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中省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及不動產登記、地理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規程、戰略規劃政策,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標準體系、規範規程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中省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有關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定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全市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負責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監督縣區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縣域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和縣城區總體規劃方案;負責審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方案;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八)負責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修改及報批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修改、規劃條件變更、容積率調整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初審,負責工程驗線和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大型廣告牌匾設定規劃和技術標準制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雕塑、建築小品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繳、管理工作。
(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擬定備選項目。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中省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監督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探礦權、採礦權信息公示和礦產開發統計、儲量登記年報等礦業權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礦產資源有關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協調有關自然資源對外合作條約、協定在全市的履行工作,參與處理涉外自然資源事務。
(十四)根據授權,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執行情況的督查工作,對縣區政府落實中省市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違法案件。指導縣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易地扶貧搬遷工作。
(十六)監督管理治溝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
(十七)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省市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國土空間用途規劃職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資源廳決策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檔案管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綜合統計、電子政務、安全保密、新聞宣傳等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及重大事項落實。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組織。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文稿。組織辦理答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自然資源、城市規劃區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報告、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配合開展專項審計工作;開展預算執行及績效評估、監控和評價;承擔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承辦機關、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各縣自然資源局科級幹部的考察、培養、選拔、交流、任免、監督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目標責任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科技信息科。
承擔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法治宣傳教育;根據授權,承擔對縣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執行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對市本級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和各縣區重大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處罰意見的審核和處罰決定的辦理工作;承辦信訪接待、轉辦督辦、信訪案件核查及網上信訪事項;擬訂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業務信息化套用體系建設,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高新技術體系建設;負責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登記科。
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空間及不動產登記工作;核准市本級不動產權證書;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權籍普查,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規範全市不動產登記視窗運行;監督不動產登記中介機構。擬定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和利用監督工作;負責國土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有關工作。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
落實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實施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促進節約集約利用;監督全市自然資源評價評估中介機構,擬訂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承擔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科。
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多規合一”工作,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落實;編制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監督實施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組織擬訂並實施國土空間區域準入政策;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編制市級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級重大專項規劃;指導、監督縣區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報備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指導縣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
(七)城鄉建設管理科。
負責城市景觀風貌規劃管控,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制定規劃技術導則;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選址勘察及規劃設計方案審查;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條件變更、容積率調整工作;負責大型戶外廣告牌匾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規劃審批;參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聯評聯審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開工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既有建築改造、臨時建築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審批制度改革前已審批、已開工建設項目規劃手續完善工作。
(八)耕地保護與生態修復科。
組織實施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承擔跨縣區的線性中省市重點項目及單獨選址的重點項目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擬訂全市國土生態修復規劃、制度、標準規範;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生態保護補償等工作;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指導縣區土地徵收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技術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管制轉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九)地質礦產與測繪管理科。
負責市本級及上級部門委託採礦權的審批、出讓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轄區礦山企業閉坑報告的審查;承辦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查;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和基礎統計儲量動態監管及儲量年報工作;負責全市礦山企業採礦權信息公示;審查授權範圍內礦業權開發利用方案;參與跨縣區及重大礦業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徵收採礦權使用費。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做好地質找礦工作;負責轄區探礦權信息公示;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申報、配合實施省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參與跨縣區及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徵收探礦權使用費;負責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指導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行政審批科。
承辦採礦權的出讓、出租、抵押、變更登記,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等各類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等工作;承辦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承辦改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條件審批;承辦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的監督監察工作;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城市建設詳細規劃;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建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監督管理規划行業。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及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等審核、報批(備案)及修訂工作;指導、監督縣區城鄉建設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報備工作。
現任領導
延安市自然資源局局長:杜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