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水污染補償實施辦法

《延安市水污染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延安市政府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12月11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水污染補償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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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夯實我市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責任制,進一步改善市域水環境質量,根據《陝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補償。考核因子定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石油類等因子。
第三條 污染補償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共同實施。其中,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相關縣(市、區)政府考核斷面的水質監測及核定,核算污染補償資金,並提出污染補償資金的使用方案;市財政局負責污染補償資金的管理;市水務局負責提供考核斷面的水量數據。
第四條 各縣(市、區)考核斷面出境水體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石油類因子月平均濃度低於污染物濃度控制指標時,不繳納污染補償資金。當相關縣(市、區)考核斷面出境水體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石油類因子月平均濃度高於污染物濃度控制指標時,相關縣(市、區)應向市財政局繳納污染補償資金。污染補償資金的標準暫定為化學需氧量每超標1mg/L繳納10萬元,氨氮每超標1mg/L繳納50萬元,總磷每超標0.01mg/L繳納30萬元,石油類每超標0.01mg/L繳納10萬元,化學需氧量、氨氮不足1mg/L的按照1mg/L計算,總磷、石油類不足0.01mg/L的按照0.01mg/L計算(相關縣(市、區)考核斷面位置及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石油類濃度控制指標值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第五條 各縣(市、區)考核斷面出境水體中的污染物濃度,以市生態環境部門正式發布數據為依據進行確定,不受其他部門或機構水質監測數據影響。當上游城市來水水質超過其規定的污染物濃度控制指標時,在核算下游城市出境水體污染物濃度時,應扣除上游來水水質的污染物超標部分。
第六條 各縣(市、區)考核斷面的水質按月監測數據進行統計,污染補償資金按季度為單位進行核算、以年度為單位予以結算。市生態環境局在每月10日前,核定出上月各縣(市、區)考核斷面的污染物監測濃度;每季度15日前,核算出上季度相關縣(市、區)應繳納的污染補償資金,並將結果告知市財政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污染補償資金計算方法和繳納標準見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超過污染物濃度控制指標值的縣(市、區)核算污染補償資金數額,相關縣(市、區)應按季度向市財政局繳納污染補償資金,如不能按時繳納,市財政局在每年年底結算時予以扣繳。
第八條 污染補償資金的60%用於全市的污染物治理補償,市財政局於每年年底前按照市政府審定的污染補償資金使用方案,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由相關縣(市、區)專項用於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的減排工程、民眾飲水安全工程等水污染防治項目,不得用於平衡財力。
第九條 各縣(市、區)通過市財政轉移支付方式獲得的污染補償資金具體數額,需依據其考核斷面出入境水質的污染程度和全流域徵收的污染補償資金等因素確定(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3)。
第十條 污染補償資金的40%用於獎勵工作力度大、水質改善明顯的相關縣(市、區)。獎勵範圍主要包括區域內污染企業關閉補償、生態修復、水污染防治、污水處理廠建設及運行等方面。獎勵方案由市生態環境局商市財政局提出,報請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要加大對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相應的污染治理和補償資金。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用於轄區內各鄉鎮、社區的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補償、獎勵和考核,並報市財政局和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廢止。2018年7月17日發布的《延安市水污染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延政發〔2018〕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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