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草原管理辦法

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草原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期:五年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的工作措施,根據需要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草原保護、建設和管理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草原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草原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 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草原所有權證》和《草原使用權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
第六條 依法登記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規劃範圍內完成退耕還草的,經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登記後,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草原權屬證書。
第八條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享有草原承包經營權。
第九條 草原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經營草原,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契約,草原承包契約的示範文本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在草原承包期內,不得擅自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等特殊情況,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草原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須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與受讓方在契約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契約的剩餘期限。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受讓優先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一條 進行礦藏開採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臨時占用使用草原,按照下列規定許可權審核: (一)臨時占用草原三十公頃以上的,報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二)臨時占用草原五公頃以上不足三十公頃的,由市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三)臨時占用草原不足五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四)臨時占用“草原建設項目區”草地,一律報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臨時占用草原不得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並及時退還。
第十三條 臨時占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簽訂補償協定。
第十四條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保護草原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確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辦理:   (一)使用草原二十公頃以上的,報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使用草原五公頃以上不足二十公頃的,由市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使用草原不足五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使用草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填寫《草原征占用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批准檔案; (二)草原權屬證明材料;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的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 (四)與草原所有權者、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簽訂的補償協定。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提供前款(二)、(三)項規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複方案以及與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簽訂的補償協定。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的,應當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六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或者審批工作。 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十七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被申請使用的草原進行現場查驗,核查草原面積等情況,並填寫《草原徵用使用現場查驗表》。草原現場查驗人員應當不少於三人,其中應當包括兩名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被申請使用草原的攝像或照片資料和地上建築、基礎設施建設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草原徵用使用現場查驗表》的附屬材料。
  第十八條 現場查驗人員應當在《草原征占用申請表》上籤署查驗意見,並將《草原徵用使用現場查驗表》連同其他相關資料報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九條 臨時占用使用草原,要堅持最大限度地保護草地植被的原則,儘量不占或少占草原,確需臨時占用使用草原的,臨時占用使用單位作價補償或者易地重建,占一還一。
  第二十條 使用草原的,應當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按照不低於同類土地相同面積草原建設所需費用繳納。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徵收、徵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足額支付草原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費用。草原補償費為該草原被徵收、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安置補助費為該草原被徵收、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支付草原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草原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能超過該草原被徵收、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被徵收、徵用或者使用草原內的原有生產、生活設施,由徵收、徵用或者使用單位作價補償或者易地重建。建設徵收、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按照不低於同類土地相同面積草原建設所需費用繳納。草地植被恢復費由縣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收繳,並80%上繳縣(區)財政專戶,20%上繳市財政專戶。草原植被恢復費專項用於恢復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十二條 基本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劃定,統一設立保護標誌,並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基本草原的性質和用途。
  第二十三條 本市內退化、沙化、水土流失嚴重、退耕還草地以及生態脆弱的草原實行禁牧。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禁牧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利於草原生態恢復和草原再生的需要,可以劃定草原休牧區、輪牧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實行牲畜舍飼圈養。在實行輪牧的範圍和時間內,由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草原載畜量。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不得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市、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草畜平衡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禁止開墾草原。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畫、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對水土流失嚴重,已造成沙化、鹽鹼化和荒漠化的已墾草原,應當限期退耕還草。
  第二十六條 草原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制定草原火災撲救預案,完善草原火情監測預警體系,建立健全草原防火機構,配置草原滅火設備,在重點防火地區建立草原滅火隊伍,切實做好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全市草原防火期,在防火期內嚴格實行野外用火管制。
  第二十七條 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或者違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的,按照其處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的規定,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的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阻撓、妨礙草原監理執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在草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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