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

《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和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制定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
檔案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檔案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 財政部 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關於印發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知發運字〔20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科技廳(局),財政廳(局),各軍兵種裝備部(參謀部、戰勤部),軍委機關各部委有關局(廳)、軍委各直屬機構有關局、軍委各直屬單位科研部,武警部隊裝備部,中國科學院,各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各有關單位: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決策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和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制定了《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
財政部 自然科學基金委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2024年1月14日

全文內容

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決策部署,建立完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智慧財產權的聲明制度,支撐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含國防專利)(以下統稱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質量監測、績效分析和科學管理,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健全新型舉國體制,按照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有關部署,建立完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智慧財產權的聲明制度,推動強化關鍵領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智慧財產權布局,提高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更好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按照統籌兼顧、穩妥有序、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以下簡稱聲明制度),組織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在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申請環節規範聲明受資助的項目信息,打通聲明填寫、信息採集、跟蹤監測等全鏈條,持續跟蹤分析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數量、質量、運用等情況,有效發揮專利審查對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評價和引導作用,提高項目承擔單位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運用能力,不斷提升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產出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聲明制度內容、範圍和要求
(一)聲明內容。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在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申請時,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中,對該專利申請所依託的項目類型、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等信息進行聲明;其中,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在財政產出國防專利申請時,需在國防智慧財產權業務系統中,對該國防專利申請所依託的項目類型、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等信息進行聲明。國防和軍隊建設涉密科研項目產出專利,需在國防智慧財產權業務系統中聲明。聲明信息僅作為政府管理的內部信息,暫不對外公開。
(二)項目範圍。率先在中央財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項目中實施,範圍包括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含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重大專項接續項目、面向2035的重大項目等)、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等國家科研項目,以及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項目。後續視制度運行情況,研究逐步將項目範圍擴大至其他中央部門科研項目及地方財政資助科研項目。需要聲明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範圍發生調整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管理要求。
1. 提交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需要在專利申請受理後進行聲明;如專利申請已受理尚未授權,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補充提交聲明;對於已授權專利可自願聲明。
2. 每個財政科研項目專利只能聲明一項財政資助科研項目信息,涉及多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僅聲明其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信息。
3. 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申請人應為項目承擔單位(個人)或其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科研人員。
4.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督促本單位項目負責人、發明人或專利工作人員等參與者及時規範進行聲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做好指導監督。未進行聲明的財政科研項目專利不得作為項目結項驗收的成果。
三、服務保障措施
(一)聲明信息採集。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或個人按照上述要求填寫聲明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負責對聲明的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申請人等信息進行採集。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對聲明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對於不符合聲明填寫要求的不納入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範圍。
(二)審查服務支撐。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結合項目來源、技術領域、申請人信息、聲明數量等情況,依法進行專利審查,進一步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
(三)質量評價反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分別組織對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申請數量、技術領域、授權情況等進行監測評價,按照項目類別、承擔單位等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定期向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軍隊有關單位反饋專利聲明信息。相關質量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驗收評價和績效分析的重要依據。
(四)運用情況跟蹤。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分別組織對授權後的財政科研項目專利進行持續跟蹤,對維持年限以及專利轉讓許可、轉化實施等運用情況進行分析,與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軍隊有關單位共同推動財政科研項目專利轉化運用。根據有關跟蹤監測情況,進一步指導最佳化各類科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政策引導。各有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聲明制度的重要意義,加強管理引導、強化工作協同、做好服務保障,將聲明制度要求及相關宣傳培訓納入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等管理環節,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按要求進行資助項目信息聲明。各地智慧財產權、科技、財政部門可參照試行建立地方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確定聲明項目清單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與完成備案的有關地方建立清單內項目專利聲明信息的反饋機制,支持地方做好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管理和運用。
(二)健全運行機制。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便利順暢的聲明信息採集和數據共享機制,及時開展財政科研項目專利評價監測工作,把好聲明入口關和項目驗收關,不斷提高制度運行效率和實施效果。各有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以聲明制度實施為牽引,強化科研項目全過程智慧財產權管理,切實提高財政科技投入的產出績效。
(三)強化協同運用。各地智慧財產權、科技部門要將財政科研項目專利作為重要的成果庫,在提高專利質量的同時,做好與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實施、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落實等政策銜接,發揮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和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體系作用,全方位提高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運用效益。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授權超過五年沒有實施且無正當理由的財政科研項目專利,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無償實施。

