家、省級、市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與實施;組織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資)金項目及國家、省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申報和實施;負責全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審核推薦上級科技進步獎和各類科技計畫項目;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的審核、登記、引進和推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技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與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及各鎮(街道)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導技術市場、科技中介機構、民營科技機構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承擔規範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十九) 負責擬訂全縣防震減災中長期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地震監測預報和防震減災及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全縣地震台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負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
(二十) 負責全縣科技、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普及和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扶貧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科技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省內外先進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技術出口工作;加強與省內外高校院所、科研院所等各方面的科技合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套用。
(二十一)依據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組織編制全縣開發區、主體功能區發展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提出我縣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性規定;承擔全縣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重大項目建設促進工作,提出重點項目建設計畫,統籌協調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十二)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糧食流通調控的具體工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指導並推動全行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全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庫存體系建設監督管理;依法對糧食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查和認定,對經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以及統計、儲藏、運輸、加工糧食的技術條件、質量、衛生等進行監督。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執行上級物價主管部門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監測市場物價動態,分析預報市場形勢;開展重要商品價格成本審核工作,組織召開重要商品價格聽證會。
(十四)負責行政事業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和收費統計分析工作,清理整頓亂收費。落實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價費公示制度,開展價格誠信建設。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科技、智慧財產權和防震減災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科技、智慧財產權和防震減災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和技術創新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全縣科研體制改革、防震減災工作的指導與督查;指導技術市場、科技中介機構、民營科技機構和企業研究開發機構以及科技社團的工作;負責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工作,推動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十七)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科技創新環境營造、人才培養、條件建設和研發支持等方面的各類科技計畫;組織國家、省級、市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與實施;組織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資)金項目及國家、省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申報和實施;負責全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審核推薦上級科技進步獎和各類科技計畫項目;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的審核、登記、引進和推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技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與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及各鎮(街道)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導技術市場、科技中介機構、民營科技機構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承擔規範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十九) 負責擬訂全縣防震減災中長期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地震監測預報和防震減災及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全縣地震台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負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
(二十) 負責全縣科技、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普及和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扶貧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科技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省內外先進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技術出口工作;加強與省內外高校院所、科研院所等各方面的科技合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套用。
(二十一)依據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