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業職工培訓管理辦法

《建材行業職工培訓管理辦法》在1992.02.27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材行業職工培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2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2月27日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材行業職工培訓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訓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國家體改委、國家教委、人事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建材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建材行業內舉辦的脫產、半脫產、業餘形式的培訓班。但專業證書教育除外。
第三條 建材行業的職工培訓,要面向企業、面向生產、按需施教,重視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教育,保證辦學質量,為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推動技術進步和建材工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各類培訓班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充實人員、完善管理制度。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對全行業職工培訓工作進行巨觀調控、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其中包括對國家建材局有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舉辦的培訓班實施歸口管理。
第六條 建材行業的職工培訓,包括幹部、工人的崗位培訓、各種短期適用性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七條 舉辦職工教育培訓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崗位培訓應具備崗位規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適合培訓需要的教材;繼續教育和種種短期適應性培訓要具備教學計畫和授課提綱:工人的技術等級培訓必須按國家建材局制定的技術等級標準進行;
(二)有一定數量、熟悉建材企業情況、水平較高的兼、專職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
(三)有比較完善的教學管理制度;
(四)有基本能滿足培訓要求的教學、生活設施和場所。
第八條 跨行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抽調非直屬單位學員舉辦的培訓班,須經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審核、平衡,並將培訓計畫下達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後,才能辦理有關事宜;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內跨地區舉辦的培訓班,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擬跨行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舉辦培訓班的單位必須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向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申報。申報內容包括培訓班名稱、培訓形式、培訓對象、生源所在省市、送培人數、承辦單位、辦班地點、培訓主要內容、總學時數、起止日期、收費標準等。
第十條 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每半年匯總、審核、平衡和下達培訓計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建材和主管部門匯總、平衡和下達培訓計畫的時間和辦法,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崗位培訓和各種適應性培訓,必須進行考核(考試)。對經培訓考核合格者,頒發崗位培訓證書或培訓證書。證書應包括培訓班名稱、學員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崗位職務或職稱、培訓起止年月、培訓課程名稱和考核成績、培訓機構印章、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等內容。
培訓單位對學員的考核(考試)成績進行登記,並及時將職工參加培訓的情況和成績書面通知學員所在單位,納入學員業務考核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考試)內容,按教學計畫、大綱規定的範圍進行。考核(考試)方法,可根據成人特點,採取開卷考試、閉卷考試、開卷與閉卷相結合、撰寫論文、案例分析、專題作業和學習小結等方法。
第十三條 建材大中型企業領導幹部的崗位培訓證書、崗位任職資格培訓證書,由經濟管理幹部國家考試指導委員會統一印製頒發。國家建材局對培訓和證書頒發等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協調和指導。建材企業領導幹部參加行業培訓,其培訓證書由國家建材局統一印製,國家建材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縣級以上全民所有制小型建材企業領導幹部崗位培訓證書的印製和頒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與當地有關部門商定。
第十四條 縣上全民所有制建材企業中層幹部的崗位培訓證書由國家建材局統一印製,除國家建材局舉辦的師資班和培訓試點班由國家建材局頒發證書外,主要由各省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頒發。建材企業一般幹部崗位培訓證書的印製與頒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自定。
第十五條 建材行業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培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商定。國家建材局舉辦的高級技工培訓試點班和關鍵崗位的培訓試點班,由培訓單位頒發國家建材局統一印製的崗位培訓證書。
第十六條 建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書的印製與頒發原則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與當地人事廳(局)商定;人事部和國家建材局聯合委託有關部門或由國家建材局單獨委託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辦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研討班、培訓班,其證書由人事部和國家建材局聯合頒發或由國家建材局頒發。
第十七條 配合建材工業的中心任務,由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或與局有關司(室)聯合委託舉辦的短期培訓班,由承辦單位頒發國家建材局統一印刷的培訓證書。
第十八條 建材企業、事業單位每年年末應將職工培訓工作總結(包括本單位舉辦的培訓班和送出外培兩方面的內容)報上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組織或承擔培訓任務的部門或單位,在培訓結束前,必須認真、廣泛地徵求學員意見,對培訓內容、培訓方法、培訓管理、培訓質量和實際效果以及服務態度等方面進行評價。對於學員意見,要納入培訓班工作總結,連同考核成績一併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國家建材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除對各自下達的培訓計畫要定期進行檢查外,還要定期對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材行業舉辦的培訓班進行檢查。對培訓工作做得好的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對教學條件不具備、不能保證培訓質量的單位,責令限期整頓或停止辦學;對弄虛作假,矇騙學員,借辦學之名營私牟利的辦學單位,要責令其立即停止辦學、退還學費並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建材行業職工培訓的收費標準及經費使用辦法,按國家物價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物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材行業職工函授培訓班參照國家教委函授教育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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