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0年7月——1986年1月,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太平街國小
教師;
1986年1月——1987年10月,呼和浩特市團委幹事;
1987年10月——1990年5月,呼和浩特市團委少工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0年5月——1994年8月,呼和浩特市團委學校部部長、少工委辦公室主任;
1994年8月——1995年4月,呼和浩特市委組織部組織處正科級組織員;
1995年4月——1996年8月,呼和浩特市委組織部青乾處正科級組織員;
1996年8月——1998年10月,呼和浩特市組織部青乾處副處長(
正科級);
1998年10月——2005年7月,呼和浩特市托縣
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5年7月——2006年7月,呼和浩特市托縣縣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
2006年7月——2007年3月,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
辦公室主任;
2007年3月——2010年6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兼市政務服務中心黨組成員、主任;
2010年6月——2012年4月,呼和浩特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兼市政務中心黨組書記、主任;
2012年4月——2012年10月,呼和浩特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兼市政務中心黨組書記、主任、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籌備處負責人;
2012年10月——2013年1月,呼和浩特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兼市政務服務中心黨組書記、主任、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
2013年1月——2014年9月,呼和浩特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兼市政務服務中心黨組書記、主任,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
2014年9月——2016年4月,呼和浩特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兼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黨組書記、主任;
2016年4月——2018年4月,呼和浩特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人物事件
嚴重警告
根據中央第二巡視組“巡視回頭看”移交線索,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查處了呼和浩特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海生違規公款旅遊問題被通報。
張海生利用赴外地參加會議的機會,兩次擅自帶領參會人員在當地遊玩、購物、參觀,將產生的費用總計6420元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銷的行為,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廉潔紀律,自治區紀委給予張海生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責令對趙雪東、閆文勝、郎顯超、朱志清、李維娜、李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上述7人將公款報銷的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1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張海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黨組成員張海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海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購物並公款報銷食宿費用,違規給職工發放福利,違規購置車輛;違反工作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私設“小金庫”,將呼和浩特市政務服務中心相關支出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銷。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5家銀行和102家招標代理公司、97名個人索取總計493.397萬元,涉嫌單位受賄罪,張海生對此負有直接責任;張海生利用職務之便,向相關企業索取大眾牌途銳越野車1輛,價值78.3372萬元,涉嫌受賄罪;利用職權指使他人用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賬外資金,為其個人購買集郵冊、冬蟲夏草、購物卡總計33.53萬元,涉嫌貪污罪。
張海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分別給予張海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依法逮捕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張海生(副廳級)涉嫌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8年8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單位受賄罪、貪污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海生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張海生(副廳級)涉嫌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海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張海生,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被告人張海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海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巨額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