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貴英
- 外文名:Zhang Guiying
- 別名:軍師、英英、小英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李端鎮
- 出生日期:1992年
- 職業:自由職業
- 男友:連環殺手周克華
- 事件:窩藏周克華
- 學歷:國中
- 性別:女
人生經歷,早年經歷,生活經歷,包庇他人,涉案事件,刑事拘留,出庭受審,控辯焦點,一審宣判,定罪觀點,有罪,無罪,
人生經歷
早年經歷
張貴英出生時大病纏身,“放在籮筐里,看著都快死了,後來硬是活了過來”。
張貴英患上癲癇後,智力下降,成績變差,國中畢業後就不讀書了。在同學眼中,病後的張貴英變得“孤僻”、“自卑”。
2008年底,國中畢業的張貴英與同村姐妹一道,加入了南下珠三角的務工大軍。
生活經歷
2011年4月左右,周克華來到她所在的按摩店,並使用化名“劉東”結識張貴英。
張貴英坐檯時,周克華常去找她。後周克華包養了張貴英,每周付一萬元人民幣,四個月付了約14萬元。並願意拿錢給她醫癲癇。送她的金銀首飾,她都交給了母親李某保管,只留了一對鉑金耳環隨身帶著。期間,張貴英的弟弟說想要買一台筆記本電腦,劉東知道後,將自己不用的一台筆記本電腦給了其弟弟。
包庇他人
張貴英成了周克華女友,得到周克華的細心照料。周要求張貴英跟著乾,並帶著她到了重慶作案。
第二次包養期滿後,周克華稱自己的租住房到期了,想繼續住在張的住處。並告訴了張貴英他的真實姓名:周克華。
兩人在宜賓同居期間,周克華出手闊綽,對張貴英十分照顧,就連吃飯,很多時候也是周克華從外面買回帶給張貴英吃。在張貴英的眼裡,周克華是一個很有能力的人,心態比一般人冷靜得多,漸漸地,她對周克華產生了依賴。
周克華要求張要交一份投名狀或者跟自己到重慶去做事。張貴英說選擇和周克華一同前往重慶“做事”。
2011年7月1日,張貴英和周克華一同前往重慶。
涉案事件
刑事拘留
出庭受審
周克華女友張貴英案於2013年1月15日在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為張貴英擔任辯護律師的四川舟楫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稱,他將為張貴英做無罪辯護。2013年1月13日,張貴英的父母就趕去重慶,旁聽女兒的案子。
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2013年1月15日下午開庭審理此案,張貴英被指控涉嫌犯窩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對張貴英判處4年至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庭審持續近5個小時,法庭最終決定擇期宣判。
控辯焦點
被擊斃周克華和同居人是否同一人
檢方出示多項證人證言,其中包括DNA鑑定結果以及從張貴英租住房內提取的周克華指紋等證據,以證明周克華就是“8·10”案的作案人,且張貴英和周克華有關,並為他提供了居住等條件,因此她構成窩藏罪。
是否構成窩藏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檢方認為,張貴英的行為構成窩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此提供了大量證據。辯護人姚飛認為,指控證據不足,指控的兩個罪名不能成立。
是否在案發後向周克華通風報信
在周克華持槍劫殺人案發生後的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間,張貴英多次用電話和簡訊的方式與周克華聯繫,將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機關偵查和追捕的相關情況告訴周克華,並向周克華提供他試圖用來掩蓋他右唇上白痣的口紅。
對於這些兩人往來的簡訊,辯護人姚飛提出,這就像兩個朋友間在討論一個新聞事件一樣。
鑒於控辯雙方對於證據分歧較大,法庭表示,證據是否採信再作合議。
身患癲癇病審訊時精神是否正常
據了解,張貴英患有癲癇,其辯護律師辯稱其在接受審訊時可能癲癇病發,警方應該在審訊前問她是否發病。同時,張貴英被抓後難免出現激動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張貴英在接受審訊時做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作案錄像公布
在法庭辯論階段,因辯護人姚飛質疑檢方未提供周克華作案的視頻資料,法官當即表示重回法庭調查階段,要求檢方播放這段錄像。
簡訊記錄
公訴機關出示了8·10槍案後周克華與張貴英的通話記錄和部分簡訊清單。證據顯示,從2012年4月10日開始,一直到當年8月13日,兩人通訊頻繁。
一審宣判
2013年3月22日日上午9時30分,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周克華女友張貴英被指控犯窩藏、包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
張貴英因犯掩飾犯罪所得罪,被判1年6個月,並罰1萬。因犯窩藏罪,被判4年。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1萬。其當庭表示,不抗訴。
定罪觀點
有罪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王尚金律師就周克華女友是否涉嫌犯罪及涉嫌何罪進行了分析。他說,根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這一行為必須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且雙方沒有事前通謀。按照這一法律規定,如果張貴英僅是周克華女友身份,對其行蹤不管不問,或者問了,但周克華並不說。直到案發時,張貴英主動為周克華提供藏身住所,為其通風報信,使得周克華逃匿,只要有這些情況屬實,即便事後周克華還是被擊斃,張貴英仍構成窩藏、包庇罪。如果根據警方調查的情況,發現張貴英儘管沒有直接實施犯罪,但如果她真是周克華的“軍師”,參與策劃並指導實施犯罪,其性質就十分嚴重。她跟周克華共同承擔同樣的刑事責任,即是主犯。按照法律規定,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張貴英也將面臨著最高可處以死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