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指南

張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提取條件,辦理要件,辦理時限,

提取條件

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貸款已還清,且未給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作擔保或擔保責任已解除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條件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或工作調出本市行政區域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未再就業的;
9.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無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員住院治療費或子女上大學學費的。
辦理場所:所屬轄區管理部、受託銀行指定視窗。

辦理要件

1.《張掖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住房公積金支取憑證》;
3.職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由代辦人辦理的,還須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
4.根據職工提取情形不同,還須同時提供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1)按時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五年以上,且未享受房改政策購房及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一年內購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稅完稅憑證等有效證明材料;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城市建設用地許可證》、《城市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2)離、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的離退休批文複印件;工作調出本市行政區域的,須提供組織、人事部門調動手續。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解除勞動關係的有效文書、證明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材料。
(4)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出境登記卡。
(5)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後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償還貸款本息的,須提供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稅完稅憑證以及首套房證明材料。
(6)合法租住公有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須提供房屋租賃契約、繳租發票及工資收入證明。
(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8)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未再就業的,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和未再就業證明。
(9)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無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員住院治療費或子女上大學學費的,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民政部門發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和繳納房租、住房治療費或子女上大學學費的相關證明資料。
三、辦理流程
職工提供要件材料→所屬轄區管理部審核後出具付款票據→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需要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提取申請人對管理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覆核;覆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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