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二)增加對公民更改民族成份事項的審核職責。
(三)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能。
(六)加強指導全州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縣(市)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起草有關民族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研究擬訂民族相關工作政策,並督促檢查落實;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參與協調組織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少數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相關事務,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負責對公民民族成份更改事項的審核工作。
(七)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措施;分析研究國內外宗教理論和宗教形勢;調查了解州內外宗教發展趨勢現狀,掌握和分析、匯總宗教方面動態和信息,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和建議。
(九)起草全州宗教事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宣傳教育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一)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二)指導全州各級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審批;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三)負責組織宗教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直報工作。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民委(州宗教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字綜合以及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聯繫各縣(市)的具體工作;承擔指導和開展全州民族宗教方面的信息、宣傳工作;承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承擔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
(二)政策法規處(監督檢查處)。
負責起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負責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表彰、創建活動;承擔全州民族工作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承接國家和省民族宗教領域的相關研究課題項目;承辦民族成份更改審核的具體事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事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經濟發展處(興邊富民辦)。
負責研究提出促進我州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牽頭擬訂全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定我州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統計分析及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興邊富民行動,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和扶貧工作。
(四)文教科技處。
負責研究提出關於民族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等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開展民族文化交流與合作;承擔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關事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科技工作。
(五)人事培訓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參與全州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定和實施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宗教幹部的培訓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以及機關涉外事務;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承辦更改民族成份、設立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以及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審核審批事項。
(六)宗教一處。
負責承辦基督教、天主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並承擔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培訓規劃的擬定和組織工作;指導基督教、天主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設;聯繫基督教、天主教界人士;負責宗教外事管理及宗教方面審核審批的具體事宜;負責接待處理基督教、天主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負責依法制止和打擊各種非法違法活動;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外宗教滲透活動;負責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基督教、天主教事務進行管理。
(七)宗教二處。
負責承辦佛教、伊斯蘭教和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並承擔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培訓規劃的擬定和組織工作;指導佛教、伊斯蘭教、道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聯繫佛教、伊斯蘭教、道教界人士;負責宗教外事管理及宗教方面審核審批的具體事宜;負責接待處理佛教、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和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負責依法制止和打擊各種非法違法活動;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外宗教滲透活動;負責指導下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州民委(州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2名;處長9名(含專職委員1名,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
州民委(州宗教事務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機構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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