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是指強行進入場內的,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
- 標籤:拘留,行為,違法,縱橫,
-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裁量標準:一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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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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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拘留,行為,違法,縱橫,
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影響較少的
罰款基準: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採取暴力、威脅、結夥等手段強行進入場內的;
(2)聚眾實施的首要、骨幹分子;
(3)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等較重後果的;
(4)致使活動的正常進行受到影響的;
(5)造成大型活動現場秩序混亂的;
(6)不聽民警及工作人員勸阻,多次實施的;
罰款基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對強行進入場內的,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
高郵朱某不出示入場門票,強行進入高郵市沙堰影劇院觀看歌舞演出,並衝上舞台踢壞腳燈,致演出中斷近二十分鐘。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朱因“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被拘留柒日並處罰款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