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轉股條款

強制性轉股條款是發行人商定在一定條件下,要求投資人把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制性轉股條款
  • 含義:投資人將公司債券換為公司股份
  • 種類:南化轉債、茂煉轉債、絲綢轉債
  • 其他品種:機場轉債、鞍鋼轉債
條款,解釋,示例,

條款

在滿足募集說明書約定的強制性轉股條件時,發行人實施強制性轉股的,應當於強制性轉股條件滿足後的十 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三次公告。

解釋

強制性轉股條款是發行人約定在一定條件下,要求投資人將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條款。  目下,我國可轉換債券部分品種在發行時就具有強制性轉股條款,如南化轉債、茂煉轉債、絲綢轉債。到期後可轉債持有人無權要求清償本金,公司有權將轉債強制轉股。其他兩個品種,機場轉債、鞍鋼轉債雖然沒有強制轉股條,但設計了期間有條件贖回的規定。

示例

南化、絲綢轉債的強制性轉股條款
1.到期日前有條件強制性轉股
公司股票上市後,如
收盤價在1999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0年8月2日(含此日)之間持續高於轉股價250%或250%以上達35個交易日以上;
收盤價在2000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1年8月2日(含此日)之間持續高於轉股價180%或180%以上達25個交易日以上;
③收盤價在2001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2年8月2日(含此日)之間持續高於轉股價100%或100%以上達15個交易日以上;
④收盤價在2002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3年8月2日(含此日)之間持續高於轉股價30%或30%以上達10個交易日以上;
則公司有權將剩餘轉債強制性地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公司股票。
2.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
轉債到期日前未轉換為股票的可轉債,將於到期日強制轉換為公司股票。實施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時,轉股價將進行調整,即以轉債到期日前三十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的平均值及當時生效的轉股價兩者較低者作為轉股價格。但重新計算的轉股價格不應低於當時生效的轉股價格的百分之八十。
茂煉轉債強制轉股條款
在轉債到期日前未轉換為股票的可轉債,將於到期日強迫轉換為公司股票。實施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時,轉股價將進行安排,即以轉債到期日前三十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的平均值及當時奏效的轉股價兩者較低者作為轉股價格。若重新計算的轉股價格低於當時奏效的轉股價格的80%,則以當時生效的轉股價格的80%作為實際轉股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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