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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市旅遊市場秩序管理規定
(2022年6月28日經張家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7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引導和規範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綜合監管機制】旅遊市場秩序監管應當堅持屬地管理、部門聯動、行業自律、社會監督、齊抓共管的原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旅遊、市場監管、發改、公安、交通運輸、網信、通信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組成的旅遊市場秩序綜合監管體系。
旅遊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市場監管、發改、公安、交通運輸、網信、通信管理等相關部門共同配合,加強對旅遊新業態和線上旅遊經營活動的監測監管。
在節假日及學生寒暑假等旅遊旺季,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在本轄區內開展旅遊市場秩序集中執法行動。
旅遊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據公共突發性事件或者緊急管制需要,適時作出關停或者開放接待服務的決定。
第三條【智慧旅遊】市、縣(區)人民政府推進智慧旅遊體系建設。建立智慧旅遊服務與監管系統和信息資料庫,將旅遊項目、旅遊經營企業及其職員、包價旅遊契約、電子行程單、旅遊消費信息、旅遊服務質量評價等信息、數據納入智慧旅遊監管系統和資料庫管理。建立旅遊市場經營者與旅遊者權責明確、供需明晰、保障統一的旅遊服務質量保障平台。
第四條【旅遊價格與經營行為監管】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旅遊項目價格成本調查,建立文化演藝、景區交通、景區景點等旅遊項目成本監管制度;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演藝類旅遊項目的統籌規劃,引導其健康有序發展;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演藝類旅遊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管。
第五條【旅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條【行業協會自律機制】旅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的制度體系建設,建立旅遊行業質量標準、優惠與折扣規則、競爭秩序、服務規範等行業經營行為公約和自律制度。旅遊行業協會組織制訂的自律公約、管理制度、行業服務標準等,按照協會章程規定的程式,經過旅遊行業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或者公開聽證程式獲得通過的,旅遊經營者應當遵照執行。
第七條【關聯性旅行社監管】自然人、企業法人註冊、入股、實際控制或者管理多家旅行社的,其中一家旅行社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或者被列入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其關聯社應當納入相關職能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並增加執法檢查頻次。關聯企業及其關聯人員,兩年內不得享受各級各部門實施的扶持、獎勵、評先及其他優扶政策。
第八條【旅遊佣金制度】旅遊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明示方式向合法的中間人支付旅遊佣金。旅遊佣金需經雙方契約約定,遵守行業自律規則,通過公對公賬戶結算,自覺接受職能部門監管。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旅遊佣金給付比例實行分類指導和管理,指導行業協會組織加強對旅遊佣金給付行為的自律和監督,建立旅遊佣金給付目錄指引體系。
第九條【旅遊經營者基本規範】旅遊經營者應當服從行業管理和自律規定,積極支持和參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推進智慧旅遊體系建設、規範和最佳化旅遊市場環境、促進和引領旅遊業健康發展所推行的改革。自覺使用旅遊電子契約和電子行程單,為旅遊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條【旅行社保證金制度】旅行社應當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購置符合規定的保證金履約保證保險產品、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等方式中的一種存繳保證金,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旅行社禁止行為】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出租、掛靠等方式委託他人經營企業所屬部門或者服務網點,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權;
(二)為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開具電子行程單;或者虛構、假借導遊人員信息開具旅遊電子行程單;
(三)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進行同城轉交;
(四)編造、製造旅行困境,拒絕履行包價旅遊契約或者強行推銷商品或服務;
(五)未經旅遊者書面委託,代替或者模仿旅遊者在旅遊服務契約、旅遊服務質量評價、安全風險確認等涉及旅遊者重大權益的文書上籤字。
第十二條【旅行社服務網點禁止行為】旅行社服務網點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訂其設立社之外的旅遊接待契約;
(二)直接將旅遊者交由其設立社之外的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務;
(三)直接與旅遊服務供應商實施旅遊業務往來。
第十三條【線上旅遊經營】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取得經營相關業務的合法資質,不得偽造、盜用、租借他人資質。
線上旅遊經營者通過網際網路線上上直接提供或者通過第三方平台提供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在網頁顯著位置公示業務經營者以及第三方平台的營業執照等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以及旅行社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等其他重要信息,並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不得歪曲、虛構、隱瞞信息。
第十四條【導遊及相關人員】在本市執業的導遊人員,應當參加本市自然地理、人文歷史和旅遊管理法規、政策、行業自律規定等內容的培訓。非本市導遊統一納入張家界市智慧旅遊監管系統。
景區講解員由景區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旅遊行業協會、景區所屬經營主體聯合培訓。講解員僅限於本景區範圍內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和諮詢服務,不得超範圍執業。
推進外語人才培養和儲備制度,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充實外語人才庫,由市旅遊主管部門核發相應語種的外賓接待證。