內容解讀

一.建立聲明制度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2021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明確提出“建立完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智慧財產權的聲明制度(以下簡稱聲明制度)”。《“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也對“建立健全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智慧財產權的聲明制度和監管機制”作出部署。2023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進一步明確“啟動實施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的要求。
聲明制度,簡而言之,就是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在項目產出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註冊過程中,向主管部門聲明受資助的項目信息。專利是科研項目成果產出的主要形式,此次印發的《實施方案》率先建立了專利的聲明制度,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和示範意義。一是有利於加強對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含國防專利)的監測管理,推動強化關鍵領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智慧財產權布局,提高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更好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二是有利於發揮專利審查對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評價和引導作用,提高項目承擔單位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運用能力,不斷提升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產出質量和管理水平。三是有利於促進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成果轉化。通過實施聲明制度摸清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底數,持續跟蹤分析相關專利的數量規模、申請質量、轉化運用等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轉移轉化支持政策和措施。
二.《實施方案》主要內容有哪些?
《實施方案》主要分為總體要求,聲明制度內容、範圍和要求,服務保障措施以及工作要求等4個方面,細化了聲明的信息內容、項目範圍、管理要求等基本事項,明確了聲明信息採集、審查服務支撐、質量評價反饋、運用情況跟蹤等保障措施,並從加強政策引導、健全運行機制、強化協調運用等3個方面對地方相關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承擔單位提出了針對性的工作要求。
三.相關單位或個人需要如何做出聲明?
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在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申請時,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中,對該專利申請所依託的項目類型、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等信息進行聲明;其中,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在財政產出國防專利申請時,需在國防智慧財產權業務系統中,對該國防專利申請所依託的項目類型、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等信息進行聲明。國防和軍隊建設涉密科研項目產出專利,需在國防智慧財產權業務系統中聲明。聲明信息僅作為政府管理的內部信息,暫不對外公開。
四.哪些科研項目在申請專利時需要進行聲明?
一是中央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率先在中央財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項目中實施,範圍包括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含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重大專項接續項目、面向2035的重大項目等)、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重點專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等國家科研項目,以及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項目。後續視制度運行情況,研究逐步將項目範圍擴大至其他中央部門科研項目及地方財政資助科研項目。需要聲明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範圍發生調整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二是地方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地方智慧財產權、科技、財政部門可參照試行建立地方財政資助科技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確定聲明項目清單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與完成備案的有關地方建立清單內項目專利聲明信息的反饋機制,支持地方做好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管理和運用。
五.聲明過程中有什麼具體要求?
一是提交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需要在專利申請受理後進行聲明;如專利申請已受理尚未授權,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補充提交聲明;對於已授權專利可自願聲明。二是每個財政科研項目專利只能聲明一項財政資助科研項目信息,涉及多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僅聲明其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信息。三是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申請人應為項目承擔單位(個人)或其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科研人員。
六.地方有關部門應在哪些方面入手落實好實施方案?
一是梳理分析本省(區、市)財政科研項目投入和專利產出情況,研究明確擬納入聲明的項目清單,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與國家局建立信息反饋機制。二是將財政科研項目產出專利作為重要的成果庫,採取專利質量管理和轉化運用促進等配套措施,做好與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實施、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落實等政策銜接,發揮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和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體系作用,全方位提高財政資助科研項目的智慧財產權運用效益。
七.各有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項目承擔單位應如何做好聲明工作?
一是各有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聲明制度的重要意義,加強管理引導、強化工作協同、做好服務保障,將聲明制度要求及相關宣傳培訓納入科技項目立項、驗收等管理環節,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按要求進行資助項目信息聲明。二是各有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以聲明制度實施為牽引,強化科技項目全過程智慧財產權管理,切實提高財政科技投入的產出績效。三是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督促本單位項目負責人、發明人或專利工作人員等參與者及時規範進行聲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做好指導監督。
八.國家有關部門將如何做好聲明制度工作?
一是健全運行機制。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便利順暢的聲明信息採集和數據共享機制,及時開展財政科研項目專利評價監測工作,把好聲明入口關和項目驗收關,不斷提高制度運行效率和實施效果。二是最佳化審查服務。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將結合項目來源、技術領域、申請人信息、聲明數量等情況,依法進行專利審查,進一步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效率。三是進行評價反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將分別組織對財政科研項目專利的申請數量、技術領域、授權情況等進行監測評價,按照項目類別、承擔單位等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定期向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軍隊有關單位反饋專利聲明信息。相關質量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驗收評價和績效分析的重要依據。四是推動轉化運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國防專利機構將分別組織對授權後的財政科研項目專利進行持續跟蹤,對維持年限以及專利轉讓許可、轉化實施等運用情況進行分析,與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國防科工局、軍隊有關單位共同推動財政科研項目專利轉化運用。根據有關跟蹤監測情況,進一步指導最佳化各類科技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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