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縣自然資源局

宜川縣自然資源局

宜川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中共延安市辦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延安市關於縣區機構改革的指導意見》(延市辦字〔2019〕3號)和中共宜川縣委、宜川縣人民政府印發的《宜川縣機構改革方案》(宜字〔2019〕9號),縣自然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宜川縣不動產登記局牌子。

宜川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宜川縣自然資源局局長:馬彥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川縣自然資源局
  • 外文名:Yichuan 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現任領導:馬彥軍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機構設定,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中、省、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及不動產登記、地理測繪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標準體系,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並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中省市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實施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匯交和信息發布;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有關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訂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核准全縣不動產權證書;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空間及不動產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權籍普查,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規範不動產登記視窗運行;監督不動產登記中介機構。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承擔縣政府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落實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實施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監督全縣自然資源評價評估中介機構,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自然資源城市規劃區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全縣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多規合一”工作,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國土空間區域準入政策;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級重大專項規劃;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管制轉用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負責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和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縣域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和縣城區總體規劃方案;負責審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方案;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八)負責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修改及報批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修改、規劃條件變更、容積率調整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初審,負責工程驗線和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既有建築改造、臨時建築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定規劃和技術標準制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工作,擬訂規劃技術導則;負責城市雕塑、建築小品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繳、管理工作。
(九)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技術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擬定備選項目。
(十)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中省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轄區礦山企業閉坑報告的審查;承辦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查;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和基礎統計儲量動態監管及儲量年報工作;監督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探礦權、採礦權信息公示和礦產開發統計、儲量登記年報等礦業權管理工作;審查授權範圍內礦業權開發利用方案;參與跨縣區及重大礦業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徵收採礦權使用費,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申報、配合實施省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參與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徵收探礦權使用費;承辦採礦權的出讓、出租、抵押、變更登記;配合做好礦產資源有關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公共服務,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高新技術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協調有關自然資源對外合作條約、協定在全縣的履行工作,參與處理涉外自然資源事務。
(十四)根據授權,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執行中省市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執行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對全縣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處罰意見的審核和處罰決定的辦理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違法案件。
(十五)負責全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治溝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十七)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省市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國土空間用途規劃職能,按照縣委、縣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決策部署,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機構設定

縣自然資源局內設機構不設定。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縣自然資源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宜川縣自然資源局局長:馬彥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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