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河鹹陽段水污染補償實施方案(試行)

《渭河鹹陽段水污染補償實施方案(試行)》是鹹陽市施行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河鹹陽段水污染補償實施方案(試行)
  • 實施時間:2010年5月1日
渭河鹹陽段水污染補償實施方案(試行)
一、為持續改善渭河鹹陽段水環境質量,落實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責任制,按照《陝西省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辦法》(陝政令139號)的規定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補償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陝政辦發〔2009〕159號)精神,結合渭河鹹陽段實際,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適用於渭河幹流流域內武功縣、興平市、高新區、秦都區、渭城區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補償。考核因子暫定為化學需氧量,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增加氨氮等因子。
三、污染補償工作由市環保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共同實施。市環保局負責組織考核斷面的水質監測及核定,核算污染補償資金,並商市財政局提出污染補償資金的使用方案;市財政局負責污染補償資金的收支管理;市水利局負責提供考核斷面水量數據。
四、當各考核斷面出境水體中化學需氧量月平均濃度高於污染物濃度控制指標時徵收污染補償資金。武功縣、興平市、高新區、秦都區、渭城區考核斷面及化學需氧量濃度控制指標值見附屬檔案。補償資金標準暫定為化學需氧量每超標1mg/L繳納10萬元,不足1mg/L按1mg/L計。當考核斷面出境水體中化學需氧量月平均濃度低於污染物濃度控制指標時不繳納污染補償資金。
五、考核斷面出境水體中的污染物濃度依據市環境監測站人工監測數據經合理校核後確定,監測頻次暫定為每月兩次,分上、下旬進行監測,取其濃度平均值(有自動監測數據的按自動監測數據月均值執行)。當上游來水水質超過其規定的污染物濃度控制指標時,在核算下游出境污染物濃度時扣除上游及支流(只限定小韋河與新河等兩條河流)來水影響。
六、各縣市區考核斷面由市環保局劃定,各考核斷面水質按月監測數據進行統計,補償資金以季度為單位進行核算、以年度為單位進行結算。市環保局每月10日前核定上月各斷面污染物監測濃度,每季度15日前依據監測的斷面水質污染因子的平均濃度核算出上季度應繳納的補償資金數額,並通知市財政局及各縣市區政府。
七、市財政局設立專項用於污染補償資金收繳管理的資金賬戶。超過污染物濃度控制指標值的縣市區,要依據市環保局核算的污染補償資金數額,每季度向市財政局繳納。市財政局在每年年底前進行資金結算時,對未按時繳納的予以扣繳。
八、收繳的污染補償資金用途分為兩項:一是用於上繳我市因超標排放補償下游城市的資金(不超標時不上繳)。二是用於縣市區的補償,補償資金為扣除上繳省財政的資金後餘額的60%。補償資金年終一次兌現,通過財政專項補助的方式下達,由各縣市區專項用於渭河流域綜合治理的減排工程、民眾飲水安全工程和污染補償項目,不得用於平衡財力。
九、各縣市區獲得污染補償資金數額,依據其考核斷面出入境水質污染程度和全流域徵收的污染補償金等因素確定。
十、污染補償資金的40%用於獎勵工作力度大、水質改善明顯的縣市區。補償範圍主要包括區域內污染企業關閉、生態修復、水污染防治、污水處理廠建設及運行等方面。
十一、各縣市區財政要加大對渭河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要安排相應的污染治理和補償資金。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一定的以獎代補資金,用於獎勵考核斷面水質全年達到污染控制指標或水質有改善明顯的縣市區。
十二、本方案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待條件成熟後,渭河流域鹹陽段將由目前的斷面化學需氧量濃度考核逐步過渡為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並實施排污權交易。
十三、本方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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