第十五條【旅遊團隊購物】旅遊團隊購物經營者不得組織開展包廂式購物活動。除以專程購物為旅遊目的的旅遊團隊外,旅行社安排旅遊團隊購物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並在契約中約定專門購物環節或者自由活動時間,納入旅遊行程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旅遊團隊在旅遊期間的專門購物時間累計不得超過4小時;
(二)在餐飲與購物一體化的場所安排用餐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三)設定在景區內的購物場所納入旅遊團隊購物環節管理。
第十六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在旅遊團隊購物場所購買商品的,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鮮活易腐的商品除外。
第十七條【旅遊運輸】從事旅遊道路運輸,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結算制度;
(二)旅遊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車輛的動態監管,安裝定位系統和行車記錄設備,完整記載並保存車輛運行監控數據,保存時間不少於4個月;
(三)不得在車輛運行過程中兜售商品。
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非運營車輛為旅遊者提供往返於景區景點的旅遊接待服務。
第十八條【旅遊項目經營】旅遊經營者應當考量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兒童等多種主體的旅遊需求,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服務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方案等。
高風險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控與防範,實行項目經營者強制保險,鼓勵旅遊者購買意外保險。
旅遊經營者不得強制捆綁銷售旅遊項目,不得實施或者變相實施相互削價競爭等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旅遊經營者不實行旅遊佣金公對公結算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二十條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規定開具電子行程單的;
(二)拒絕將其資質、經營項目、旅遊消費、旅遊契約和旅遊服務質量評價等信息納入政府智慧旅遊監管系統和資料庫管理的。
第二十一條旅遊道路運輸經營者在車輛運行過程中兜售商品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相關用語的含義:
旅遊佣金,是指旅遊行業的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旅行社等中間人的報酬。
包廂式購物,是指旅遊經營者以休息、聽課、體驗等名義或形式,將旅遊者帶入獨立、封閉(類似包廂式)的房間內,通過虛構事實或擴大商品用途、功效等方式,實施“洗腦式”虛假宣傳,哄騙、誘導、蠱惑或強迫旅遊者購物消費的商品銷售模式。
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或者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繫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人員是指關聯企業的投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
同城轉交,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將已經簽訂旅遊包價契約且遊覽活動行程在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的旅遊者,轉交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旅行社業務經營者承擔旅遊接待服務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規定,旅遊團隊購物經營者不得組織開展包廂式購物活動。消費者在旅遊團隊購物場所購買商品的,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鮮活易腐的商品除外。
《條例》強調,旅行社不得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權。旅遊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明示方式向合法的中間人支付旅遊佣金。旅遊佣金需經雙方契約約定,遵守行業自律規則,通過公對公賬戶結算,自覺接受職能部門監管。
《條例》指出,旅行社不得以出租、掛靠等方式委託他人經營企業所屬部門或者服務網點,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權;不得為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開具電子行程單;或者虛構、假借導遊人員信息開具旅遊電子行程單;不得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進行同城轉交;不得編造、製造旅行困境,拒絕履行包價旅遊契約或者強行推銷商品或服務;未經旅遊者書面委託,不得代替或者模仿旅遊者在旅遊服務契約、旅遊服務質量評價、安全風險確認等涉及旅遊者重大權益的文書上籤字。
《條例》要求,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取得經營相關業務的合法資質,不得偽造、盜用、租借他人資質。線上旅遊經營者通過網際網路線上上直接提供或者通過第三方平台提供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在網頁顯著位置公示業務經營者以及第三方平台的營業執照等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以及旅行社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等其他重要信息,並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不得歪曲、虛構、隱瞞信息。
《條例》表示,在張家界執業的導遊人員,應當參加本市自然地理、人文歷史和旅遊管理法規、政策、行業自律規定等內容的培訓。非本市導遊統一納入張家界市智慧旅遊監管系統。景區講解員由景區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旅遊行業協會、景區所屬經營主體聯合培訓。講解員僅限於本景區範圍內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和諮詢服務,不得超範圍執業。
《條例》規定,旅遊團隊購物經營者不得組織開展包廂式購物活動。除以專程購物為旅遊目的的旅遊團隊外,旅行社安排旅遊團隊購物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並在契約中約定專門購物環節或者自由活動時間,納入旅遊行程管理。此外,還規定旅遊團隊在旅遊期間的專門購物時間累計不得超過4小時;在餐飲與購物一體化的場所安排用餐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設定在景區內的購物場所納入旅遊團隊購物環節管理。消費者在旅遊團隊購物場所購買商品的,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鮮活易腐的商品除外。
《條例》明確,旅遊經營者不得強制捆綁銷售旅遊項目,不得實施或者變相實施相互削價競爭等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行為。旅遊經營者不實行旅遊佣金公對公結算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