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措施的一種。主要適用於強占、濫占國家、集體土地建房、租賃變賣房屋後的搬遷。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不自動履行的,法院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或退出的措施。實施該措施由法院院長簽發限期被執行人遷出或退出的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執行人員強制搬遷。

被執行人所在單位、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根據法院通知到場協助執行;同時,也要通知被執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屬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運至指定地點的財物,要通知交給被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接收。經過強制遷出的房屋或退出的土地,由法院交給強制執行申請人。該措施的進行全過程應記入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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