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是建設工程活動中最主要的主體。作為建造師,應該了解法人的定義、條件以及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別要熟悉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工程法人制度
  • 所屬行業:建設工程
1. 法人的概念與條件
■ 概念
☆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 注意法人不是人,是組織是機構是單位
■ 法人4條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 有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是自然人,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
【典型例題】
◆ 法人應當具備( )等條件。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C.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D.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經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批准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人的四條件。參見教材P10。
2. 法人的分類其它組織
■ 分類
☆ 企業法人:以盈利為目的
☆ 非企業法人:不以盈利為目的,分為行政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三類
■ 法人資格的取得(兩種情況)
☆ 成立之日取得:行政法人,不需要辦理登記的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 核准登記後取得:企業法人(工商局)和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3.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的地位
☆ 大多數活動主體都是法人,但也有沒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如分公司、項目部)
☆ 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表現在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 法人的作用
☆ 法人是建設工程中的基本主體
☆ 確立了建設領域國有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4. 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 項目經理部的概念和設立
☆ 項目經理部是施工企業為了完成某項建設工程施工任務而設立的組織
☆ 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是施工企業根據建設項目而組建的非常設的下屬機構
☆ 項目經理根據企業法人的授權進行工作
■ 項目經理的地位
☆ 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
☆ 是一種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 法律關係
☆ 項目經理與施工單位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
☆ 項目部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 典型案例
☆ 項目經理未按時完成施工任務,責任應由施工企業承擔,而不是項目經理本人承擔
☆ 項目經理簽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時支付,材料供應商應當以施工企業作為被告,而不能直接告項目經理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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