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鵬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職業:公務員
- 畢業院校:遼寧工程技術大學
- 信仰:共產主義
- 性別:男
工作履歷,人物事件,涉案被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開庭審理,法院判決,
工作履歷
2008年國家能源局成立,魏鵬遠由煤炭處處長升任為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屬於正處級副司長。其在煤炭司主要負責煤礦基建的審批和項目改造核准工作。
2014年1月,魏鵬遠最後出現在公共場合,1月9日,魏鵬遠與國家發改委環資司、財政部稅政司等部門領導一行九人,在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局長喬乃琛陪同下,到岱莊煤礦調研。1月10日,魏鵬遠又深入兗礦集團下轄濟三礦調研。
人物事件
涉案被查
魏鵬遠在能源局煤炭司負責項目改造、煤礦基建的審批和核准工作,有可能是這個過程出了問題。
塌方式腐敗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徐進輝介紹,國家能源局5人(分別為國家能源局副局長許永盛、新能源司司長王駿、核電司司長郝衛平、電力司副司長梁波、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發改委價格司5人(分別為價格司原司長曹長慶、現任司長劉振秋、副司長周望軍、副司長李才華、副巡視員郭劍英),價格司的領導班子全部涉嫌職務犯罪,發改委就業和收入分配司一人(原司長張東生)。
該系列案件特點:一是所在部門權力過大、權力集中是誘發腐敗的重要原因。被查處的這些人大多既是巨觀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具體項目的審批者,可以直接決定和掌握許多企業的利益得失,想方設法求助於他們的人很多,容易誘發腐敗。二是在管理和監督機制上,存在漏洞,缺乏監管,審批權運轉不透明,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三是收錢辦事成為這些人的潛規則,大家心照不宣,長期共同受賄,形成窩案串案。四是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涉案金額超過千萬元的有6人,其中,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家中搜查發現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餘元,成為建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案件。
審查起訴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權威發布: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5年5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以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5年12月29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開庭審理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法院判決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魏鵬遠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魏鵬遠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鵬遠先後利用擔任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基礎產業發展司煤炭處副處長、煤油處調研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煤炭處處長、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炭項目審核、專家評審及煤炭企業承攬工程、催要貨款、推銷設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1170911317億元;魏鵬遠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鵬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魏鵬遠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其中,魏鵬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魏鵬遠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