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民族大學章程

廣西民族大學章程

廣西民族大學章程是廣西民族大學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民族大學章程
  • 設定機構廣西民族大學
  • 批准機構: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制定背景,基本歷程,基本評價,章程內容,

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教育部2012年初正式公布《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要求所有高校全面啟動大學章程的制定或修訂工作。高等學校章程制訂工作,對於建設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基本歷程

我校於2008年制定《廣西民族大學章程》並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2012年根據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章程制定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決定將學校章程進行修改。
自2014年年初以來,廣西民族大學將此項工作作為推動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的重要契機,逐步推進《廣西民族大學章程》制訂工作,並不斷取得階段性成果。在學校領導的高度重視下,成立了專門的章程制訂工作組,在廣泛學習、調研的基礎上進行章程起草工作。目前,章程制訂工作組在經過多輪研討和校內調研的基礎上,已完成《廣西民族大學章程》草案的起草工作。
2014年7月10日下午,我校大學章程徵求意見座談會在辦公樓會議室召開。座談會由李珍剛副校長主持,大學章程起草工作組成員,黨校辦、組織部、學工處、校團委、人事處、教務處、科研處、研究生處、賬務處、招就處、設備處、後勤管理處等相關職能部處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2014年10月31日上午,廣西民族大學在辦公樓三樓會議室召開第七屆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校黨委書記鐘海青主持會議,校長謝尚果,校黨委副書記楊再延寧耀,副校長李尚平賀爭平袁鼎生伍先華李珍剛及全體委員會成員參加會議,共同討論《廣西民族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
廣西民族大學章程
會議現場
2014年11月5日下午,《廣西民族大學章程》(討論稿)徵求意見會分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場;學生代表專場;民主黨派代表、教師代表專場三個專場同時進行。三個會場對《廣西民族大學章程》(討論稿)進行了熱烈而充分的討論。
20147年11月12日下午,第七屆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題會議在科技樓報告廳召開。校黨委書記鐘海青主持會議,黨委副書記楊再延寧耀,副校長李尚平袁鼎生伍先華李珍剛吳盡昭及教職工代表共同審議並通過了《廣西民族大學章程》。
廣西民族大學章程
會議現場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4月13日,自治區教育廳黨組會審議通過了《廣西民族大學章程》,章程於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基本評價

大學章程的制定增強了師生員工的認同感和參與意識。大學章程的實施主要依靠全體教職工、學生的自覺遵守。自覺遵守依賴於他們對大學章程價值的肯定和認可。廣西民族大學自2014年初啟動學校章程起草工作以來,通過召開教代會、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匯聚各方智慧,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對大學章程進行宣傳和說明,讓師生員工了解大學章程是什麼,了解大學章程的重要性等方面的知識。在章程起草制定過程中,積極鼓勵師生員工在學校或學院層面廣泛參與討論,就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發表看法,學校將傾聽並採納他們的合理化建議。我校師生員工認為,積極參與學校章程的制定,並具有充分表達建議的機會,這不僅鞏固和加強章程在大家心目中的地位,而且增強了大家對學校章程的認同感和參與意識。
師生認為學術自由是大學章程靈魂的體現。學術自由是大學的基本理念,是大學章程中的靈魂價值觀,是師生權力的表達。作為師生權力的核心,學術自由在章程中表達是否明確清晰是實現師生權力的重要衡量尺度。我校的大學章程在治理結構上形成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四位一體、相互協調製約的權力分配結構和運行機制,明確了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組織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學術機構的定位,充分保障學術自由在師生中的核心地位。大家認為,我校章程制定的內容充積極營造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文化氛圍,把尊重師生的創造性勞動和培養全面發展的人放在首位。
師生認為我校章程體現了尊重師生的主體的要義。現代大學是多元利益主體的集合,然而無論利益主體變得如何多元,教師和學生都是大學最主要且最重要的主體。我校章程體現了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將學生、教職員工放置於章程前部,進一步明確了師生員工應具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就教師而言,具有自由從事學術活動並對學生進行教育的權利、獲得相應待遇和社會保障的權利、個人職業發展的權利等。就學生而言,具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自由學習的權利、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等。大家認為,我校章程制定的內容充滿對大學人的人性化關懷,明確規定了師生的權利和義務,使他們明白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據章程更好地監督管理者的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全校師生員工認為我校章程體現出大學特色。具有個性化的特色的大學章程能使不同的學校有不同的辦學定位和目標追求,並不斷豐富學校的文化內涵,積極地引導學校朝著各具特色的方向發展。在新的形勢下,我校章程準確、清晰地闡釋自己的歷史使命、辦學特色、發展目標、社會責任等。學校章程以“大學憲法”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廣西民族大學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突顯了堅持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家民族工作服務的辦學宗旨,進一步確立了堅持“民族性、區域性、國際性”三性合一的整體辦學特色和努力建設成為具有鮮明辦學特色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綜合性民族大學的辦學目標。大家紛紛認為,我校在章程制定過程中,體現和突出了本校的特色,為未來的個性化發展提供空間。

