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廣西醫科大學章程》,經廣西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4月30日教育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序 言
廣西醫科大學於1934年11月在南寧創建,初名廣西省立醫學院。1940年,遷至桂林。1949年,更名為廣西省醫學院。1953年,更名為廣西醫學院。1954年,由桂林遷回南寧現址。1996年,更名為廣西醫科大學。
建校以來,學校始終與地方、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共命運同發展,全力培養適應社會發展的高水平醫藥衛生人才,在地方重大疾病防治研究領域具有傳統優勢,形成鮮明特色。學校秉承“厚德勵志,博學弘醫”校訓,崇尚醫學道德,弘揚人文精神,致力於建設優勢突出、特色鮮明,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國內高水平的教學研究型醫科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廣西醫科大學,簡稱廣西醫大,英文名稱為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GXM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雙擁路22號。學校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址和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與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確定,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和管理。
第六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
第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三)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五)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六)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八)自主確定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九)招聘、管理和使用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獻財產和其他合法收入;
(十一)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學校堅持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十條 學校以醫學為主,設定醫學、理學、管理學、工學等學科門類。學校以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富有責任感的高素質醫學及醫學相關專業人才為根本任務,面向社會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促進學術研究,弘揚學術自由,推動學科間交叉融合,建設優勢特色學科群,不斷提高學術創新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以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穩步開展繼續教育。學校以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兼顧非學歷教育;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為主,兼顧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定期公布本科教學質量報告,人才培養質量接受社會監督和專業評價。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執行各學歷層次的學業標準和學歷證書或者其它學業證書制度;依法執行學位制度,授予受教育者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學校依法並經規定程式,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科學編制和實施規劃,並進行規劃督導和評估。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師生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廣西醫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職責有: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人才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廣西醫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協助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學校設副校長、總會計師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的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協調全校行政工作;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決定各專門委員會的設定或調整,執行上級批覆的機構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對於上述各項規定涉及學校全局的工作,校長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門力量進行調研和論證,主持校長辦公會制定初步方案並提交學校黨委會討論通過後,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八條 學校監察室是學校行政監察工作的執行機構,對校長負責。學校監察室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學校機構及其行政工作人員和學校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如果監察事項涉及到學校內不是監察對象的其他人員,監察室可以進行必要的查詢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向學校或學校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與資源利用有關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以及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十)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且應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設主席一名,由校長擔任,副主席和委員若干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查通過學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三)作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四)審議通過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五)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管理辦法;
(六)審查通過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獲得者名單,作出撤銷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決定;
(七)作出取消申請學位資格或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八)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按照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評估、審議和諮詢機構,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監督。教學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教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學發展規劃、專業設定和人才培養方案並指導實施;
(二)審議學校重要教學改革方案、教學基本建設項目和教學管理規定,並監督和指導實施;
(三)審議專業、課程建設並指導實施;
(四)指導教育評價及教師發展工作;
(五)審議各類教學獎、質量工程項目及教改項目的評定標準和辦法,審議校級及以上重要教學獎(包括教師榮譽)、質量工程項目及重大教改項目;
(六)審議學校關於教師崗位任職和教師崗位職稱申報的教學工作規定;
(七)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教學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代表、在職和離退休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知名校友和著名社會人士組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委員會依據其章程就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學校有關實施辦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中具有聽取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和評議監督權等職權,具體包括: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有關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科學研究、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要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以及重大項目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4年,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通過工會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教職工民主議事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四十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具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民眾組織,代表學生的意志,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青團廣西醫科大學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章
內設組織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可設定系級組織機構,適時積極組織學部建設。
第四十六條 學校以一級學科或學科群為依據設定學院(系),並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學院(系)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須經過充分論證後由校長動議,經學術委員會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擬訂,由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七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教學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和重點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授權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院(系)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的具體實施單位。學院(系)按照學校規定和授權實行自主管理。學院(系)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權: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推進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三)設定院內機構和負責院聘崗位人員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設定本院的專業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本院學生教育與管理,對本院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七)負責本院社會服務活動;
(八)組織本院與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執行學校決定的其他任務;
(十一)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四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依規定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員工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院長、黨委(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組成。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根據議題一般由院長或書記主持。
第五十二條 學院根據教學和管理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委員會並開展相應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五十四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自主運營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附屬醫院是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獨立法人單位,學校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任免附屬醫院黨政領導幹部。附屬醫院作為學校的臨床教學單位,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教學、科研、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職責,並接受學校的管理和監督,具體事項按照學校另外製定的附屬醫院管理辦法執行。附屬醫院接受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業務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輔助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圖書文獻、檔案、網路信息等公共資源和服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後勤保障機構,完善後勤保障制度,為辦學活動及師生員工提供後勤服務保障。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聘用教職員工。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制定教職員工選拔聘用、培養培訓、考核評價、職稱評聘、職務晉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獎懲等規章制度,並對教職員工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續聘、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定或者相關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立德樹人;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職業發展制度,支持教職員工進修與培訓,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四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進修教師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和申訴救濟機制。
第五章
學 生
第六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條 學生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學術、科技、文體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或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有異議,按規定和程式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勤學修德,慎思篤行,完成學業;
(二)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
(三)遵守學校管理規定;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恪守醫德、救死扶傷、文明守禮等良好品性和行為習慣。支持學生按規定和程式參加學生團體及學術文化體育等活動。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並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十三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
校友、基金會
第七十四條 校友是指在廣西醫科大學(含各附屬單位)各個時期學習或工作時間達三個月及以上的各類學生、教職工與進修人員,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稱號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條 廣西醫科大學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成立並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下設專門工作機構並實行專人管理,負責聯繫校友,協調、管理校友事務,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通過各級校友組織定期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意見和建議。學校支持校友總會在章程規定範圍內開展活動,為校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十六條 廣西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學校鼓勵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拓寬辦學資金來源,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學校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保證實現捐贈目的。基金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依法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方監督。
第七章
經費、資產
第七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寬辦學經費渠道,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學校發展。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七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致力於完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教職工、學生、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各種資產、學校及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濟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八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完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無形資產進行管理,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智慧財產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勵志 博學弘醫”。校訓字型為漢儀中隸書簡。
第八十五條 學校徽志為圓形,中間為蛇杖、日晷、1934,中文楷體。“廣西醫科大學”圍繞上半圈,字間距離均等,英文黑體“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圍繞下半圈。學校徽志標準色為赭石色。
第八十六條 學校徽章為長方形紅底、金黃色框線的鑄銅證章,金黃色行楷3號字“廣西醫科大學”居中並稍微突起,字間距離均等,規格45�13mm。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黃色的旗面與藍色的學校徽志的組合。
第八十八條 學校的校歌為《共創事業的輝煌——廣西醫科大學校歌》(莫羨作詞,王曉寧作曲)。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21日。
第九十條 學校的網址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後,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本章程的修訂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校長辦公會提議,按前述程式辦理。
第九十二條 校內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的,應按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中國共產黨廣西醫科大學常委會行使。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自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核准後、學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