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建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在1992.03.16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3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3月16日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建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工作的發展,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建材工業的需要,根據人事部的有關要求,結合建材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材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建材行業繼續教育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按需施教,學以致用的原則,為建材工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建材行業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大、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重點是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擔任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技術業務骨幹和學術、技術帶頭人。
第五條 建材行業繼續教育的任務,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識、技能不斷得到補充、更新、拓寬和加深,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業務水平和創造能力。
第六條 建材行業繼續教育的內容應根據建材行業和企業、事業單位長遠發展規劃、近期工作安排,以及接受繼續教育對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等實際狀況確定。
(一)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學習和掌握本專業、本學科的最新科技知識和相關學科知識,把握其發展動向,研究解決重大科技問題,成為本專業、本學科的學術帶頭人和技術帶頭人。
(二)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是更新知識和擴大知識面,結合本職工作學習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的科技現狀和發展趨勢。培養獨立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能力。
(三)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主要進行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實際技能的鍛鍊,掌握科學的工作方法,培養獨立的工作能力。
(四)新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要進行見習期教育,主要是熟悉本崗位的專業技術知識,進行基本技能訓練,在專業技術知識、基本技能、工作方法和工作態度等方面得到提高。
第七條 建材行業繼續教育以短期培訓和業餘自學為主,堅持廣開學路,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進行教育的方法。
(一)參加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或繼續教育部門舉辦的各種進修、培訓、研討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參觀、學習;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報告會、專題研討會;
(四)有計畫、有組織、有指導、有考核的自學;
(五)通過廣播、函授、電視、錄像、刊授等途徑接受遠距離教育;
(六)結合本職工作或研究項目進行專題調查和考察;
(七)出國進修、考察;
(八)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
第八條 建材行業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脫產學習時間,平均每年累計不少於十二天;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平均每年累計不得少於七天。每三年為一周期,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九條 在規定的脫產進修期間,工資、獎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條 建材行業繼續教育經費,實行多渠道、多途徑籌集。除在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和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乾結餘、稅後留利中開支外,按國家規定:“企業培訓技術業務人員的費用可以攤入成本,為某個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服務的培訓費,可在項目資金中開支。”事業單位可以在經費包乾結餘和預算外收入等自有資金中開支。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要劃出專款,專門用於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建材行業繼續教育的師資隊伍應以兼職為主,專、兼職結合。專職教師要參加教學組織和管理,兼職教師應在有實踐經驗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中聘任。高等院校從事繼續教育工作的教師和管理人員職務評聘等待遇與學校同類人員相同,參加教學者計入教學工作量。兼職教師按規定給予一定報酬。
第十二條 建材高等院和條件好的科研院所要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並承擔繼續教育的教學計畫、大綱和文字聲像教材的編寫、攝製任務。
第十三條 建材行業專業技術人中,必須嚴格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和規章制度,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專業技術人員三年內沒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進修成績不合格者,不能連續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更不能高聘。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上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反映或申訴,上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反映或申訴,應及時進行查處,並將查處結果通知本人。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級建材業務主管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經批評教育仍不改的,上級建材業務主管部門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要加強繼續教育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繼續教育的登記制度。學員完成學習計畫並經考核合格者,由辦學單位頒髮結業證明,並由學員所在單位負責審查登記。結業證明和考核成績要納入本人業務考核檔案,作為對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聘任、晉級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加強對繼續教育的領導,把繼續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計畫和任期目標,並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的重要要條件之一。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及運用繼續教育獲得的知識、技能做出突出成績的專業技術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人才開發司是建材行業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規劃建材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措施;組織制訂教學計畫、大綱和編寫教材;負責部分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檢查、評估繼續教育的質量和開展情況,總結交流經驗。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建材局(公司)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繼續教育的規劃、計畫和實施細則,組織實施,並主要負責本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建材企業、事業單位,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和本單位生產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和規章制度,並主要負責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人才開發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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