章程內容

序 言
廣西民族大學是黨和國家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共同發展,培養廣西少數民族黨政幹部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而建立的一所綜合性民族高等學府。學校創建於1952年3月,前身是中央民族學院(今中央民族大學)廣西分院,1953 年更名為廣西省民族學院,1958 年更名為廣西民族學院,2006 年更名為廣西民族大學。學校是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廣西民族大學堅持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家民族工作服務的辦學宗旨,堅持“民族性、區域性、國際性”三性合一的整體辦學特色,努力建設成為具有鮮明辦學特色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綜合性民族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辦學目標,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廣西民族大學,簡稱廣西民大,英文譯名為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英文名稱縮寫為GXUN,法定住所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大學東路188號。學校設有東、西兩個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主管的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需經學校舉辦者審批。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著力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創新人才。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不斷拓展繼續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六條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與辦學條件相適應的辦學規模。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八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整各民族學生招生比例,其中少數民族學生所占比例不低於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標準;
(二)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建立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和科學評價體系;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人才招聘辦法,自主招聘人才,對人才進行動態契約制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單位、科研機構、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八)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的收入實際,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九)對國家提供和受社會捐贈的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廣西民族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十條 尊重各民族師生的風俗習慣,堅持開展民族團結教育,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
第二章學 生
第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獲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並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按照規定和程式向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申訴;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公共設施;
(六)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各級各類學生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九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輔助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崗位設定的標準和要求設定各類教職員工的崗位及相關等級。
第二十條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獎勵、續聘、解聘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職務晉升、各種獎勵等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依法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六條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八條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外籍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治理結構
第二十九條中國共產黨廣西民族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廣西民族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國共產黨廣西民族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可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可舉行。非中共黨員的校領導可列席會議。黨委會和常委會在作出決定時實行表決制,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或常委的半數為通過。
第三十一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做好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長辦公會制度,校長辦公會對學校重要行政事項進行研究和決策。主要職權是:研究處理學校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學科建設、人事人才、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研究制定學校重要制度;對應由學校黨委決定的事項,向學校黨委提出決策方案建議,並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等。
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三條學校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依法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中國共產黨廣西民族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五條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組建、運行並主持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
(五)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七)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八)審議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推薦各類優秀專家人選和優秀青年教學科技工作者人選;
(九)討論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規則: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位授予標準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
(二)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負責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按程式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四)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五)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學校設定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校領導、教學科研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與教學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授代表組成。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高等教育工作檔案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對全校教學工作,特別是學科、專業、課程、實驗室、實習基地、師資隊伍、教風學風、教學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建設和教學管理體制改革等進行研究、審議,向學校提供實施方案,不斷完善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和招生辦法;
(二)對學校教學條件、教學狀態和教學效果進行評估與督導;
(三)對申報晉升職稱教師的教學實績進行考核評價,並負責反饋給學校職稱評定委員會;
(四)制定各類校級教學獎的評選標準和辦法,評審各類校級教學獎,推薦自治區級以上(包括自治區級)教學獎,評審校級教學改革研究課題;
(五)對其他與教學相關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教學指導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校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合法權益、提高青年素質等方面發揮組織與引導作用。
第四十二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其成員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十三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工作需要,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黨委和行政的部門,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監察、審計制度,設立相關機構,對學校各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監察、審計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十六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社會實踐等。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務處、研究生院,統一管理學校的教學工作。學校設立科研處等機構,統一領導指導學校的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各單位可根據需要設定校級或系級研究機構。
第四十九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系、系級研究機構、院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五十條 學院黨委(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學生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參與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五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按崗位職責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決策機構,可視會議議題由黨委負責人或行政負責人主持。
第五十三條學院設立以教授為主的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四條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定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機構。校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式由校長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五條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六章 財務、資產及後勤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條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五十八條學校依法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監督制度,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收入支出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大後勤保障配套設施投入,為學校教學科研及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生活提供安全、優質、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四條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五條學校依法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產學研合作等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和教育合作,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深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開展非學歷教育及培訓以不影響學歷教育為前提。
第六十八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山窮地區的對口支援。
第七十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業、校友、專家學者等各方面代表組成的高層次諮詢機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一條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七十二條 廣西民族大學校友包括在廣西民族大學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三條 廣西民族大學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建立校友工作機構及其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門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不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學校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章 校訓、學校標識、校慶日等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訓:“厚德博學、和而不同”。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風:“團結共進傳承創新”;教風:“精益求精”;學風:“勤學躬行”。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使用字母“M”(代表“民”)和“Z”(代表“族”)構成升騰的火焰,紅、藍、綠三層火焰分別象徵廣西民族大學“民族性、區域性、國際性”的辦學特色,下方有“1952”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三條“Z”形火焰與“1952”結合起來,象徵著廣西民族大學老、中、青三代教育工作者從1952年學校創辦之初,就承前啟後,眾志成城,追求不止,推動廣西民族大學的辦學事業欣欣向榮,蒸蒸日上。淺綠的底色,象徵綠色校園、和諧校園、平安校園。外環上方“廣西民族大學”是郭沫若先生的手跡,下方是“廣西民族大學”的英文大寫。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學校徽志和學校校名。
第七十八條學校校歌是《理想放飛相思湖》,詞作者為潘琦,曲作者為傅磬
第七十九條學校校慶日為5月18日。
第八十條學校的網址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應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自治區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訂需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或由校長辦公會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自治區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學校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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