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醫科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廣西醫科大學校友總會章程》經2003年12月14日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醫科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 通過時間:2003年12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西醫科大學校友總會”,英譯名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西醫科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團體,為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與交流,宣傳校友、服務校友、服務母校,發揚母校優良傳統,為祖國的繁榮富強,為母校的建設和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自治區教育廳、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廣西醫科大學校園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聯絡校友,加強校友與母校的交流與合作;
(二) 編輯出版《廣西醫科大學校友通訊》會刊及有關校友資料;
(三) 統籌管理廣西醫科大學校友資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不接受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是廣西醫科大學校友。
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均為本校校友:
1、 廣西醫科大學各個時期的畢業生、進修生;
2、 曾在廣西醫科大學任教、任職者;
3、 曾在廣西醫科大學各附屬單位任教、任職者;
4、廣西醫科大學授予或聘請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人兼職人員。
第九條 非本會會員而對廣西醫科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校友活動,積極向本會會刊投稿;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從校友中產生。理事會任期3至5年,理事可連聘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選舉和免除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提出下屆理事會理事初步人選;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的方針、計畫和重大問題;
(四)解釋和修改本章程;
(五)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任免機構負責人;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1人;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十八條 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在任廣西醫科大學黨政領導提名產生。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本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社會及校友捐贈;
(二) 學校資助;
(三) 利息;
(四) 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和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終止活動或解散,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3年12月14日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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