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豐縣財政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

廣豐縣財政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廣豐縣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豐縣財政資金審批撥付管理辦法
  •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縣財政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財政
  • 第三條:財政資金支出原則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縣財政資金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明確管理職責,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資金“多頭簽批和支出零散現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財政性資金的審批撥付管理:
1、財政預算內資金
2、上級追加及補助資金
3、財政預算外專戶資金
4、財政國土清算戶資金
5、其它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財政資金支出原則
1、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原則,做到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先急後緩,確保重點。
2、堅持“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原則,切實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區分資金渠道和支出界限。
3、堅持“先預算、後審批、再使用”原則,防止經費支出的隨意性、盲目性。
4、堅持集體研究和“一支筆”審批原則,防止多頭審批而產生的矛盾或混亂。
5、堅持依法行政、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防止違紀現象發生。
6、堅持“誰支出、誰負責”的原則,確保資金高效安全運行。
第二章財政預算內資金審批撥付程式
第四條年初預算的人員經費、單位包乾公用經費(剛性支出)和已明確到單位的專項經費(確定性支出),由用款單位直接向縣財政局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後按預算計畫撥付。
第五條年初預算安排的未明確到單位和需按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據實撥付的項目經費(不確定性支出),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送縣分管領導審核,經縣政府同意後實行抄告單管理。
第六條動支預備費,由用款單位向縣政府提出申請,0.5萬元(含0.5萬元)以下由常務副縣長簽批,0.5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經縣財政局審核並縣報政府同意後實行抄告單管理,30萬元以上需經縣委同意。
第七條縣本級收取的各項基金管理。按上級規定收取的防洪保全資金、文化基金、殘疾人保障金等基金支出,由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見送縣分管領導審核,經縣政府同意後由常務副縣長簽批。
第八條執收執罰補助經費由縣財政局根據單位實際入庫收入及縣確定的補助比例審核撥付。
第九條政策性稅收返還由縣財政局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及稅收入庫數核撥。
第十條鄉鎮體制超收返還由縣財政局計算審核,報縣政府同意後由常務副縣長簽批。
第三章上級追加資金審批撥付程式
第十一條上級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共同下達的戴帽專項資金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縣財政局審核撥付。
第十二條上級財政部門單家下達的專項戴帽資金由縣財政局審核撥付。
第十三條上級下達的未戴帽專項資金經縣財政局與主管部門共同提出意見,縣分管領導審核並報縣政府同意後,常務副縣長簽批。
第四章財政預算外資金審批撥付程式
第十四條財政預算外專戶單位正常經費由縣財政局按收入進度直接撥付。
第十五條財政預算外專戶調控資金由縣財政局提出調控意見報縣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五章財政國土清算戶資金審批撥付程式
第十六條鄉鎮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必須全額繳入縣財政“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由縣財政代扣有關稅收後,直接撥給鄉鎮。
第十七條縣城國有土地出讓後,受讓人按成交契約規定的時間將收入全額繳交縣財政“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縣財政收到土地出讓收入先繳交稅收,再按規定提出宗地清算意見,報縣政府同意後進行宗地清算。國土收入資金支出撥付統一實行抄告單管理,大額資金支出需經縣委同意後撥付。
第十八條工業區征地收入按規定繳入縣財政“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由工業園區辦公室提出撥款申請,經財政局審核後直接撥付。
第十九條其它單位征地費用繳入縣財政“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後,由土地主管部門提出分配意見,經縣財政局審核後直接撥付。
第六章其他財政性資金審批撥付程式
第二十條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含租金)繳交稅收後全額繳入金庫,支出由縣國資管理部門提出返還金額經縣財政局審核報常務副縣長簽批,資金返還實行政府抄告單管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改制資產拍賣收入全部納入財政專戶,改制所需支出由改制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縣分管領導審核並報縣政府同意後由常務副縣長簽批,實行政府抄告單管理。
第二十二條財政轉貸性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見,經縣分管領導審核並報縣政府同意後,由常務副縣長簽批。
第七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縣城基本建設項目本著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的原則,年初建設部門要提出項目建設計畫和所需資金預算方案,報縣政府同意,項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或增加預算。未經縣政府同意項目,縣財政不作資金安排計畫。
第二十四條各項資金用於購置政府採購範圍物品和按規定需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都必須辦理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相關手續,其中建設工程資金結算還需出具審計決算報告。
第二十五條建立完善有效的資金監督機制,嚴肅財經紀律。財政部門要對資金流向實行全程跟蹤監督,並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撥付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抄告單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簽發。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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