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山區監察局

廬山區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廬山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九字[2002]66號)和《中共廬山區委、廬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廬山區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廬發[2003]1號),保留中共九江市廬山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九江市廬山區監察局與其合署辦公)(以下簡稱區紀委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山區監察局
  • 性質:非盈利
  • 屬性:事業單位
  • 地址:廬山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區紀委機關與區監察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區委、區政府負責。區監察局仍屬政府序列,接受區政府領導。
(一)主管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黨的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鄉鎮(街道)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區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區委和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道)黨的組織和區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命程式,決定和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命程式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的決定;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清廉為政。
(七)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其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根據我區實際,草擬有關地方性政策規定。
(八)調查研究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制定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鄉鎮(街道)行政監察室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區委直屬機關、區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審核鄉鎮(街道)紀(工)委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區紀委、區監察局派駐有關部門的紀檢組、監察室領導幹部職務的任免(區委管理的幹部除外);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紀委機關設8個職能室:
辦公室、宣傳教育調研室、黨風廉政建設室(廬山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執法監察室、紀檢監察一室、紀檢監察二室、案件審理室、信訪舉報室。
機關黨組織和工、青、婦組織按各自章程設定。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行政編制12名,機關事業編制9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領導職數:區紀委常委7名,其中書紀1名,副書記2名;監察局局長1名(同時任區紀委副書記),副局長2名;室主任職數8名。

其他事項

成立九江市廬山區經濟環境投訴中心(“經濟110”),具體業務工作由執法監察室和信訪舉報室承擔。主要職責:受理和辦理(自辦、轉辦、督辦)有關經濟環境方面的舉報和投訴;做好舉報和投訴件的轉辦、督辦、落實工作;查處“三亂”行為和其它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的違紀違規行為;完成領導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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