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工作管理辦法

《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工作管理辦法》,一份由廣西自治區創建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工作領導小組於2015年6月30日印發、用於指導開展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工作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工作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30日 
定義,全文,

定義

一份由廣西自治區創建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工作領導小組於2015年6月30日印發、用於指導開展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工作的檔案。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持久、紮實有效地開展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工作(以下簡稱“創特工作”),建立健全優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促進創建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常態化,推動我區創特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自治區創建特色旅遊名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創特辦”)《關於印發廣西特色旅遊名縣評定標準(試行)及深入開展創建“廣西特色旅遊名縣”活動的通知》(桂創建辦〔2013〕1號)和《廣西特色旅遊名縣評定標準與評分細則》(桂創建辦〔2014〕4號,以下簡稱《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工作按程式逐步推進。創建單位按層次分為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縣和備選縣,其中廣西特色旅遊名縣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縣(市、區);創建縣是指經自治區創特辦審核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確認列入全區創特工作計畫的有關縣(市、區);備選縣是指擬申請創建廣西特色旅遊名縣的後備單位。
第三條 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管理工作,遵循自願申報、競爭評選、量化評定、動態管理、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標準》修訂與宣傳、貫徹的督查指導工作由自治區創特辦負責。
第二章創建與評定
第五條 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程式,按照“申報-創建—自檢—初審—驗收—審批—命名”的程式進行。
第六條 申報。根據自願申報的原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所在設區市創特辦申請,經評審後,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推薦上報自治區創特工作領導小組。
(一)申報推薦。設區市轄區內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自願申報的原則,向所在設區市創特辦提交參加創建縣或備選縣缺額競爭遞補申請。設區市創特辦根據申報情況,組織申報單位開展缺額遞補競爭;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缺額遞補競爭結果並綜合評定,向自治區創特工作領導小組上報推薦創建單位名單公函,並附推薦表格與推薦單位材料;
(二)資格審查。自治區創特辦對設區市人民政府上報推薦的創建單位名單進行資格審查;
(三)缺額競爭。自治區創特辦組織通過資格審查的推薦單位,進行創建單位的缺額遞補競爭;
(四)確定名單。自治區創特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缺額遞補競爭結果並綜合評定,確定遞補單位名單。
第七條 創建。創建單位按照《標準》要求,切實加強對創建工作的領導,形成工作合力。認真制定切實可行的創建工作計畫,明確創建目標、措施及實施步驟,層層分解,責任到人,定期檢查、考核,把創建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建立健全創建工作機制,加大對創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旅遊發展環境、條件,把遊客滿意與否作為評價創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標準。
第八條 自檢。創建縣經過1-3年的創建工作,自檢分數達標後,由創建縣人民政府向創建縣所在設區市創特辦提交初審申請。
創建縣提交的初審申請檔案包括:初審申請、自檢評分表、創建工作匯報。
第九條 初審。由創建縣所在設區市創特辦負責組織初審工作,在每年5月或10月開展對申請初審的創建縣進行初審。初審工作組應由創建工作行政管理與旅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初審工作主要內容為:現場檢查、資料審查、遊客滿意度調查、評分與意見反饋;對初審評分達標的創建縣,由創建縣所在設區市創特辦向自治區創特辦提出驗收評定申請。
設區市創特辦提交申請驗收評定的檔案包括:驗收評定申請、初審評分表、初審工作報告。
第十條 驗收。自治區創特辦根據設區市創特辦提交申請驗收評定的檔案,制定驗收評定工作方案,從驗收評定專家庫隨機抽取數名專家,與自治區創特辦行政管理人員組建驗收評定組。驗收評定工作程式為:分組審查、分項評分、綜合評議、匯總反饋。對驗收評定達標的創建縣,由驗收評定組向自治區創特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書面驗收評定報告。
第十一條 審批。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自治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公示期有異議的,由自治區創特辦組織複議,並根據複議結果做出相應決定。
第十二條 命名。對已驗收評定達標並經公示無異議的創建縣,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批准命名為“廣西特色旅遊名縣”,授予“廣西特色旅遊名縣”牌匾和證書。
第三章 管理與獎懲
第十三條 廣西特色旅遊名縣創建工作日常管理實行“指導督查、缺額遞補、績效考核、定期覆核”的動態管理辦法。動態管理工作突出加強對創建工作的督促、檢查,幫助創建單位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推動創建工作向縱深發展。具體工作由自治區與設區市創特辦負責。
第十四條 建立創建工作月報與年報制度。被列入創建縣與備選縣的單位每月與每年應如實將創建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工作報告與創建工作報表的形式報至自治區與設區市創特辦。
第十五條 依照《標準》,對列入創建縣的單位實施年度工作績效差異化考核。
第十六條 對被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為廣西特色旅遊名縣與被列入創建縣的單位享受《加快創建廣西特色旅遊名縣若干支持和激勵政策》。被列入備選縣的單位,對創建指導思想明確、工作措施有力、常抓不懈、創建工作成效顯著的予以旅遊項目與資金的傾斜支持。
第十七條 創建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創建縣資格。
(一)連續兩年旅遊總收入與遊客接待量均低於全區平均增長水平的;
(二)連續兩年財政安排專項旅遊發展資金低於500萬,且無增長的;
(三)連續兩年無新的自治區重大(重點)旅遊項目;
(四)發生重大旅遊安全責任事故,不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
(五)發生大規模遊客投訴事件,在區內外造成惡劣影響,且年度遊客滿意度低於75%的;
(六)旅遊景區範圍內違法建設問題突出的。
第十八條 對已獲自治區人民政府命名的廣西特色旅遊名縣進行二年期的覆核評定。經覆核不達標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稱號並對外公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廣西特色旅遊名縣驗收評定工作規範要求按照《廣西特色旅遊名縣驗收評定工作手冊》有關工作規範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創建特色旅遊名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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