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種建設單位的經營方式,通常由相應的臨時機構負責施工管理,是為了應當建築工程力量弱等缺點做出的相應政策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工程自營方式
- 屬性:一種建設單位的經營方式
- 負責機構:相應的臨時機構
- 作用:應當力量弱等缺點做出調整
自營方式與承包方式相比有明顯特點:如由臨時機構管理,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積累建設經驗和提高職工素質,也不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和降低工程成本。但它作為一種補充性質的經營方式,仍有必要,如當工程零星或處在邊遠地區,工程性質特殊而當地又缺乏建築力量等情況下,多以自營方式組織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