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大綱

建國大綱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於中華民國13年(1924年)4月12日手書,簡稱為《建國大綱》,全文僅二十五條。這是中華民國成立後,孫中山針對國家建設所提出的規劃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國大綱
  • 起草人孫中山
  • 時間:1924年4月12日
  • 全名: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概況,三個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各個時期標準,宣言,

概況

介紹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是孫中山於民國13年(1924年)4月12日手書,簡稱為《建國大綱》,全文僅二十五條。這是中華民國成立後,孫文針對國家建設所提出的規劃方案。大綱中以三民主義作為人民應有之“權”,以五權憲法作為政府施政的“能”。建國大綱並將建設國家的程式分為三個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
刻於中山紀念堂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刻於中山紀念堂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建國大綱的目標分有三大項
第一是在民生,強調政府與人民協力解決食衣住行問題,使民生幸福;
第二是在民權,主張政府應當訓練人民行使四權,使民權普遍;
第三是在民族,強調對內應扶助弱小民族,對外則要抵抗強權,使民族平等

三個階段

軍政時期

民國成立之後內戰不斷,各地軍閥割據,沒有統一的政府,當初革命所倡導的主義無法順利推行,民眾亦處於戰亂之中。於是孫中山在建國大綱中規劃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于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直到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於是1917年成立廣州軍政府,直到1928年北伐成功才結束了軍政時期。

訓政時期

1926年7月開始北伐
訓政 國民政府派訓練有素人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實現民選,興辦實業 該省軍閥革除,局勢底定,即開始訓政 1928年秋開始施行訓政
憲政 制定憲法,結束黨治,施行憲政,主權在民 全國有過半省份自治完成時即制定憲法 1947年底開始行憲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完成二次北伐,全國歸於統一。於是國民政府訂定《訓政時期約法》,此時的“約法”相當於國家基本法。由當時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實行“一黨訓政”。在1928年至1947年間,即為訓政時期。

憲政時期

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擬定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即“五五憲草”)預備正式立憲。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前身,它本來應該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由於抗日戰爭爆發,制憲國民大會未能召開,立憲遂向後拖延。直到抗戰勝利後,在1946年12月25日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8年5月20日,國民政府改組為總統府,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也改為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正式進入憲政時期。

各個時期標準

時期
軍政時期
訓政時期
憲政時期
革命軍事行動開始一省完全底定之日
一省軍事完全底定之日該省各縣完成自治
一省軍事完全底定之日 該省各縣完成自治
全省全數支線完全自治為憲政開始時期 全國過半數省份達到 憲政開始時期、實施憲政
法律
軍法之治
約法之治
憲法之治
性質
以黨救國
以黨治國
以民治國
目的
奪取政權
鞏固政權
實現理想
中心工作
1.掃除革命障礙
2.宣傳革命主義
3.促進國家統一
1.訓練人行行使四權
2.實行地方自治
3.推行五大建設
1.召開國民大會
2.頒布憲法
3.成立五權政府

宣言

孫文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一、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二、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對於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當與人民協力,共謀農業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謀織造之發展,以裕民衣;建築大計畫之各式屋舍,以樂民居;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為民權。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製權。
四、其三為民族。故對於國內之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自治;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當抵禦之。並同時修改各國條約, 恢復我國際平等,國家獨立。
五、建設之程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六、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于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八、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九、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製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
十、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報之,地方政府則照價徵稅,並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後,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十二、各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定資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十七、在此期間,中央與省之許可權采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地方分權
十八、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十九、在憲法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
二十、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軍政部;四、財政部;五、農礦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憲法未頒布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憲法草案當本於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於民眾以備到時採擇施行。
二十三、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
二四、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製權,有複決權。
二五、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制定建國大綱宣言
自辛亥革命以至於今日,所獲得者,僅中華民國之名。國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國進於國際平等地位。國民利益方面,則政治經濟牽牽諸端無所進步,而分崩離析之禍,且與日俱深。窮其至此之由,與所以求濟之之道,誠今日當務之急也。夫革命之目的,在於實行三民主義。而三民主義之實行,必有其方法與步驟。三民主義能及影響於人民,使人民蒙其幸福與否,端在其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如何。
文有見於此,故於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義,一方面規定實行主義之方法與步驟。分革命建設為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期於循序漸進,以完成革命之工作。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義與建設程式宣布於天下,以期同志暨國民之相與了解。辛亥之役,數月以內即推倒四千餘年之君主專制政體,暨二百六十餘年之滿洲征服階級,其破壞之力不可謂不巨。然至於今日,三民主義之實行猶茫乎未有端緒者,則以破壞之後,初未嘗依預定之程式以為建設也。蓋不經軍政時代,則反革命之勢力無由掃蕩。而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於民眾,以得其同情與信仰。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之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於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壞不能了徹,後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設不能進行。
辛亥之役,汲汲於制定臨時約法,以為可以為民國之基礎,而不知乃適得其反。論者見臨時約法施行之後,不能有益於民國,甚至並臨時約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無餘,則紛紛然議臨時約法之未善,且斤斤然從事於憲法之制定,以為藉此可以救臨時約法之窮。曾不知癥結所在,非由於臨時約法之未善,乃由於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於憲政。試觀元年臨時約法頒布以後,反革命之勢力,不惟不因以消滅,反得憑藉之以肆其惡,終且取臨時約法而毀之。而大多數人民對於臨時約法,初未曾計及於本身利害何若?聞有毀法者不加怒,聞有護法者亦不加喜。可知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臨時約法決不能發生效力。夫元年以後,所恃以維持民國者,惟有臨時約法。而臨時約法之無效如此,則綱紀蕩然,禍亂相等,又何足怪。本政府有鑒於此,以為今後之革命,當賡續辛亥未完之緒,而力矯其失。即今後之革命,不但當用力於破壞,尤當用力於建設,且當規定其不可逾越之程式。爰本此意,制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二十五條,以為今後革命之典型。
建國大綱第一條至第四條,宣布革命之主義及其內容。第五條以下,則為實行之方法與步驟。其在第六、七兩條,標明軍政時期之宗旨,務掃除反革命之勢力,宣傳革命之主義。其在第八條至第十八條標明訓政時期之宗旨,務指導人民從事於革命建設之進行。先以縣為自治之單位,於一縣之內,努力於除舊布新,以深植人民權力之基本,然後擴而充之,以及於省。如是則所謂自治,始為真正之人民自治,異於偽托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據之實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則國家組織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訓練以與聞國政矣。其在第十九條以下,則由訓政遁嬗於憲政所必備之條件與程式。綜括言之,則建國大綱者,以掃除障礙為開始。以完成建設為依歸,所謂本末先後,秩然不紊者也。夫革命為非常之破壞,故不可無非常之建設以繼之。積十三年痛苦之經驗,當知所謂人民權利與人民幸福,當務其實,不當徒襲其名。倘能依建國大綱以行,則軍政時期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藉口憲法而行專政者 所可同日而語。且由此以至憲政時期,所歷者皆為坦途,無顛蹶之慮;為民國計為國民計,莫善於此。本政府鄭重宣布:今後革命勢力所及之地,凡承本政府之號令者,即當以實行建國大綱為唯一之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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