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搜查煤炭司副司長家中現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餘元,成為建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案件。
案件背景,案發過程,
案件背景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搜查煤炭司副司長家中現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餘元,成為建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案件。
案發過程
在2008年國家能源局成立之前,煤炭司副司長在發改委煤炭處工作。 國家能源局成立後,由煤炭處處長升任為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為正處級副司長。 在煤炭司里他主要負責煤礦基建的審批和項目改造核准工作。
能源局網站資料顯示,從2013年至今,青海魚卡礦區魚卡一井、山西離柳礦區沙曲一號礦井、山西離柳礦區沙曲二號礦井及選煤廠等改擴建項目獲得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核准。
積極促進煤電聯營也被認為是煤炭司副司長“出事”的主要原因,在公開表示將推進煤電聯營之後,山西省政府下發《山西省促進煤炭電力企業協調發展實施方案》,並專門成立煤炭電力企業協調發展領導組,全面推動煤電聯營。後促成多樁交易,如山西同煤集團控股中電投漳澤電力、山西煤炭運銷集團與山西國際電力戰略重組,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華電所屬山西和信電力發展有限公司轉讓的股權。4月中旬被檢察機關相關部門帶走調查。
從檢察機關案件的查辦情況來看,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所在部門權力過大、權力集中是誘發腐敗的重要原因。被查處的這些人大多既是巨觀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具體項目的審批者,可以直接決定和掌握許多企業的利益得失,想方設法求助於他們的人很多,容易誘發腐敗。二是在管理和監督機制上,存在漏洞,缺乏監管,審批權運轉不透明,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三是收錢辦事成為這些人的潛規則,大家心照不宣,長期共同受賄,形成窩案串案。四是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涉案金額超過千萬元的有6人,其中,煤炭司副司長家中搜查發現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餘元,成為建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