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豐臺區人民法院內設執行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臺法院執行局
- 類型:執行局
- 地區:豐臺
- 職責:根據級別管轄,執行本院一審民事
工作職責,受理範圍,執行局內分工,執行許可權,
工作職責
其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級別管轄,執行本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執行受託執行案件,辦理受託及委託執行案件的相關事宜。
受理範圍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式的案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執行局內分工
執行一庭負責辦理標的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案件和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案件的執行實施事項。
執行二庭:負責下列案件的執行實施事項:1、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案件之外的其他行為給付類案件;2、足額財產保全案件;3、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案件;4、刑事附帶民事案件;5、委託及受委託執行案件;6、標的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執行案;7、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案件。
執行三庭:負責執行管理、執行信訪、執行督查和執行審查事項。
執行許可權
執行局收到立案受理的案件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則強制執行。執行局代表執行法院,可以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有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當事人或其他人員以及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有權對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而拒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