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簡稱州法制辦),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加強全州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貫徹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組織全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調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二)負責統籌規劃州政府立法工作;擬訂州政府年度立法規劃,經州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督促指導。負責及時清理、編纂政府規範性檔案;編輯由州出版的相關規範性檔案的正式版本;指導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由州出版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民族語言版本。
(三)負責對州政府各部門報送的單行條例草案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合法性審查、修改、論證和徵求意見以及發布後的解釋工作;負責州政府作為議案提請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發布的單行條例和州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提出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和廢止意見、建議。
(四)負責各縣(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是否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是否存在相互之間的矛盾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負責擬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計畫,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指導行政執法活動;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工作;負責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工作。
(六)負責協調政府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承辦申請州政府裁決的行政複議案件及因不服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指導、監督全州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完善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
(七)負責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宣傳、培訓工作;負責全州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主體資格的審核、認定及培訓教育工作。
(八)負責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及行政法律事務的諮詢服務,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收費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州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九)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法制辦設3個內設機構:
(一)立法處。
負責擬訂州政府年度立法規劃;組織起草或指導部門起草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對單行條例草案和以州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組織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對有關單行條例的套用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做出解釋;提出清理、修改和廢止單行條例、規範性檔案的意見和建議;對各縣(市)政府及州直部門報送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糾正違法不當的規範性檔案;受理規範性檔案審查符合申請;負責州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編纂政府規範性檔案;編輯由州出版的相關規範性檔案的正式版本;指導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由州出版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民族語言版本;負責州直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確認和清理。
負責機關黨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信訪、保密、保衛、後勤等機關政務、事務工作;組織開展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培訓工作;開展對建設法治政府的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全州依法行政工作,協調和指導各縣(市)的法制工作;研究州政府的法制工作和全州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協調辦理州政府交辦的重大涉法事務;調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程中的重要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並向州政府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二)監督處。
對全州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組織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落實工作;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審核、發放、審驗行政執法證件;對縣(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指導、評議和考核;負責擬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計畫,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組織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量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工作;負責全州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協調指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爭議;受理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執法具體行為的投訴和控告,查處違法行政行為;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和行政執法經驗推廣工作。
(三)複議處。
負責承辦州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因不服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指導、監督全州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各縣(市)和州政府各部門行政複議決定的備案審查;起草或組織起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方面的配套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負責全州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人員的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全州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的統計工作。
人員編制
州法制辦行政編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處長3名。
州政府法制辦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