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躍軍(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原常委、原副校長)

張躍軍(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原常委、原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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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躍軍,男,安徽五河人,高級經濟師。曾任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副廳級)。

2023年7月11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原常委、原副校長張躍軍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零9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躍軍
  • 國籍中國
  • 籍貫:安徽五河
  • 職稱:高級經濟師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公開通報,決定逮捕,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2年9月2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張躍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12月,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原常委、原副校長張躍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躍軍身為高校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思政課教師,毫無信念,毫無師德,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嚴重踐踏職業操守,嚴重損害教師隊伍形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旅遊活動安排,違規為他人謀取組織人事利益;利慾薰心,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甚至主動尋求被圍獵,公然把任職高校的公共資源當成權錢交易的籌碼,以權謀私,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喪失底線,品行敗壞。
張躍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其行為嚴重污染任職學校政治生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躍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通報

2022年12月,安徽省紀委監委對7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有安徽財經大學原副校長張躍軍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問題。2013年至2021年,張躍軍先後收受多名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金和購物卡、平板電腦、高檔菸酒、石斛等禮品(變賣違規收受禮品獲利21.34萬元),折合總計24.88萬元,其中多次發生在春節等節日期間。2017年至2018年,張躍軍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攜家人到新疆、江西、雲南、浙江等地旅遊,相關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張躍軍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12月,張躍軍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決定逮捕

2023年2月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眾號訊息: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原常委、原副校長張躍軍(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躍軍作出逮捕決定。

一審開庭

2023年4月18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原常委、原副校長張躍軍涉嫌受賄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張躍軍利用其擔任安徽財貿學院辦公室副主任、龍湖校區建設委員會綜合辦公室主任、安財大文學與藝術傳媒學院黨總支書記、校辦公室主任、校黨委常委、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接、商品採購、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255.61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躍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躍軍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單位及民眾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3年7月11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財經大學黨委原常委、原副校長張躍軍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零9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張躍軍利用其擔任安徽財貿學院辦公室副主任、龍湖校區建設委員會綜合辦公室主任、安財大文學與藝術傳媒學院黨總支書記、校辦公室主任、校黨委常委、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接、商品採購、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255.6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躍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張躍軍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張躍軍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並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張躍軍當庭表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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